排除妨害请求权在租赁权保护中的适用——以日本的判例和学说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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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物权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注: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4月,第97页。)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来看,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动态显现形态不能脱离物权独立存在,不能脱离物权进行转让,不能独立进行时效的消灭。(注:石田喜久夫:《物权法拾遗》,成文堂,1986年10月20日,第1页。)因此,物权请求权物权紧密相联,物权请求权本来派生于物权而适用于物权保护中,是否认可原告物权请求权,法院首先要对原告是否享有物权作出判断,物权请求权之诉也可以说是以物权诉讼物的诉讼。所以,物权请求权从一开始便不适用于保护债权。然而债权中的租赁权却是一个特例。本文主要介绍日本的学说与判例租赁权的性质的认定,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在租赁权的保护中采取的不同态度。即对不动产租赁权适用排除妨害请求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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