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增值税制度改革之路
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在其制定的准则或会计标准中,许多国家都有专门的税收制度出台。
; 一、我国增值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
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对世界产生了重大。
逐步发展和进一步完善的先进的增值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
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
截止2001年底,;全世界已有13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
由此看出,增值税作为一个国际性的实用税种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
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国营的利润实行统收统支,根本谈不上增值税的征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我国原有的单一的工商税制已不适应新形势,影响了税收作用的发挥。
因此,1979年开始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和调整,适当恢复了一些税种,增加了一些新税种,于1979年引进了增值税。
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增值税制度。
此时的增值税还不是西方国家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只是有特色的适应当时经济发展需要的‘表面化的增值税’。
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适应了十年来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别是与发展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其中存在一个较严重的是:;增值额的确定依赖于财务会计制度,造成税基确定上的刚性不足,致使税;基严重受到侵蚀,破坏了增值税法的严肃性和独立性。
因此,为强化税收管理,严格依法治税,努力增加税收刚性,充分发挥增值税在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987年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由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
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旨在建立新的规范化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134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为规范专用发票的管理,1993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局发布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 毕业论文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
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
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进展到了全国。
征税范围由原来的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二行业‘及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件’扩展到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口四环节及劳务活动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
税率设置也趋向合理,只设17%和13%两档税率,除个别情况外,均适用基本税率,为今后增值税制改革向单一税率过渡奠定了基础,先进合理的中性税收的特点保证了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作用。
新税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建立独立的计税规范标准,改变税法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习惯作法,统一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税法还明确规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以税法规定的全部流转额的标准和范围为准,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计算计税销售额与税收法规有抵触的,应以税法为准。
这样,就可把应纳税额的确定办法独立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之外,使我国的企业增值税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之逐步成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真正意义的增值税。
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计税依据的确定还不能完全脱离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 毕业论文 二、我国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需要在它所依据的两个尺度——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增值税法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
“两则”和新税法已提供了这样的条件,然而,无论是“两则”还是新税法都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同时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财务报告真实而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及现金收支等情况,是为相关的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的可靠依据。
而应交增值税报表又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 下面从两个基本点来谈一下增值税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979——1994年税制大调整以前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是征税范围窄,当时仅限于生产环节的部分产品。
1979——1983年增值; 税征税范围仅限于机器机械两大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大产品。
1984年只限于在生产环节的12项产品征税。
1986——1988年征税范围扩大到对31大类产品实行增值税。
由于改革力度不够,时机不成熟,直到1994年税制大调整前,有相当数量的产品如酒类、化工类、烟草仍未实行增值税。
1987年增值税的改革本着统一和简化的原则,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财政部于1987年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
1984年10月,第二步利改税将工商税改革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
税率设计上比较落后,仍沿用产品税的模式,采用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的税制结构,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使增值税丧失了应该很好的发挥作用的中性税种的特征。
; 第三是增值税的类型方面的问题。
根据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值税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志,将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不利于鼓励投资,可以保证财政收入。
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采用的一种形式。
; 收入型增值税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增殖税,由于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转入部分没有合法的外购凭证,而增值税是采用的是税款凭票抵扣法,导致不能扣税,限制了这种方法的广泛使用。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会减少财政收入,最适合凭发票扣税,利于纳税人操作,方便税务机关管理,是当前国际上最先进、最流行、最能体现增值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类型,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推崇的方法,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也是我国入世后增值税制发展的方向。
也有利于扣税办法的执行。
; 毕业论文 第四,扣除项目不全面。
原增值税采取列举税目扣税的办法,虽扣除了主要流动资产项目,但任没有包括外购固定资产等项目。
; 2、1994年至2001年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
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
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
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与发达国家相比之下,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不利于公平竞争。
; 第二,税率设计仍然偏高。
根据有关方面资料,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将我国目前生产型增值税17%的税率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在24%,说明我国税率仍很高。
并且税率也不统一。
;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
一是扣税不彻底。
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固定资产资产税款不能抵扣,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
影响了海关征税,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二是,农产品扣税率较低。
根据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的税率计算。
制约了农业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
第三,抵扣时间不合理。
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
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
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
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毕业论文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
但实际上有例外,废旧物资收购凭证(10%)、运费发票(7%)等符合条件的可抵扣。
直接导致了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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