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健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调查研究制度

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主要包括特定问题调查、立法调研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工作调研和一般性调研等六种形式的调研

特定问题调查既可以由人代会组织,也可以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法定职权。

它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形式,又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其他各种调研形式,人代会受会期和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自己组织进行,只能授权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或者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组织进行。

因此,特定问题调查以外的其他各种调研形式,多数是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或者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进行。

这些也可以称为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因为已有前文专门论述,本文不再重述,而重点论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的法律规定      除特定问题调查以外,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方面和其他形式的调查研究,有关法律规定如下:   (一)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都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应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这里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调查研究这一概念,但众所周知,调查研究是听取意见和要求的方式之一。

(二)全国人大组织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地方组织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撤职案,可以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监督法还规定,根据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五)预算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

(六)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虽然这里也没有使用调查研究这个概念,但是,显而易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都是很重要的具体的调查研究方法。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委员长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等等。

该法不仅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调查研究中特定问题调查执法调研、专题调研、工作调研和一般性调研等五种具体形式,还规定调查研究的“三深入”原则——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还规定了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具体调研方法。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中规定,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

(九)《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种调研形式的分述      (一)立法调研   立法法所规定调研,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草案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审议后和审议过程中,需要做和可以做的调研

立法法关于立法时进行调研规定,虽然具体是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同样也适用于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即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应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

立法调研可以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按立法法的规定,还可以由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本文作者认为,这包括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下同)组织;可以组织调研组进行调研,也可以不组织调研组,直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立法法还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这既是民主立法的重要措施,也是一种很重要的具体的调查研究方法。

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参与,也可以在网络上给有关网站发帖子、自办博客、发送电子邮件来参与。

上级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调研组在进行立法调研时,在组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将法律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收集整理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时,上级人大常委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没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应该努力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发动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行政区域的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相关立法活动,协助收集和整理信函、电话、网络提供的信息,集思广益,帮助上级立法机关把法律法规制定好。

有法律法规制定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邀请有关人大代表参加立法调研

立法调研主要是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和信息,因此,不管意见的价值大小、是对是错,都要汇总起来,供法律法规起草机关和审议机关参考。

(二)执法调研   执法调研是近几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共同创造的一种带有监督作用的调研形式。

执法调研的作用类似执法检查,但程序简单得多,人数可多可少,少则可以两三个人;时间可长可短,最少可以几天就完成;牵涉面较小,不占用“一府两院”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组织起来容易得多,可以真正做到轻车简从。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都可以进行执法调研,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调查

执法调研一般应成立调研组来进行,要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取得第一手感性资料。

调研组要在调研中区分对错是非,给“一府两院”执法情况以客观、公正、真实的评价。

因此,执法调研不到现场不行,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得到的信息,只能参考,不能代替实地调查研究。

执法调研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程序是,调研组必须向派出它的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提交调研报告。

一般的说,调研组也会向被调查的“一府两院”或其部门反馈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派出调研组的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跟踪了解解决和处理的情况。

这些程序都与执法检查类似。

当然,执法调研执法检查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弱一些。

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执法调研也不能与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组织执法调研完全等同。

但从这些年的实践看,执法调研的监督作用仍然很明显,对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仍然非常有效。

(三)专题调研   专题调研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专门问题进行的调查研究。

专题调研首要的工作是确定调研的题目,即调研专门问题

目前,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一般都是根据:(1)过去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2)本级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3)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4)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来确定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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