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案例 一起纳税筹划失败案例的思考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达到减轻税收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目而税法允许围通对企业设立、筹、投、交易、股利分配、股权让等各项交易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程其首要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合税法规定)。

优秀纳税筹划案例必须把握纳税筹划重要特征“合法性”才有可能作出成功纳税筹划案例

目前许多企业理对税法知识掌握得不全面凭感觉搞所谓“纳税筹划”其结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不仅节约税款反而得交税款滞纳纳金和罚款甚至是刑事责任。

下面就是案例

“华公司是物公司

005年月华公司王理业往得知木材厂每月都有000吨左右木材欲出售造纸厂几乎每月都有收购木材愿。

是华公司定利用这两企业业关系扩己业。

然而对这项业是选择介角色收取定费还是选择商角色赚取定利润王理做了番测算。

假如选择介角色那么华公司项业只要就其每月收取介费用按5%税率申报缴纳营业税就可以了(企业所得税忽略不计)。

如选择商角色那么华公司就应该按照7%税率缴纳增值税。

如按木材厂每月造纸厂出售000吨木材每吨木材华公司造纸厂收取介费0元。

那么华公司每月介收入0000元应申报缴纳营业税0000×5%=500(元)。

如华公司按当地市场价以每吨00元价格从木材厂收购木材然以造纸厂能够接受价格08元出售给造纸厂

那么华公司每月就应该缴纳增值税08×000×7%00×000×7%=360(元)。

两者相比每月相差860元税款

不仅如介角色下华公司收入还较高。

是王理定以介角色每月收取介费(006年月到6月)。

到了006年7月由木材市场卖方市场。

木材厂出售木材要华公司必须是现金交易否则就不供货。

公司获消息便与造纸厂进行系然而造纸厂却提出近期金困难暂请华公司垫付请。

不失项业王老板番考虑定由公司先行向木材厂垫付货款然再向造纸厂要。

007年6月税部门检发现了问题税人员称华公司做法属偷税应该补税罚款。

听了税人员说法华公司王理称项业木材厂将发票直接开具给造纸厂公司其只是介角色其行属代购并且对介收入也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人员其作出详细释。

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通知》(〔99〕财税06)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凡具备以下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不具备以下条件无论会计制规定如何征收增值税。

()受托方不垫付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销售额和增值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因华公司种垫付货款行不完全合代购条件华公司就应该缴纳增值税。

”其实如王理精通纳税筹划方法只要改变营活动方式就可以避免纳税筹划失败风险轻松获得纳税筹划济效益方法变“垫付款”“借款”给造纸厂造纸厂木材厂货款变收取“代理费”收取“利息”。

达到不减少收益无涉税风险。

收取利息根据《关财政金增值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国税函[00]007条规定“根据《国税总局关印发营业税问题答()通知》(国税函发[995]56)十条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金贷与他人使用行应视发生贷款行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可知华公司收取利息按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金融保险业)。

只要收取利息和介费每吨0元相对华公司而言税净利是相但收取利息没有涉税风险。

值得说明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院令37》六条“()纳税人生产、营期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按照金融机构类、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部分准予扣除。

”和国税函[003]可知对借入方而言利率超银行贷款利率《关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批复》(国税函[003])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不高金融机构类、期贷款利率计算数额以部分准予扣除。

按照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金融机构类期贷款利率包括国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可知造纸厂借入款将面临超率部分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这问题华公司可以采取变通方式“担保”造纸厂提供即由华公司造纸厂应付木材厂款项提供担保华公司造纸厂取得担保收入。

达到是借款利率不超银行贷款利率二是担保收入和利息收入与原介费相等效。

公司取得担保收入和利息收入皆按55%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方法二变代购代销介业买卖业是双方佳选择。

假设木材厂每吨木材进价00元进项税7元。

我们分析木材厂和华公司造纸厂三方济利益分配可得出合适结论。

造纸厂终买方讲它采购成是每吨08元(不含采购增值税)是不能变。

对华公司木材厂双方可以采取利益化方式进行纳税安排。

根据原可分析如下采取代理方式公司每吨收取0元代理介费。

公司净利每月000×0×(-55%)×(-33%)=633元。

木材厂每月净利000×(08-00-0)×(-33%)=65660元双方净利和65660+633=799元采取买卖方式公司每吨收取8元差价费。

公司净利每月000×8×(-33%)=5360元。

木材厂每月净利000×(00-00)×(-33%)=67000元双方净利和5360+67000=7360元买卖方式较介方式节税7360-799=368元。

结论将木材厂和华公司视整体分析采用买卖方式较介方式而言可节税368元月。

原因是介方式下对华公司代理费收入收取了道营业税木材厂缴纳了道增值税存重复纳税现象由可见采取买卖方式对双方有利。

进步分析有保持华公司每月净利633元不变双方应采取定价000×(08-X)×(-33%)=633元得出X=9855元吨与,木材厂净利000×(9855-00)×(-33%)=6608元双方净利和633+6609=7360元从上述分析明显可以看出采用介方式或买卖方式当华公司净利皆633元(即华公司不受代销或买卖方式影响)木材厂采取买卖方式较介方式可提高利润6608-65660=368元。

由上可知木材厂买卖方式较介方式提高利润368元刚是将双方整体考虑买卖方式较介方式节税金额。

提醒是华公司上述行不属偷税可以要退回误交营业税补交增值税。

因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00年)》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

”《人民法院关审理偷税、抗税司法释》(法释[00]33)规定“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释如下条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分十以上且偷税数额万元以上依照刑法二零条款规定定罪处罚()伪造、变造、隐匿、擅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二)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五)缴纳税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

”可知企业上述少交税款不合偷税定义税机关认定偷税是错误。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00年)》五十条规定“纳税人超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税机关发现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日起三年发现可以向税机关要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期存款利息税机关及实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退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规定退还。

”可知企业可以申请退回多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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