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正义下的刑事诉讼结构(1)

【内容提要】由于刑事诉讼先天的不平衡,必须以程序正义价值取向,通过充分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来抵制司法权的滥用,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并设计了由法院审查逮捕,侦、检共同追诉、司法行政机关审前羁押、执行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

【关键词】程序正义 控辩平等 制约 构思。

[Abstract]This paper attempts to argue that due to the innate imbalance of criminal proceeding , it is necessary to set up a criminal proceeding system which is procedural justice—oriented. This restrictive system requires sufficiently endowing the accused or the suspect rights to resist the abuse of jurisdiction, and implementing a criminal proceeding structure of equality between the accuser and the defender. This paper also provides a legislation conception of court preliminary exanination, incorporation of police power and public prosecution,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in charge of pretrial custody and execution before interrogation.

[Key words]Procedural justice equality between the accuser and the defender restriction conceptionChen Donghua, Beaura of Forestry, Linli County, Hunan Province。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查明涉嫌犯罪人罪与非罪而进行一系列程序的过程,这是一个逐步收集证据,从“有证据证明”到“证据确实充分”最后到“法院判决有罪”的证明过程。经过这一过程,人将会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由“合法公民”变为“犯罪嫌疑人”最后成为“罪犯”。设计一套相互制约、制衡的诉讼结构非常重要。正如罗尔斯指出“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否则,意味着一方面人们将终日生活在犯罪的恐惧之中,另一方面,人的权利可能会随时被司法权所侵犯。两种结果都会使人们产生对自身合法权益朝不保夕的担忧,从而失去对国家法律的信赖,社会陷入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无序状态。

一、程序正义刑事诉讼结构的理论基础。

诉讼结构的建立应遵循怎样一种指导思想?刑事诉讼制约结构建立的基本理论是什么?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在效率和公正的前提下实现刑罚,诉讼过程实际上就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证明的最初,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可能成为一名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随着程序的推进,最后会出现下列4种情况:1、犯罪嫌疑人是被合法证据证明的“罪犯”;2、犯罪嫌疑人是能用违法证据证明的“有罪的人”;3、犯罪嫌疑人是无法用证据证明的“疑问罪犯”;4、犯罪嫌疑人是有确切证据证明的“无辜的人”。基于犯罪活动的暴力性,司法人员为了履行追诉职责,在与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过程中,很容易动用“武力”对付罪犯。出于罪恶应受到惩处的心态,由于职权、职责的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说先天就具备了暴力倾向。

刑事诉讼制约机构的指导思想必须建立在防止司法官员滥用权力的基础上,做到有罪必罚、罪当其罚、无罪者免罚、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四个层次。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理论应构建于多种价值的结合。它包含了以下内容:1、以司法公正价值目标。公正必须以案件的正确处理为前提,有罪必罚、罪当其罚是公正内容的体现。刑事诉讼以惩罚为目的,惩罚任务的实现以犯罪分子得其应有报应为结果,但实施的诉讼手段应正当,符合正当程序。正当程序下,用程序司法权加以限制,用程序公正的品格来制约司法权的滥用。这意味着,在追究犯罪分子实现国家的刑罚权的同时还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正当利益,因此,正义程序设置是司法公正的必然内涵,它保障了国家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和保护诉讼程序中人的安全的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实现。2、以正当程序价值取向。对刑事诉讼主体的利益进行全面保护,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利益保障的同时实现对社会安全和整体利益的保护。程序的发动、行使、运作遵循比例原则,程序的设置要有必要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程序的变动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程序本质上是规范,正当程序下的规范应具备正义的理论基础,正义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公平的,程序公正体现在对待同样的人和同样的事情处理适用一致上,让每个人得到其应当得到的东西是法正义的要求。诉讼不但应有公正的结果还应有公正的过程,诉讼程序实现了人们对公平、知情、认同的心理满足。3、司法效益是价值目标。价值的主体多元,价值选择多样,但价值的目标是能够明确确定的,那就是司法效益。司法效益包括公正和效率两个层次。公正位于第一位,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永恒目标。效率也同样为刑事诉讼价值追求。司法资源有限、人的认识能力受环境的限制认识水平也有限。因此,在条件限制下,人的诉讼活动应带给人们受益。如果人的活动耗费资源而实现的仅仅是微乎其微的利益的话,那将意味着非正义。另外,刑事程序的及时性对于实现刑罚的作用也非常重要,快速打击犯罪能在人们的心目中形成刑罚的潜在威摄力,犯罪犯罪人受制裁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着打击犯罪的力度。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1〕。

选择程序正义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理由如下:第一,程序正义不是不要事实,而是尽最大可能的维护案件真实。刑事诉讼终极目标是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罪当其罚是刑事诉讼的本质特性。程序正义提供了一条走向实质真实的应走的轨迹,这条诉讼铁道不是走向案件真实的唯一途径,但却是走向司法正义的应行轨迹。因为,刑事诉讼是人设置的行为活动,犯罪活动的隐蔽性和过去时空发生事件的难以恢复使人的认识能力在资源、环境、时空的限制下不可能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诉讼程序的设置不能够为达目的而不顾社会的整体利益,不择手段的去为追求客观真实而不考虑司法代价,对真实的放弃很多情况下是人们努力后一种无奈的妥协。第二,程序的设计是在排除人的主观随意性后实现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正当程序认为,只有经依法质证、认证,形成证明体系被诉讼证明有犯罪行为的人才是“罪犯”。程序正义中,客观事实即为证据反映的事实,证据事实即为客观真实的法律反映。这是一个由形式真实而达到实质真实的过程。程序正义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了实质真实,即判决的正当性〔2〕。第三,程序正义把均衡作为一种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人的权益。坚决反对以获取口供为目的的肉刑、变相肉刑等肉体折磨,以及威胁用刑、恐吓等精神折磨。强调保障人权,尊重人的自我意识。把人作为有目的的理性存在看待,反对践踏人的人格尊严,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人的权益。第四,程序正义强调刑事诉讼的中心和重点放在审判阶段。正当程序诉讼的重心放在审判,使审判活动成为透明、阳光的司法活动,尽可能杜绝了“暗箱操作”。只有在众目之下,经过激烈的辩论,再赋以公开宣判,给诉讼当事人法律上的约束,人的正当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障。第五,程序正义以效率为价值目标,合理分配司法资源。刑事诉讼体现着国家对犯罪正义投入,投入而得到的回报,如果远远小于国家对此的付出,正义的投资过于昂贵,也是一种非正义。正当程序尽量避免难以确定的事实争执,以维护法的权威、稳定为目标,使不该进入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实现了诉讼效益。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是一种公正、效率的标准,把程序正义作为价值取向符合诉讼发展方向,特别是在我国这个强调义务不注重程序的国家有着时代意义。正当程序提供价值取向,它代表思考社会问题的基本立场,在价值取向的指导下,刑事诉讼有着它的法律基础和结构模式,这些价值内容均反映到法律原则和条款中。

二、控辩平等是刑事诉讼制约结构的法律基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保障。

诉讼是在社会纠纷不可避免的情形下产生,人们为了解决纠纷往往希望由一仲裁人作出决断,于是法官中立的观念和需要产生。法官的出现,使诉讼形成了原告、被告和法官三方组合,即控、辩、审的三角结构〔3〕。审判居于上位,控、辩位于下方,只有控辩平等的诉讼结构才能使控辩双方的辩论成为真正的辩论。平等,保证了双方能提出有价值诉讼材料和意见,为法官创造一个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环境。可见,控辩平等使法官真正中立,为正确判决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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