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是而非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往往与证明责任紧密关联,其推定结果会影响举证责任的分担,但是它又与举证责任分配有着实质上的区别。

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经验法则对基础事实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心证,它并没有转移证明责任,而只是降低原举证方的证明标准。

一、案例和问题的提出    刘某夫妻购新房,在六楼,将防盗网制作安装业务包给周某做。

防盗网完工后周某等四人到刘某安装安装需要通电,被告刘某提议从地面供电线路上接线通过阳台进户,为避免防盗网挤压电线被告方提出将电线防盗网中穿过。

在通电过程中,为校正防盗网的位置而用手托着防盗网的周某被电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地派出所对事故现场进行了查看并拍照,发现刘某所接铝芯导线破损,周某尸体胸部有电击伤痕。

触电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刘某将所接用电线路全部拆除。

事后,周某家属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致周某触电的用电线路是刘某搭接的,刘某有义务保证用电线路的安全。

事故发生后,刘某已拆除了全部用电线路,不能鉴别漏电电线是在安装防盗网的过程中损坏,也无证据证明是周某等人安装防盗网损坏,应当推定安装防盗网前,电线已经破损漏电。

刘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不服,在上诉理由中明确提到“一审判决推定安装防盗网电线已经破损漏电,该推定违反事实推定的基本原理,是错误的推定

”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一审法院判决理由中做出的“电线损坏时间”这个事实推定是否合理成为了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之一。

事实推定是指法官依已明确的事实(基础事实),根据经验法则依自由心证,而推出争执的事实(推定事实)存在。

事实推定也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方面构成。

事实推定的三段论具体运用到本案:大前提:电线不是在安装防盗网损坏,就是在被告一开始提供电线时(即安装防盗网前)损坏

小前提:电线不是在安装防盗网损坏

(而从一审法院判决理由论述中,我们还原出来的小前提是:没有证据证明电线损坏是在安装防盗网损坏

)结论:电线损坏是在安装防盗网损坏

笔者认为这两个小前提不是等价的,被告方是提供电线方,一审判决认为被告方没有证据证明电线安装防盗网损坏

从而推定电线在被告提供时(即安装前)就损坏

这明显是将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直接免除了原告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案件争议的“推定”是事实推定还是举证责任配置?    二、比较事实推定举证责任配置重新审视案例    事实推定举证责任配置在表面上存在相似性。

进行事实推定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事实推定的结果会对举证责任配置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它甚至会产生转移案件证明责任的实际效果,受推定不利益的当事人一旦不能提出反证,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然而,事实推定举证责任配置有着实质的区别。

一方面,事实推定是法官依据经验规则进行的自由心证,它主要产生实体上的效果。

举证责任配置是将举证不能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规则,它仅仅产生程序上得效果。

另一方面,法官进行事实推定没有免除主张者对基础事实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形成高度盖然性的心证,从而降低了原举证方的证明标准,使其举证的间接证据可以成为判案依据。

通过以上的比较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推定的作用主要在于降低原举证方的证明标准,而举证责任配置的作用在于之间免除原举证方的举证责任

本案是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既然是过错归责,本案中,就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要求原告证明被告方提供的电线安装防盗网之前就破损了。

但是笔者在判决理由中并没有看到原告有任何关于这方面的举证,当然,我们需要考虑到作为证据电线是在被告方的控制之下,而且被告方也与事故发生后拆除了这些电线

三、对案例的再思考    那么,什么情况下法院的“电线损坏时间的推定”有可能转变成真正的事实推定?    事实推定必然需要经验规则和基础事实作为推定的大小前提。

本案适用侵权责任的过错归责原则,原告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电线安装前就已经损坏,如果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提供电线时,电线很陈旧了、很久没用了,而且有证据证明防盗网的网格做的很圆润,即使在搭线过程中和电线来回摩擦也不可能磨破电线表皮导致漏电。

基于对这些证据的认定,基础事实才能够形成,事实推定的小前提才能够成立。

这样法院就是基于原告方提供的间接证据证明的基础事实,再依据经验规则,按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电线是在安装防盗网之前就损坏了的可能性远远高于防盗网格摩擦破损的可能性,从而推定电线损坏时间是在安装防盗网前。

这样的推定才能够算是真正的事实推定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李浩主编.民事诉讼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蒋贞明.论经验法则的适用与完善[J].证据科学,2011(2).       (作者介绍:蒋 莉(1986—),女,湖南邵阳人,南京大学法学院09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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