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事实行为的特点分析

论文 关键词:税事实行为 税收法定 竞合   论文摘要: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税收 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应当完全由税法加以规定。私法主体在进行 经济 活动时,无论其是否有纳税的本意,只要其行为或其经济结果符合课税要素,就必然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本文认为,税事实行为具有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客观性、竞合性、客观上的设权性、是事实构成行为等特征。税事实行为虽然多为其他法律部门尤其是私法部门的行为,但是,该行为私法上的效力状况一般不会对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影响。对于同一行为私法上的评价和公法上的评价因公法与私法的价值目标不同而各异。 作文 /zuowen/。

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一个重要的法学理论,税法行为理论也应该是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的范畴。但就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两大法系虽然在具体的税行为研究方面成果颇多,但对税行为理论的系统研究很少。缺少对税行为的系统论述,不能不说是传统税法学理论的一大缺憾。本文尝试对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税法事实行为(本文下称为税事实行为)的特点进行研究和阐述,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税事实行为之界定      (一)税事实行为的涵义    参考 法 理学 对事实行为的定义,本文将税事实行为界定为: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税收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税法规定客观上能引起税法法律后果的行为。由于税法中采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不存在依据当事人意思发生税收法律效果的可能性,所以引起税收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是税事实行为。本文所称税事实行为,是指纳税主体的行为,该种行为一般而言是私法上的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论文代写   公私法的融合是 现代 法律 发展 的一种趋向,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显著特征之一。税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法,其公私交融性的特点十分明显。由于法的调整对象的交叉性,税法往往以当事人的私法行为或其结果作为其课税要素。也就是说,税事实行为多为私法行为,可能是私法法律行为,也可能是私法事实行为。   私法法律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消灭私法法律关系,但因其同时满足了税法上的课税要素,故于客观上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亦即同时导致了税法上的法律后果,此与私法私法法律行为私法事实行为的区分同理。税事实行为以符合税法课税要素或发生税法上一定效果为成立要件,凡具备此要件私法上或公法上的行为,均可称为税法上的事实行为。税事实行为均为其他法律部门的行为,无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有效行为还是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附条件行为,也不论该行为是意志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可以说,不论私法法律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导致税收法律行为的发生,此类私法法律行为均可称为税法上的事实行为。 作文 /zuowen/      (二)界定税事实行为的边界   法律事实是模态的事实,立法者从生活事实中提取法律事实是根据其立法政策和价值判断标准进行的。所以,并不是一切具体的生活事实都被纳入法律范围的,特定时间和空间的立法者,总是根据其立法政策和价值判断标准,选择一定的生活事实在抽象化的基础上纳入法律范围,作为法律事实事实行为也不例外。立法者将哪些生活事实抽象规定为法律事实法律要件,并连接何种特定的法律效果,是法律设计中的价值判断问题。   并非所有的私法行为或其结果都会符合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到底哪些行为或其经济结果应该被税法确定为税事行为呢?它们应符合的构成要件应当满足的底线又是什么?应该看到,不同的税种,对于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规定各不相同,但是笔者认为,因为税收活动本身是国家参与分配的一项活动,关系到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客观法对税事行为的确定要符合的一个边界就是其合理性。   从财富即收入分配的结果意义上,公平必须符合时代精神赋予的基本伦理理念,其体现就是合理性。合理性在某种意义上是法观念的本质,是人们评价一种法律制度公平与否的最后依据。在法的观念史上,合理性的蕴涵颇丰, 中国 学者通常认为其包括两层含义:(1)合乎人类主体的必然性与 规律 。(2)合乎社会 历史 和 自然 世界之必然性和规律。税事实行为的合理性,是指合乎现今条件下人权的起码要求及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两项:

