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

;[摘 要]占有保护制度是占有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引入对占有保护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对占有人的私力防御、私力取回、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作了较为全面的说明与分析,勾画出占有物权保护具体规定的大致轮廓。

; [关键词]占有 自力救济 占有保护请求权

; 占有保护占有制度的核心问题。按照近代各国的民法,占有保护,可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和债权法上的保护两种。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济占有保护请求权,后者包括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仅就占有物权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力求勾勒出物权保护的大致轮廓。

; 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 自力救济,指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辅助人,以强制力保护权利,而排除现实权利障碍的行为。通常情况下,权利的实现或回复必须依照法律程序,不得诉诸私力。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他人侵害而来不及寻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并且此后权利将不能实现或者实现有困难时,法律允许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但是也应当适用这个原则。

; 占有制度以保护现有的占有状态为宗旨。在占有被他人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占有人虽然可以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的帮助,但是在他人对占有人仅仅造成一时的妨害情形,通过诉讼程序并不经济;而在占有有被妨害的急迫的危险时,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为时以晚。因此允许占有人以自力进行防御更为妥当。而且占有人一旦失去占有,尤其是无权占有人,常因证明的困难而不能获得公力保护手段的的救济。这也不利于对占有人利益的保护。在近代各国的法制上,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民法就自力救济都有明文规定。可是在《物权法(草案中)》却没有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我认为,其他法律和民法典的类似措施都不能代替一定程度内,以自己的力量,实现对占有救济。从占有作为一种需要保护的事实来看,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一样是必须的,只有这样保护才是完整的。对于民事权利,当没有完善的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规定提供救济时,占有私力救济可以作为保护的补充办法。

; 这种救济权包括两种,即占有防御权与占有物取回权。占有防御权,指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可以以己力防御。应当注意的是恶意及其他有瑕疵的占有占有人,虽然也有占有防御权,但是其占有如果是通过侵夺占有人的占有而取得,那么对于原占有人或者他的辅助人的就地或者追踪取回,就不能够行使占有防御权,从而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占有物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即时排除加害人予以取回,或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的权利。在行使占有物取回权时,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限制:对于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对于不动产,则应在占有物被侵夺时立即排除加害人,而被害人何时知之,有无过失,在所不问。超过了时间限制,占有人被侵犯的占有状态就会驱于稳定而形成新的社会秩序。

;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 (一) 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 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都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两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其一,占有保护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主体;而物权请求权,旨在保护所有权,以所有权人为请求权主体。

; 其二,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以无权占有为要件。

; 其三,占有保护贵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简便,故其大都适用简易程序;而物权请求权,于诉讼上行使时,原则上以一般诉讼程序为之。

; 其四,占有保护请求权与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的目的与效力不同。就举证责任而言,主张占有保护请求权较为有利。但因物权请求权属于终局、确定性保护请求权,主张此项请求权通常较占有保护请求权更为有力。[1]。

; 其五,占有保护请求权不仅适用消灭时效,而且适用短期消灭时效,通常为一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实用消灭时效(包括诉讼时效),或适用长期消灭时效。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94条和第195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30年。根据《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物上请求权的时效为20年。

; 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发生同向并存和逆向并存。前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并存于当事人双方中的一方,后者是指两项请求权分属于当事人双方。在前者,台湾通说认为,请求权人可以将此二项请求权合并,一同提起诉讼,也可以不予合并,先后提起诉讼。[2]笔者认为,合并起诉的做法并不合理,理由是:第一,合并起诉难以确定诉因。在合并起诉的情形下,原告究竟是基于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并不明确,这会给法院审查起诉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二,不利于原告举证责任的确定和被告抗辩事由的选择。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如前述,此仅就被告的抗辩事由略加说明。若原告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诉讼,被告至少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若原告基于占有保护请求权提起诉讼,则被告不得以原告非为物权人而为抗辩;第三,会带来诉讼程序选择上的困难。如前所述,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通常程序,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行使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能确定请求权人行使的是物权请求权还是占有保护请求权,则不能确定应适用通常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笔者认为,合理的做法应当是要求原告选择其一,提起诉讼,以达简化之目的;在后者,当事人既可以相互提起诉讼,被告亦可以反诉的方式为之,均无不可。

; (二)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内容。

; 占有保护请求权又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下面将一一详述。

; 1、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人于其占有物被侵夺时,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称为占有返还请求权。它的行使,以占有物被侵夺为要件,比如占有的动产被抢被盗、不动产的被霸占等:以有外表可见的积极行动为必要。因此,借用人于借用期届满后,不将借用物返还的,非侵夺出借人之占有;风吹衣服飞入邻地,邻人拾取占有,非侵夺占有;物已遗失,被拾得人占为己有,也非占有侵夺。[3]而且如果因为占有人自己的意思失去占有,即使存在欺胁迫,也不享有该项权利。一般认为,以占有侵夺为由而请求返还占有物时,仅占有人始得行使次项权利。此谓占有人,除直接占有人外,尚包括间接占有人,其有无本权,在所不问。[4]值得注意的是,依法理,即使侵夺占有物者对于该物有实体上的权利,比如所有人或者出租人,占有人仍然可以以占有物被侵夺为由,请求返还。请求返还的内容,是在有物理上或者法律上的返还的可能时,回复原有的状态。如果毁损灭失而无法回复的,应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赔偿。

; 2、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妨害时,占有人得、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占有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法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占有妨害占有人并未丧失占有妨害人也未取得占有,只不过是对占有人现实的占有状态加以妨害。比如占有人所占有的房屋的一部分被邻居堆放杂物,就是占有妨害。王泽鉴先生将妨害人分为行为妨害人和状态妨害人,即“因其行为妨害占有之人和因其意思容许妨害占有状态存在之人”。[5]乙租住甲的房屋,制造噪声妨害,是行为妨害人,而甲是状态妨害人,两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作者认为这种扩大妨害人理解的分类有其合理性,但是应该注意,私力救济的防御权行使时状态妨害及行为人不是防御的对象。占有辅助人虽然可以是占有防御的对象但不是该项请求权的相对人。

; 该请求权的行使,可能与相邻权的法律效果竞合。

; 3、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占有人得请求防止其妨害,称为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指占有人之占有物将来有被妨害的危险。但究竟有无此危险,非依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认定,而应就具体的事实,依一般社会观念,客观的判断。比如邻地的围墙因为地震,可能倒塌,有妨害占有人所占有的土地的危险,就属于占有有被妨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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