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法理探析

【摘要】 本文结合现行收入初次确认的会计规范,分析了新会计准则下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法理实质及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收入确认风险转移交付主义;证券化;实质控制      会计要素确认体现会计的特有属性,贯穿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分初次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三个阶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商品销售收入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同时满足五个方面的条件,其中,风险报酬转移成为判断收入初次确认确认时点)的实质要件。

法理角度对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进行分析判断,对提高收入确认的职业判断,规范收入后续计量和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中的风险转移会计规范      收入初次确认涉及的是交易或事项是否属于收入要素和应当属于哪一要素,应具备可定义、可计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标准。

在判断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依据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定:“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构成销售商品收入的首要条件”,同时规定“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指南》还列举了风险转移所有权转移的三种情况,一是在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随之转移;二是在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也发生了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三是有时企业已交付实物但未转移所有权凭证,风险转移

可见,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在涉及风险所有权转移条件时,风险转移原则成为判断收入确认与否的主要标准。

实际上《指南》对于托收承付、预收款、以旧换新、支付手续费和委托代销五种特殊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即初始确认问题,实质也是以风险转移为主要条件的。

如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即表明商品风险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已符合收入确认标准,此时不管实物的所有权证归谁拥有,销售方只是履行后续程序,确保购买方实现所有权

二、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的立法理论      商品销售收入初次确认风险转移原则源自《合同法》中有关“所有权转移”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的条款。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表明,判断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是否转移所有权是否转移时,如果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则以交付时点为准。

对照收入准则中规定收入确认条件,风险转移交付的法律形式。

按民法理论,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收入准则和《指南》规定的条件一致,交付表明了风险所有权转移

拟制交付是指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交付方式 ,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其中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所有权,如试用商品销售

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 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 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代销。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

因此,法律上拟制交付是用来替代现实交付的,两者在法律效果上等同,“交付”实际上包括了转移所有权风险的内容,成为当前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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