代写论文   1.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要保证人能像人一样地生存,且保证每个人能有条件发挥自己的潜能,在现今社会里表现为生存权、受 教育 权。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掉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额。税法之所以允许扣除准扣项目,就是考虑到人的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在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税事实行为范围以及税基的时候,必须将其合理性作为一个考虑的重点问题。   2.社会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应在与人们的能力、贡献相平衡的基础上承认有一定的差距,但差距要有一定的度——即不能引起人们的不满,不能引起社会的不安,在顾及差别对待产生激励所带来的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稳定带来的效率。我们不能够将公平等同于平等。将生活事实行为进行筛选将其确定为税事实行为时,应当考虑到公平这一税法的价值目标,同样将其作为提炼税事实行为的一个底线。      二、税事实行为特点分析      笔者认为,税事实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权利义务效果法定性   税事实行为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按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税收要素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税务机关无权变更,纳税人也不能随意变动。可见,当事人的行为本身或其经济结果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件,就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因而税法对税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概括中并不考虑行为人从事行为的具体意图内容。税事实行为的效力根源,在于税法的规定而非行为人的意志。 毕业论文   私法上的行为,之所以成为税事实行为,主要是因为其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而不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换言之,税事实行为之所以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就是因为行为结果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税事实行为是连接客观法(税法)与权利义务的重要一环。客观法(税法)事先规定了税法的要素,正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才使得税收法律关系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离开了当事人的行为,征税的客体一般不会自动产生。   税法中的课税对象,从物的角度看,无非是财产;从行为的角度看,则概为与财产有关的行为。德国财政学家瓦格纳将财富与劳务分为“取得”、“保有(持有)”与“使用”三个阶段:课于“取得”者,谓之所得税;课于“保有”者,谓之财产税;课于“使用”者,谓之消费税。德国学者Kirehhof教授进一步认为,每一种税,均系对财产权人所课之税,故财产流转的全过程,自取得、持有到使用均有税法介入的可能。换言之,税法能否实际介入,就在于财产权人是否对其财产进行有关行为,——此种行为大多数应属于私法法律行为。如私法主体从事买卖活动并取得收益,除对该买卖活动本身需课税之外,对私法主体取得的收益亦需课税;则私法主体的买卖行为,同时引发了其纳税申报行为纳税行为,以及/或者税务机关对其买卖活动和所得收益的税款核定与征收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法法律行为税收法律关系得以产生的前提。 论文网   可见,税事实行为行为人在私法上的行为的意图并不是为了纳税,造成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实际结果的发生,与其预期结果之间存在差异。因为“作为以行为的目的为其灵魂的形态来说,是行为自己的后果(它们附属于行为的)。但是行为同时又作为被设定于外界的目的,而听命于外界的力量,这些力量把跟自为存在的行为全然不同的东西来与行为相结合,并且把它推向遥远的生疏的后果。”“后果也包含外边侵入的东西和偶然附加的东西,这却与行为本身的本性无关。”张文显先生认为,这外界的力量是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因素,如物理性限制和社会性限制。这就出现了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差别与对立,亦即结果与目的的差别与对立。对此,恩格斯曾经指出:“行动的目的是预期的,但是行动实际产生的结果并不是预期的,或者这种结果起初似乎还和预期的目的相符合,而到了最后却完全不是预期的结果。”   总之,纳税义务的产生与法定的事件或事实行为直接牵连,所以纳税主体基于事实行为或事件已经特定化,不需要通过当事人意志来选定。税事实行为法律后果,税法直接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使得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先定力和公示力。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客观性   税事实行为是当事人的某种客观行为,是某种业已实施的、对客观外界造成影响或后果的行为,仅仅停留在内在意志阶段或意志表示阶段而未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者,不构成税事实行为。对税事实行为来说,具有法律意义的不是行为人的意图,而是行为本身或其客观结果,至于行为人的内心意图,对税法上的法律效果没有任何影响。这与税表示行为截然不同,税表示行为中,具有法律意义的是意思表示,因此意思表示的某种缺陷可以成为税表示行为发生争议的根据。      (三)竞合性(法律意义的多元性)   如前所述,税事实行为多为私法上的行为,但行为本身或其经济结果符合税法规定的课税要素,因而一个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之间产生了两个法律效果。 论文网。

转贴于。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