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狱龟鉴•议罪》中司法官衡平法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探析

【摘要】《折狱龟鉴议罪》共辑录17位优秀司法官折狱议罪的故事,反映了沉淀在他们意识里的沦肌浃髓的儒家的哀矜折狱的理念;亦反映了他们不只是死抠律条,而是全面了解案情、认真缜密地思考律条的含义,做到了正确适用 法律 ,罚当其罪,罪与罚的衡平;遇疑案则用天理、人情、国法加以衡平而处之。

对顾元先生所说 中国 古代司法官处于“循法与悖法的矛盾与妥协”及对传统的法史教材述说中国古代司法官常屈法而伸礼质疑。

把“仁道法”改造成当代中国化的“人道法”。

【关键词】《折狱龟鉴议罪衡平法思想 仁道与人道 顾元先生在他的《〈循法与悖法一矛盾与妥协〉:酌于情法之平——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特质的探析》[1]一文中写道:“饱受传统儒学的熏陶的古代司法官不仅仅拘囿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 内容 ,司法官可能故意背离成文法的意旨和内容,……但有时人情与国法也会发生冲突,解决的办法一般是执法原情甚至是屈法伸情”。

笔者不敢苟同顾元先生所说,古代司法官断狱从根本上说是依律断罪,如遇到疑案和法律规定不明时,他们用自己内心的“衡平法”,即“天理、国法、人情”儒家经义作为法理来衡平成文法的缺陷的,而成文法制定的基本原理是儒家的礼与仁。

所以笔者认为这不是悖法谳狱。

正如许章润先生所说“天道或天理的最高境界与核心是仁,是爱,仁爱之作为一种高悬的理想和标准,始终是与‘苛政’、‘暴政’相抗衡、维护人类的权利与人类的形象及其与现实 政治 力量保持距离、维护人道的良苦用心”[2]。

中国古代明确规定司法官必须严格执法,不得玩法徇私,枉断人罪。

在西周就对司法官有“五过之疵”而故意出入人罪的,要以同样的罪惩治法官;秦时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晋朝规定“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

法吏以上,所执不同,得为异议。

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当奉用律令。

”[3]《唐律•断狱》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

”如遇法律无规定或与“礼”相悖时司法官如何办案呢?仅以《折狱龟鉴议罪》中的案例说明之。

作文 /zuowen/ 宋代郑克撰写的《折狱龟鉴》一书,是一部有 影响 的我国古代法学名著。

书中收入了近四百个案例故事,其内容包含了司法实践的各个方面,诸如侦察审讯、痕迹物证、司法鉴定、调查访问、辨诬雪冤、定罪量刑等。

作者在宋代为惩治盗贼而设重法的情况下,大胆地提出了“饥馑盗贼多、矜谨明断、尚德缓刑”的主张。

时下,在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思想资源淡薄、审判经验缺乏,而某些声名显赫的法学家张口英美、闭口大陆法系,论文里“洋话”连篇、“西”风荡漾,似乎只有“西天”的“法经”才是真经,“洋人”的法理才是至理。

对中国古代法律和法文化嗤之以鼻。

中国现今的法律已基本上大陆法系化了,我们能说时下的法官一点也不会受到传统法文化的浸润吗?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和多维思考儒家思想的合理内核。

虽然我们建立了崭新诉讼的制度,但正如梅特兰所说“我们已经埋葬了诉讼形式,但它们仍在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案例一、魏高柔为廷尉时,猎法甚峻。

宜阳典农刘龟窃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张京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龟付狱。

柔表告者名,帝大怒曰:“刘龟当死,乃敢猎吾禁地。

送龟廷尉,便当考掠,何复请告主名?吾岂妄收龟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毁法乎?重复为奏,辞指深切,帝意寤,乃下京名。

即还讯,各当其罪。

毕业论文 该案例说三国时魏国的最高司法官高柔不以皇帝的意旨而惟命是从,当皇权侵犯司法权之时,喊出了那个 时代 的司法官的最强音:您至尊的皇权也不能以个人的喜怒来干涉国家的法度和司法官的司法权呀!虽然司法权在皇权之下,虽然国家是以儒的家天下思想统而治之,然家有家规,国有国法,破坏家规和国法的,那就破坏了秩序,皇权对司法权损害殆尽之时,就是家破国亡之日。

虽然高柔心中不可能有“国王在万人之上,而在法律之下”那样法治思想,然而在他的心里一定有这样的话语在他的心里回荡“圣君则不然,卿相不得剪公以禄其私,群臣不得辟其亲爱,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辐凑以事其主,百姓辑睦听令道法以从其事。

”[4] 案例二、宋何承天义熙初,刘毅镇姑苏,板为行参军。

毅尝出行,而鄢陵县吏陈满射鸟,箭误中直帅;虽不伤,处法弃市

承天议曰:“狱贵情断,疑则从轻。

昔有惊汉文帝乘舆者,张释之劾以犯跸,罪止罚金。

明其无心于惊驾也,故不以乘舆之重,加以异制。

今满意在射鸟,非有心于人。

律过误伤人三岁刑,况不伤乎?罚之可也。

” 此案例说御史中丞何承天对县令陈满射鸟误中了主帅刘毅而被判弃市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陈满的本意是射鸟,不是故意射人。

法律规定因过失而误伤了人才判刑三年,何况陈满没有射伤人呢?罚他些款就行了。

此可谓典型罪刑法定的思想的表达。

此处明确区分了故意、过失、意外事件三者之间的关系。

明确了适用法律不仅看事实,而且还要看行为者的主观意识,做到正确适用法律

这种适用法律的观念 现代 人看起来习以为常,可在一千多年前的是多么难能可贵!古代有良知的司法官不会随意司法。

作文 /zuowen/ 案例三、宋孔深之为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令死,黄忿恨自缢;已值赦。

