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签合同
劳动法没签合 张姐某医院上班没签订劳动合工作期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巨额医疗费和今生活费医院竟拒付。
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传消息劳动者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但双方存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期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伤待遇权利。
张姐2002年9月应聘到某医院工作试用期满被派往该医院和田分院工作。
张姐称和田工作期由工作强她2003年4月18日病倒岗位上确诊她患是病毒性脑炎。
年5月28日因该医院拒不支付医疗费张姐向天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6月20日作出部分裁裁医院支付申请人医疗费3.4万余元。
医院拒不支付其续治疗费她请仲裁委给予终裁要医院支付医疗期人工、超医疗期非因公伤救济费等。
医院称张姐是和田分院工作虽该院与和田分院法定代表人人但两医院都具有独立法人格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
审理明被申诉人2002年9月招用申请人其医院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但约定月工650元。
2003年4月18日张姐和田突患疾病昏迷入乌鲁木齐市治疗诊断病毒性脑炎。
仲裁委认张姐虽与医院签订劳动合但双方存事实劳动关系张姐工作期患病有获得治疗、享受非因公伤待遇权利;医院提出张姐是和田患病费用应由和田分院承担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张姐要医院支付医疗期工、非因公伤救治费、伤残救济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享受退职待遇请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仲裁委裁医院支付张姐医疗费39894.4元、医疗期人工60%共1170元、超医疗期非因公伤救济费1040元、伤残救济费3900元张姐享受退职待遇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由医院按月支付张姐标准工40%生活费直至其生命结束。
接到裁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向法院提出起诉。
2005年12月16日乌鲁木齐市级人民法院审理案维持了天山区仲裁委裁。
□律师提醒 发生劳动纠纷要把握仲裁效 近日不少者致电都市报说有不少用人单位不按支付工或只付部分工他们问该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