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视域下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研究

摘 要: 有效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是创新社会管理、营造公民安居乐业的和谐氛围、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之必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路径选择是:重构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处理机制、责任落实机制;重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的法律机制;构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引导推广机制、全面培育规划机制以及有效监督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创新思维是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系统研究;调动社区精英监督社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以及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创新理解社区社会组织非营利”性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的融合等。

关键词: 社会管理; 社会组织; 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建设。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ki.sxsx.2015.01.009。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组织被称为社会之间组织,在西方国家则被称为非营利组织(NPO)或非政府组织(NGO)。在我国曾称为社会团体,简称团体,现阶段称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近年来,世界各国的社会组织取得了长足发展,包括基金会慈善团体、学会、研究会、促进会等,这些组织社会福利、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社区服务、卫生环境、文化艺术、宗教服务等领域发挥着重大作用,日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1] 这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指明了方向。鉴于社区是我国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已成为现阶段社会的基本载体。因此,笔者将以西安市社区社会组织为基本分析对象,探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构建机制及其他措施建议。

一、社会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的基本释义。

社区社会组织属于社会组织的一个主要类别,因本课题旨在探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故在探讨社区社会组织的本质之前,有必要分析社会组织的基本界定。

(一)社会组织的基本界定。

在我国,社会组织是官方使用的最新概念。1998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界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199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双重管理体制,民间组织的称谓又成为官方称谓;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管理条例》,基金会社会团体中分离出来成为民间组织中的独立类型,从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成为我国相互独立的三种民间组织类型。党的十六大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对之推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将社会组织放到了围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高度进行系统论述,为名称繁多的社会组织相关称呼奠定了统一基础。党的十八大回顾总结了3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的工作,对社会组织有了更加明确的定位。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要“形成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指明了今后社会组织的发展方向要朝着现代企业的模式发展,即应拥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机构,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充满活力、高效运作;要“强化社会组织社会管理和服务民生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这些对政府职责的论述,阐发了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不是依附关系,政府与社会组织应成为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政府应成为服务集成商。政府的职责是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社会组织搭建平台,帮助社会组织加强自我能力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对社会组织的一系列论述,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关于社会组织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继承、深化和发展。社会组织、政府及市场必将形成多元参与、共同治理的社会管理格局。

尽管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了社会组织的概念,党的十七大明确统一了“社会组织”的涵盖范围,概括了过去的非营利组织(NPO)、非政府组织(NGO)、第三部门、公益团体慈善组合或民间组织等称谓,党的十八大使社会组织的定位更加明确,但都没有明确给出社会组织的定义。

目前可考察的定义有9个之多。(1)非营利组织(NPO)。属于非政府且非商业的组织。汪大海主编的《社区管理》中认为,非营利组织涵盖有“邻里组织”、“社区组织”、 “公益团体”、“私人自愿组织”、“慈善组织”、“独立部门”、第三部门、基金会非政府及非商业性的组织。[2] (2)非政府组织(NGO)。世界银行编有《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原则》,其中将非政府组织定义为,是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非盈利公司、慈善信托等,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即使赚取利润,也不得将此利润分配。(3)第三部门。来源于美国的三元模式,政府部门—营利部门—第三部门。美国学者莱斯特.塞拉蒙认为,有别于政府和营利部门的就是第三部门。(4)独立部门。是由一些服务社会的专业性团体非政府组织所组成的团体。这些团体虽然由政府和企业所支持,但其特性与贡献却是独立的。(5)慈善组织。是为弱势者提供慈善服务的机构,其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6)志愿组织。是由一些志趣相同的人组成,并以自愿人员为主的团体。[2](7)社会团体。我国相关法律解释为,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3] (8)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3] (9)基金会基金会就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3] 综上所述,关于社会组织的解释可谓见仁见智,但大多认为,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承担社会公共事务和公益福利事业的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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