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的完善(1)

【摘要】自然资源的有效和可持续利用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资源税作为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主要税种,经过近年来税收法律制度的改革,其相关规定已经比较规范。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暴露出了许多不足,还存在着诸如税负过轻、税率过低、征收方式存在缺陷、征税范围过窄等问题,这不仅仅影响到国家的税收收入,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了资源的盲目开采、严重浪费和环境破坏的后果。本文对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从立法精神、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单位税额等方面提出了几点具体的改进建议,以期促进我国资源税制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资源税 制度缺陷 税制完善 【正文】   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其中经济发展是关键。而经济发展的过程说到底是一个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满足人类需要和创造物质文明的过程。就本质而言,自然资源的储备、供给和利用水平,是影响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我国人口多、自然资源人均占有量少,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从长远看,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也会越来越突出,我国唯一的选择就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大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力度,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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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作为调节资源利用的有效方式,在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已成为世界各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所运用的重要手段之一。而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由于历史和认识上的原因,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难以有效发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己不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度,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资源税收体系已是必须正视的问题。 论文代写

一、我国资源税制度的现状 论文代写

资源税的历史沿革 毕业论文

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资源税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税种,按照征收目的不同,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级差资源税两种。一般资源税是指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达到政府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级差资源税是指对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因资源条件差异获得的级差收人而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通过调节资源级差收人,从而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

我国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资源税实际上以调节级差收人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论文代写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要则》明确了对盐的生产、运销征收盐税。但是,对矿产资源开采如何课税并没有规定,所以在长达三十年多年的时间内我国实行的是资源无偿开采的制度。 代写论文

1984年10月1日,《资源税条例草案》施行,我国开始对自然资源征税征收范围仅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资源税法律制度建立的初衷仅仅是调节级差收益,只要没有获得12%以上的利润,企业和个人就可以无偿开采国有矿产资源论文代写

1986年10月1日,《矿产资源法》施行,该法第5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代写论文

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1984年第一代资源税法律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明细》,把盐税并到资源税中,并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为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7种,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代资源税法律制度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就资源赋税情况、开采条件、资源等级、地理位置等客观条件的差异规定了幅度税额,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差不多是一矿一率。这一规定考虑了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级差收益进行了有效调节。 代写论文

资源税的特点 代写论文

现行资源税具有以下特点:⑴具有特定的征税范围。自然资源是自然界存在的天然物质财富,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海洋资源、水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太阳能资源等等。而我国资源税并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源征税,而是采取选择法,从众多资源中选择需用税收进行调节的一些矿产资源征税征税的范围是较小的,只包括矿产品、盐等。⑵实行差别税。以应税矿产品、盐资源结构和开采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对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税;对资源条件、开采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税。⑶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纳税人一般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论文网。

二、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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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资源税的设计理念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完全相符 论文网。

资源税虽然可以调整资源开发企业之间的级差收入 ,但单纯的级差性质极大地局限了资源税制应有的作用。首先,它没有表达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而政府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保护资源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当然也无法发挥保护资源的作用。其次,单纯级差性质的资源税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但不能体现资源本身的内在价值和不同资源在经济中的不同作用,而且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因而无法起到遏制资源被掠夺和浪费的作用。再次,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的利用效率和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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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观之,目前我国资源税法律制度以马克思的地租理论为理论依据,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虽有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的意图,但无法体现资源的环境成本,缺乏对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使用企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激励机制,难以达到保护资源和抑制资源浪费的初衷,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完全符合。 论文代写

资源课税范围狭窄 论文网。

目前,我国仅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这七种资源征税,而对大部分如森林、草原、水、地热、滩涂等资源开采和利用都没有征税,其征收范围大大小于世界其他国家资源税征收范围,导致了调节的广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资源税对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而且,课税范围的窄小使纳税资源的价格比非税资源的价格高,相应地,纳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在商品价格比价中就必然相对较高,而非税资源的后续产品的价格就相对较低。这必然导致企业对非应税资源及其下游产品的需求畸形增长,从而导致对这一类资源的过度开采、过度消耗和严重的浪费,破坏了资源供给和消费的平衡状态,影响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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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论文网。

计税依据是决定一个企业应交纳资源税额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 论文代写

因以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企业开采而未销售或未自用的资源,不在纳税范围,无须纳税,不用付出任何经济代价。这无疑变相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和过度开采,从而造成实践中大量存在“滥采富矿”、“采富弃贫”、资源积压浪费的现象,加剧破坏生态环境,降低了资源的“回采率”。不利于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代写论文

资源税单位税额偏低,且税率的设计缺乏对价格的反应机制。 毕业论文

现行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资源级差收入,单位最高税额60元/吨(固体盐),最低0.3元/吨(煤炭),这使应税资源的市场流通价格不能反映其内在价值,不因资源市场的变化而调整,与市场机制的要求相背离。过低的资源税负,造成资源价格偏低,违背了价值规律,束缚了资源市场的发展,也间接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盲目与过度开采,不利于激励企业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毕业论文

同时,我国现行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征收,使应纳税额与价格变化相脱离。其结果是,虽然近两年我国对部分矿产资源由于其价格的大幅攀升而提高了单位税额,但和价格的大幅攀升所产生的利润相比可以说微不足道,税率缺乏对价格变化的弹性,没能体现出资源的真正价值,流失了大量的税款。

⒌税收征管水平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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