律:子贼杀伤殴父母,遇赦犹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弃市

会赦,免刑补治。

江陵骂母,母以自裁,重于伤殴。

若同杀科则疑重,用伤殴及詈科则疑轻。

制惟有打母遇赦亦枭首,无詈母致死会赦之科。

深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

名且恶之,况乃人事?故杀伤咒诅,法所不容;詈之致尽,理无可宥。

江陵虽赦恩,固合枭首。

妇本以义,爱非天属;黄之所恨,意不在吴;原死补治,有允正法。

”诏如深之议,吴可弃市

案例说南北朝时南朝宋人孔深之做尚书比部侍郎时,安陆郡应城县人张江陵同他的妻子吴氏一块辱骂他的母亲黄氏,致黄氏气恨交加而自杀而亡。

法律没有规定骂母致母死亡后遇上大赦时如何处理的法条,孔深之认为名字起得有不孝顺的意思都憎恶,所以说杀伤、咒骂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辱骂黄氏致其自杀,法理上没有什么可宽恕的。

张江陵即使是遇上了大赦,也仍然应当斩首示众。

黄氏愤恨的不是吴氏;免除死刑另行判罪。

该案可以说孔深之用了法理即儒的仁、礼原则作为判案的依据,是孔深之的“自由心证”。

是否是孔深之悖法而判?是否是孔深之屈法而伸礼?答案是否定的,孔深之面对法律的漏洞他的心中自有一种衡平的理念,那就是深植于中国人心灵深处的礼。

自汉以降,各个王朝的法典都是儒家化了的法典,礼成为了法典的总原则,具有律无所载而用礼的作用。

古代司法官们用统摄法典的原则:礼来衡平法律条文与现实生活,有效地缓解了因立法空白以及普遍存在着的法律与 社会 生活之间脱节而造成的突出矛盾。

但顾元先生认为由此产生了司法官在司法中的“泛道德主义。

他说“泛道德主义对于司法官的司法有着许多负面的影响,在很多具体案件中,司法官为了实现公道,牺牲了法律的普遍性,使得一种高度复杂的法律技术体系始终没有在中国建立起来。

”笔者以为,面对春秋时期“亡国者三十六,弑君五十二”,面对臣弑君的世衰道微、面对子弑父的伦理失范、面对大小诸候互相攻伐、交相侵凌宗主周王室的无序,聪慧的孔子一定参透了人是神性和罪性的集合体。

他为家的和谐与有序制定了礼的规范,推而及于家族,再推而及于国,以家为同心圆定名份、制法度,形成所有人按照自己的角色和谐地生存与 发展。

他和西方基督一样伟大,但他的伟大之处在于他预设人性是善的,而不是像西方一样把人性预设为恶。

用一系列礼的内涵使中国人向内追求道德的完美,用一系列礼的形式外化了中国人千年的生活秩序。

他建立了礼的“仁道”法,他的“仁”学核心是“爱”。

爱让人生活在和谐的社会。

他认为一个君子会 自然 而然、自觉地依照仁、义、礼、智、信、刚、毅、勇、孝、友、忠等去生活,如果一个家庭是由这样的君子组成,则这个家庭定然没有冲突与纷争,这便实现了家庭的和谐;一个地域(国)若是由这样的家庭组成,则会同样消弭地域的冲突和纷争,地域和谐便实现了。

人域里若以这样的国家为相互构成,则人域的和睦与大同可望成为现实。

让我们看他所设计的和谐与幸福的社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藏于已;力恶其不出于身也。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户外而不闭,是谓大同。

”[5]在圣人的视野下,大同社会是从上而下建立礼的秩序,即从政治层面应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6]从生活层面上是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的和谐社会。

这就是古代熟读经书的司法官的价值源泉,是他们心中的衡平法。

也是中华文明煌煌五千年的衡平法。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如今相当部分学者把礼批判得体无完肤,把中国之所以没有个人权利、私法没有发育起来、中国缺乏数字管理的社会技术、中国人追求无讼思想等等都归咎于礼,好像礼成为了罪孽的渊薮。

事实是这样的吗?首先来 分析 一下,中国的儒是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地发展,儒从总体上分两段,一是秦以前的儒和汉以后的儒。

孔子创立的儒学并不是一味地为统治阶级服务,笔者认为当孔子困于陈蔡之间时,一定“对于生命的阴暗面有极深的体认,极度的怵惕。

” [7]他没有把建立美好的世界诉求于天堂而是直面于现世、诉求于礼与仁。

这是孔子的无比伟大之处,这也是著名 台湾 学者张伟仁先生对孔子无限景仰的原因,张先生赞道“大哉夫子,好学敏求,立言垂训,见真识精。

究乱之源,建治之策。

”[8]笔者然哉!虽然对君权之限制留有太大的缺憾,但孔子依然说出了“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体。

心庄则体舒,心肃则容敬。

心好之,身必安之;君好之,民必欲之。

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

”[9]孔子指出君与民是心和身体的关系,国君因受到百姓拥护而存在,也会因百姓的反抗而灭亡。

孟子亦喊出了“暴君放伐论”。

汉以后“奴儒”董仲舒及朱熹为了巩固皇权,把皇帝神化成为天之子,把君权神化成了天授,使皇帝和皇权与民众成对立的两极,造成封建专治,可谓祸烈了中国二千多年,尤其是朱氏一句“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完全悖逆了孔子的“爱”人思想,对妇女、对人性的摧残可谓天悲地惨。

故汉后之儒实为“奴儒”。

正如张伟仁先生所说“后世小人儒,昧于大义,鼓吹愚忠,乃欺妄之论。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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