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一小步,内地与香港劳动管理制度融合的一大步

摘要: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是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

由于长期实行普通法制度,香港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与中国内地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差异。

本文剖析了两地差异的现状,提出以深化深港在前海劳动合同管制上的合作,推动前海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的意见。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前海经济合作 DGP条款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

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它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行使权利的行为;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同志介绍,2009年以来该院每年近两万宗劳动纠纷案中,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赔偿争议的案件,占到了全部劳动纠纷案的80%以上。

2001年7月,香港国泰航空公司解除约翰辛普森沃哈姆等22名飞行机师的雇佣合约后,公司被告上法庭,香港高等法院在2012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

首席法官指出,…按照雇佣合约35.3条的规定,飞行机师因违纪被解除合约只有在履行了DGP程序的要求之后才可以作出。

香港国泰航空公司没有履行DGP程序,因此对不当解雇飞行机师的错误行为应当给予赔偿。

这起历时10年的司法诉讼,引起香港社会广泛关注,香港大学克里( RickGlofcheski)先生在英文版《香港雇佣法律与实践》(Employment Law and Practicein Hong Kong)的书中对这起案件作出点评:…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最起码确立了禁止雇主合约约定的纪律程序完成前解雇雇员的原则。

尽管2008年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内地与香港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多种多样,但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雇程序解雇劳动者是当前深圳乃至珠三角劳动争议增多的一个重要因素。

笔者建议,在深圳前海通过颁布劳动合同示范本的方式引入香港劳动合同DGP条款:(1)规范深圳前海劳动合同解雇程序,减少因为劳动合同解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进而将这个经验推广到深圳乃至珠三角等中国内地。

(2)以此切入点推动内地与香港度融合劳动管理制度融合。

DGP条款,简称劳动合同的纪律和申诉程序(Disciplinaryand Grievance Procedures)条款。

它是普通法制度下,法律规定或者劳雇合约约定雇主劳动者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遵循的程序规则。

DGP程序,而雇主没有履行该程序,或雇主没有经过相关程序就认定雇员有过错,则普通法国家(或地区)法庭将要判雇主程序错误向受雇方赔偿。

按照DGP程序雇主行使解雇权,是因为雇员严重触犯公司纪律或是哪些虽无大错但是屡教不改的雇员所准备的。

严重行为不端包括:①惯玩忽职守,或玩忽职守导致严重结果;②蓄意违反公司纪律或者拒绝服从公司合法并合理的命令;③公司认为其行为有损公司的利益;④蓄意违背公司的利益。

香港雇佣条例》第9条的规定:“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雇员发生下列不当行为,雇主可以毋须事先通知或以工资替代通知而终止雇佣契约:①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合理的命令;②行为不当,而该等行为是该雇员尽心尽力工作所不应有的;③欺诈或不忠实;④经常疏忽职守;⑤任何其他雇主有权根据普通法终止合约的情况。

香港雇佣条例》第9条授权雇主可以根据普通法终止雇佣合同,但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大多由法官根据具体事实和环境等因素而定,很难一概而论。

一般而言,只要雇员的行为使雇主认为他已经不愿意再受雇佣合约的约束时,雇主就可即时解聘雇员

香港法庭始终是以一个勤勉的雇员是不是应该发生这样的行为来判定即时解雇是否有合理性,而不去考虑该雇员的行为是否实际上给雇主造成了损失。

例如香港某原告雇员在被告处工作20年,长期以来一直是自行安排清洁办公室与电梯的时间。

但有一天被告雇主要求其每天清洁有关地点时,原告以这安排与以往惯例不符而加以拒绝,结果遭被告即时解雇

该案诉到最高法院后,法庭认定被告的即时解雇成立,原告败诉。

上述判例是香港目前所实行的自由雇佣制度的必然结果,也是香港雇员普遍感到“一职难保”的主要原因。

香港雇员因为“小差错”即便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香港雇主也可以即时解雇雇员的作法以及在通知解雇上无过错也可以解雇雇员在中国内地因无法律根据,不能得到内地法庭支持。

香港劳雇合约中载入DGP条款是以劳雇双方意识自治的方式限制香港雇主滥用即时解雇权,保障香港雇员的稳定就业权的积极举措。

通过颁布前海劳动合同示范本引入香港劳动合同DGP条款,可以倒逼港资企业更加重视DGP条款,在前海推动内地与香港劳动合同即时解除制度的体化。

前海先行先试,以颁布劳动合同示范本的方式引入香港劳动合同DGP条款无疑是前海劳动管理制度创新的一小步,但却是推动内地与香港劳动管理制度融合以及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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