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时代众筹模式的法律风险分析

1众筹模式 毕业论文网   1、众筹模式的现状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下,很多金融公司在发展上面临一系列的改革和挑战,因此众筹模式孕育而生,但是,由于各金融公司的在众筹管理中,缺乏系统性经验和流程,使得众筹模式存在各种法律风险

笔者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一、项目发起人的专业素养有待加强提高。

在新旧更替的时代,我国很多中小微企业对资金项目发起人的从业人员的需求日渐增多,由于需求增加,众筹项目发起人员供不应求,导致很多从事项目发起的人员都不是专业的资金管理人员,因此,很多中小微企业对筹集来的资金的管理工作无法有效、合理、科学的开展。

通过考察发现,在各中小微企业中,很多管理人员不仅不是专业人员,有的工作人员的学历过低,只能管理工作的初级工作,导致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风险

二、技术不完善。

由于很多中小微企业采用的资金管理方法还是过去的比较单一的管理方法,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多的不合理和结果比较片面的问题,甚至有的企业的档管理工作人员对计算机使用不熟练,导致不能够高效的众筹任务。

三、监管不到位。

很多中小微金融单位发起的众筹项目其实存在很大的法律分析,但是有的监管部门形同虚设,导致在很多中小微金融单位在发起的众筹项目法律漏洞、各部门之间存在相互包庇作假行为,因此使得众筹模式互联网金融时代下存在各种法律风险

2.众筹模式的主要类型   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特别是我国自从加入WTO以后,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工作的类别越来越多,特别是众筹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重要组成模式众筹模式是指在各金融机构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互联网进行融资、集资等,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型的企业来说,要想解决融资难等问题,通过众筹模式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些小微企业在创业和发展中存在的资金问题。

在我国,众筹网站从2011年开始逐步发展,到目前为止,与国际上相接轨的网络平台大概有10多家,而且这些平台的功能和类型更为丰富,每个平台都有属于它的特点,最具有有代表性的类型有4种。

分别为:为各种创新产品或者即将发行的产品做宣传;为各种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影视拍摄、录制等做宣传,以及为想要实现人文艺术梦想的人提供一个追梦平台;为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项目提供一个募集平台,使得公益项目能够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例如筹集资进行环保、植树造林等;为一些创业项目提供融资平台,只要是具备创业资质或者达到该平台的相关要求,就可以在该平台发布任意的融资信息,成功融资后为投资者反本付息,但是也有的项目存在风险,导致投资者连本金都无法收回。

众筹主要分为实物回报、股权回报等。

互联网金融时代进行众筹,主要特点就是“金融换媒”,它的主要特征就是不需要通过传统的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保险、证券,进行融资融券。

特别对于想要进行融资融券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想要通过银行、保险、证券进行融资的可能性太小,很多都是因为门槛过高或者操作、流程国难导致的,所有,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通过互联网众筹模式进行融资融券,可以有效的解决资金紧张等问题,可以为其创业或者扩大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来源,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众筹模式的浪潮中,我国的法律却没有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还在试行阶段,导致众筹模式在我国还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2众筹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   1.实物回报类的法律风险   在众筹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是实物回报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很多网站为了吸引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在本网站进行众筹,经常会对自身的性质做说明,目的就在于利用在众筹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的特点,规避法律风险

例如:“点明时间”在网站的声明就宣称自己的经营模式非法集资是不同的,因为在该网站进行投资的时候,投资人不能获得股权、也不能对其利润进行共享,这样的众筹与传统的融资、融券和投资是不一样,大家在该网站进行众筹的时候,获得的是项目的成品,而不是一项投资项目;又例如:“淘梦网”主张它发起的众筹项目是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也不会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因为它的发起人不以资金、债卷、股份作为给投资者的回报,而是以实物进行回报,比如:提供视频下载、音乐文件、图片等,并且无论是项目发起人还是淘梦网平台的负责人和相关部门都不会给投资者进行收益相关的保障。

投资者通过在梦淘网预先充值费用,利用该平台购买其平台中的产品,而这样的行为属于购买、交易,而不是投资行为,宣称自己的经营模式非法集资是不同的,也不对投资者进行利润共享,给投资者的回报仅为产品。

而以上举的例子其实均存在非法集资行为,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文件中对非法集资的定义为:涉及到刑法中的非法吸收获取公众额存款、资金,或者变相的吸收存款进行金融投资的,均为非法集资,可以被定义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罪”,其内容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私自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资金;通过媒体、网络、聊天软件、邮件等形式向公众进行集资宣传、承诺以股权、债券、利息等形式向公众承诺给予付息或者回报等,而不论是“点明时间”还是“淘梦网”都违反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私自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资金的内容,因此存在实物回报类的法律风险

2.股权回报类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进行众筹的时候,另一类法律风险就是股权回报法律风险,它的主要形式是以项目发起人,通过给投资人进行创业公司的股份或者股权进行回报

其中“天使汇”就是典型的代表,但其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对外宣称在它的平台进行众筹投资的创业项目发起人都是经过国家认证和严格筛选的,和普通的游资公司不一样,而且该网站还宣称自己是一个为中小型企业进行一站式金融服务额平台,通过它们平台可以进行项目、找投资人、找项目发起人、找合作伙伴,是为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投资者与发起人之间、发起人发起人之间提供相互合作的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

“天使汇”其实违反了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私自以合法经营的形式向公众吸收存款、资金;通过媒体、网络、聊天软件、邮件等形式向公众进行集资宣传、承诺以股权、债券、利息等形式向公众承诺给予付息或者回报等内容,因此存在股权回报类的法律风险

3.其他众筹法律风险   很多互联网众筹平台还存在三方监管风险,有的平台发起人进行项目资金募集的过程中,宣称资金由第三方监管部门进行资金监管或者存取,缴纳保证金等,很多投资者便以为是通过银行进行三方存管,向人民银行缴纳保证金,但是,事实上所谓的三方监管和?U纳保证金,可能只是由平台代为负责,或者交由其他公司负责,并非由银行进行三方存管,人民银行收取保证金,所以一旦运营出现问题,很多投资者本金将会承受巨大的损失,另外没有统一的合法的监管部门进行资金运作的监管,发起人很有可能会卷款潜逃,在法律上形成集资诈骗罪。

一旦发起人出现上述的集资诈骗罪,卷款潜逃后,发起人在该网络平台发起的众筹信息,将成为其犯罪的证据,而为该发起人提供宣传的平台可能会因为违反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取公众存款罪,而被定义为共同犯罪,可能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和刑事责任。

3结论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之下,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工作的类别越来越多,特别是众筹模式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的重要组成模式,但是,现如今,由于众筹模式过快的发展,导致我国的很多与之相关的政策和法律无法跟上,所以在民间金融融资中,给了很多不法分子钻漏洞的机会,特别是针对于那些高风险的投资来说,众筹模式存在的巨大的法律风险,例如实物回报类的法律风险、股权回报类的法律风险、其他众筹法律风险平台构成共同犯罪风险等,因此,我国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防范和规避在众筹中出现的风险,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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