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建平县矿业用地管理引发的思考

摘 要:

关键词: 建平县矿产资源丰富,以铁矿、膨润土矿开发利用程度高,矿产资源分布具明显相对集中特征,造成矿业用地面积大,管理艰难的局面。根据我国关于采矿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用地属建设用地,企业采矿前应依法取得采矿权和地面土地使用权。但受采矿目的、开采技术等的影响,采矿用地在位置选择、使用期限以及对地表土地的影响上存在复杂性和特殊性,造成实践中采矿用地的取得和退出陷入“两头难”的境地。一、矿业用地的基本含义  建平县共有采矿权125个,涉及矿山企业97家,经调查,各类采矿用地占地总面积31525.605亩,其中依法批准用地面积3724.738亩,未经批准用地面积27800.867亩(其中耕地971.84亩)。 通常来说,矿业用地是因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而使用的土地,应包括勘查(探矿)用地采矿用地及选(洗)矿场、尾矿(砂)库、废(矸)石压占用地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放《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时规定了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范围,但这绝不能等同于矿业范围。一方面,开采矿范围明确规定了是空间范围;既有平面上的直角坐标圈定范围,也有垂直的高程范围,而长期以来,土地使用范围通常只标示由界址圈定的平面范围。但在今年出台的《物权法》中有了新的规定。《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分别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也就是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是一个空间概念,同一块建设用地,可以设立多种使用权。因此,新修订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1日施行)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另一方面年,矿业用地本身相对复杂,既有露天开采,又有井下开采,既有矿区用地,又有配套通道及生活设施用地,既有永久性建筑,又有临时性建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供开采矿产资源赋存位置、井巷工程设施分布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至于工业广场所使用土地范围,则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划入开采矿范围。对于采矿范围规定土地是否全部属于矿业用地,还是只有坑口、井口占用的土地属于矿业用地,工业广场是否全部属于矿业用地,类似的问题一直都有存在争议。 代写论文 二、矿业用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原因  1、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原因。《矿产资源法》未对矿业用地进行专门规定,关于矿山环境保护和土地规定比较原则,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除对勘查矿产资源规定了临时用地制度外,对开采矿产资源用地缺乏具体规定,对矿业用地准入条件、取得方式各程序、矿业用地优先权、相邻关系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矿业用地法律依据不甚明确。 2、历史体制的原因。由于《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由原来的国家地矿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各自承担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任务,《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为此,国家地矿部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没有考虑土地因素,发放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认为获得采矿权就可以进行采矿生产,造成大面积违法用地。 3、变更开采方式的原因。在设立采矿权时,由于没有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工程控制、储量赋存、地质条件等工作不成熟,就设立了采矿权,规定开采方式,但在具体采矿过程中,所设计的开采方式与实际地质条件不符,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部分矿山企业在没有按法定程序变更开采方式的前提下,擅自改变开采方式进行生产,造成了大面积的违法用地

作文 /zuowen/   4、矿业用地的取得方式不尽合理。当前法律规定矿业用地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划拨、出让、农村集体企业自营或联营使用本集体土地、临时用地等。这此方式有的取得程序比较复杂,有的取得成本较高。比如,法律规定矿业用地涉及到集体土地时,一般要由国家征用后申请使用土地。但随着我国矿业权制度改革和征地制度改革,矿业权主体是多样化,行使矿业权的目的更多表现为矿业权人的利益,矿业用地征地为法律规定征地“公共利益”的目的相矛盾,同时也带来补偿安置等一系列的难题。三、做好矿业用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1、做好矿业用地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工作。在修编土地利用总结规划时,要结合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确定的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用地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做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在规划上为国家鼓励开采的重要矿产资源项目提供用地保障。而对开采砂石等建材类矿产,因采矿大多会破坏土地表层,出于严格保护耕地和合理利用资源的考虑,必须限制新设采矿权。  2、做好矿山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对已经形成的矿业违法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要坚决进行查处,限期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在进行查处的基础上,有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的用地,提供用地指标,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对浅层开采、堆放矿石(废石),能够恢复治理的用地矿山企业可以采取租用或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制定切实可行的恢复治理方案并交纳足额的保证金,并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支付土地损失补偿后,可以占用土地,在采矿行为结束后,对土地进行恢复治理;对于在采矿后不能恢复治理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3、规范采矿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新矿山建设前,采矿权人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根据采矿设计方案,对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用地和无法恢复用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可以恢复用地办理租用或临时用地。只有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采矿行为,对矿山未批先采、未批先建的违法用地行为,从严查处。  4、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土地复垦和恢复治理义务。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按照边开采恢复的原则,对因采矿活动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及时进行恢复治理,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矿山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应当按规定完成有关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恢复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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