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秦汉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

中国的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萌芽和初步发展,随着秦国铁骑席卷着中国大地,终于在秦一统天下的时期最终确立起来。从此,封建大厦的二千多年风风雨雨也拉开了历史的帷幕。

支撑着巍峨的封建社会大厦的,是封建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而中国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从出现到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而长远的过程,它的最后确立,即它最终在全国的确立,是在秦汉时期,这样看来,研究秦汉这个重要时代,对其土地所有制的探讨就显得举足轻重了。

土地只有被某人或集团占有和垄断,并与劳动者相结合,才会有农业生产。封建土地所有制封建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研究秦汉时期土地所有制形式,就必须弄清下列一系列基本概念:土地所有制是体现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归谁所有和支配的经济形式,是人们占有一种可以得到利益的物质财富的经济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就是土地所有权。首先是对土地占有,但并非任何对土地占有都有所有权,只有在社会法律确立其占有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所有。一般地,土地占有在先,土地所有在后。研究土地所有制要研究土地所有制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等。

本着上述原则,我们可以把秦汉时期土地所有制形式分成三种:封建国家所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以下,我们就对这几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分别进行分析。

春秋以前,我国奴隶社会盛行着“溥天之下,莫非王田”的土地国有原则,就土地所有形态而言,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恰恰是从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开始的。不过,我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国有土地并没有完全消灭,尤其是在春秋战国基础上形成的秦汉时期,国有土地制度还具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意义。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领土主权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前者是指由封建国家掌握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后者是指国家对其统属下的土地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形式。即在国家土地所有制下体现的是主佃关系,而后者反映的则是臣民关系。

一般来说,屯田、营田、官庄、没入田等,都是经常出现的国有土地,此外,政府支付土地价格后买来的土地,不论其用途如何,也是国有土地。在这类土地上产生的一切地租归国家所有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最单纯、最典型的土地国有形式。

秦汉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首先是封建国家控制和支配着大量可耕土地,组织人直接从事生产。对秦代,我们可以从“睡虎地云梦秦简”的大量有关史料中看到这一情况。汉代时记载国家经营土地的情况就更丰富了,汉武帝晚年的“轮台屯田罪己诏”就反映了这一情况。

“授田”和“赐田”也是国有土地,是国家把掌握的土地按户籍分给农民和赐赏给功爵的制度。这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赐田又分为军功赐田、事功赐田和国戚幸臣赐田等。秦军功爵制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与国有土地相比较,还存在着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权的体现,对于这种土地国家是主权者,却不是所有者,只有对土地获得独立的专有权,并能决定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的形式的个人才是土地私有者。由于土地所有者在生产中的地位不同,产品的分配方式不同,土地私有制又可分为地主土地私有制自耕农的小块土地私有制

遗产制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土地私人继承权是土地私有制存在的重要表现之一。我国秦汉时期私人拥有的土地是当作遗产被继承的。另外私有土地私有性的另一个鲜明表现就是,土地不但可以继承,而且可以买卖。自从秦国商鞅变法,“民得买卖”土地以后,土地私有化的进程也就空前扩大了,从而必然产生更多的地主和拥有小块土地自耕农。私有土地的买卖也影响了国有土地,使后者也按照买卖的方式常与私有土地相互转化。史书上所谓“上农资累巨万;次农自抑产业,不仰于人;下农无寸土一椽,全仰于人”的说法,大致划分出了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中的两个类别——自耕农和佃农。这里所说的“上农”“次农”“下农”,就分别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地主自耕农和佃农。

下面我就针对土地私有制的两个方面——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自耕农小块土地所有制分别加以论述。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秦汉时期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地主的构成也非单一的,不但有大、中、小之分,且存在着身份上的差异,即有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之分。前者包括一些皇室贵族地主、功勋贵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等,他们靠国家赏赐的土地进行剥削佃农的活动,往往得到国家政权的支持,在地主中势力较大。后者是一些没有贵族和功勋身份的豪民地主和中小地主。对于身份地主的情况这里就略去不谈,主要探讨一下非身份地主,因为他们才是地主阶级的中坚。

先看豪民地主。这些人往往靠工商业致富,从而购买田地,向地主转化,即所谓的“以末致财,以本守之。”他们往往地连千顷,富于王侯,享有“素封”之称。

“次农自足产业,不仰于人”的自耕农秦汉时期大量存在。这种男耕女织现象正是必须占有自己的私人土地,即“中人治生必有常稔之田”,才能进行生产。自耕农土地只能是小块的,因为它不足以成为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只能是自己生产和生存的有限条件。

自耕农私有土地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固性,个别自耕农虽然可能兼并土地,上升为地主,但绝大多数自耕农却走上了出卖土地,纷纷破产的道路。因此,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可以说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经济,即处在地主与佃农之间,具有过渡的特点。

在分别论述了秦汉时期的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之后,必须弄明白当时哪一种所有制占支配地位,这是非常关键的。我们不妨运用毛泽东同志的阶级斗争观点来考查这一问题,他十分明确地肯定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和佃农)和地主阶级的矛盾的这一论断,应当说已经指明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

【责编 张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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