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摘 要: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也不断扩大。

我国刑事司法层面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狭隘。

本文首先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再分析当前刑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指出当前刑法网络知识产权的不足之处,最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刑法政策的转化的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进行论述。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信息安全   由于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在信息收集、分析和储存等各个环节,数据流通的不透明性都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安全隐患。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信息技术的发展在这种不确定的基础之上带来了更多的风险。

如何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以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作出合理界定需要我们展开进一步的研究与探讨。

1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网络知识产权就在信息网络背景下所形成的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比传统知识产权的范围宽泛许多,这也导致了对于网络知识产权范围界定的模糊性。

由于网络知识产权本身处于一个动态流通的状态,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捉襟见肘。

传统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刑法分则有许多特定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但是也正因为这些罪名只包括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一小部分,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提供一般性保护

随着互联网存储、计算和分析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收集范围更加广泛。

途径也更加多样化、信息收集主体的分布也较为广泛。

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建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当前刑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2.1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特殊罪名   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四种: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不同种类的罪名保护着不同的法律客体。

例如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就是著作权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的复制、发行、演绎等权利不受其他非法主体的侵害。

著作权所保护的法益不仅包括人身权还包括财产权,当其他侵权人通过违法途径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可以通过特定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一般罪名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段与方式多种多样,所以在有限的特定罪名内会存在一定的法律留白。

这就需要规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一般罪名从而将一些其他种类的犯罪也纳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中来。

主要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对于特殊权利的保护如非法经营罪,由于在市场行为中,往往由于一些经营行为而侵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市场经济的秩序带来一定的冲击。

所以需要一些经济犯罪罪名来对这些犯罪行为在刑罚制裁体系内进行合理的评价,从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种则是对于侵权行为的定性与评价,如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传播途径主要是通过网络,所以在实践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由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也是分为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部分,而犯罪手段只是一个选择条件而非必要条件,所以一般来说犯罪手段只是作为定罪量刑的一个情节,而不是决定犯罪是否成立的构成要件。

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又是最普遍的,所以基于对法益保护的考量,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所有人权益的行为手段也进行合理的考量,从而达到刑罚体系惩罚与教育的最终目的。

3 当前刑法网络知识产权的不足之处   3.1 立法层面的缺陷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比较多,从整体的对比中可以发现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种类总共包含了12种,而在刑法分则中国所指出的却只有七种。

但是立法对于司法实践是有一定的指导性与前瞻性,在实践中,往往由于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狭窄从而导致这些法律条文不能得到恰当的运用,反而造成刑罚制裁体系的不完善。

浪费司法成本,无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更加有效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益。

3.2 行为定性不准确   总体上看来,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性质的界定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系统化的理论标准。

再者,对于政府、行业以及公民三方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未进行有效界定。

在实践中,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都是通过合法形式进行的,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很难将犯罪行为区分出来。

最后,由于现存刑罚体系中关于网络知识?a权的犯罪制裁体系没有进行具体而明确的划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

3.3 权利主体的维权途径比较艰难   由于信息使用平台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泄露往往无法确定行为主体。

在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和分析等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出现信息泄露的问题。

对于信息使用最后的诈骗行为究竟是哪个环节所导致的无从查起,权利处于极度被动的状态。

并且及时将这些行为进行举报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措施,信息的泄露只有当不发分子实施相关行动时才能被发现,至于其是否处于被分析加工的状态也不得而知,就是这种不透明的泄露和使用过程才使权利主体处于惶恐不安的状态,只能通过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来抵抗犯罪分子实施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我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尽管法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取证、举证等调查问题上难度较大,受害者维权往往费时费力,成本较高。

而且犯罪分子分布范围广,而且进行操作的网络平台及其隐蔽,无法对侵权对象进行追踪确定。

4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刑法犯罪制裁体系的未来建构   4.1 宏观政策的转变   在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上,首先应该明确刑法政策的基本立场,与其他传统的有形财产相比之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应该保持同等的保护力度。

由于在网络知识产权刚刚兴起的时候,基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现状的需要,需要放低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调控力度,鼓励该行业自律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已经摆脱了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开始将发展理念与生态理念相结合,从而发展技术性、集约型的行业。

这在某种程度上就要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审核力度,从而降低生产成本,促进经济的集约化发展,提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力度。

在此情况下,传统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已经不能对这些改变做出相适应的回应。

而应该转变宏观政策,实现从之前的适当保护到现在的同等保护从而加大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4.2 微观政策的转变   扩大司法解释的范围是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一个重大补充,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新问题或者新状况需要尽心有关的合法解释。

在此基础之上,则应该充分尊重法律条文中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方式的规定,并且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对于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相当性考察,从而丰富犯罪手段的种类,推进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入罪化,加强罪域该类似犯罪行为的防范。

在设定新罪名的基础之上,还要对现有罪名进行一定的修正,从而形成系统化的制裁体系

减少由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市场经济损失,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平稳有序地运行。

与此同时,要注重扩大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的权益保护范围,从而对一些新型的犯罪行为进行及时的制裁,规范犯罪分子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5 结语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应该准确落实每一位主体的责任,完善相关的犯罪制裁体系,对犯罪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使的每位公民都可以有效守法,司法机关在判定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时也能够有法可依。

从而既能发挥网络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又能保护好公民个人与企业的合法权益,形成安全、有序、平稳的市场竞争体系

参考文献   [1].聂红勇.知识产权刑法保护.[J].文学教育,2012(6):59—61   [2].刘科.刑法谦抑视野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法学杂志,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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