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征收计划

XX县2013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征收计划。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汉人社发〔2011〕436号)精神,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征收范围:县属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人员,含聘用的临时人员)、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属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二、费率及基数: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应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缴工伤保险费在本单位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不低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927元/月)的60%计算,高于汉中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按实际工资计算。

三、缴费方式及任务:

1.财政供养(包括差额)事业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划拨。差额单位财政承担的部分由财政划拨,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单位向县社保经办中心申报缴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和社会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供养单位每年年底填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花名册及汇总表(同时附电子表格),报县财政局核定工资总额加盖印章后报送县社保经办中心,据此计算确定应缴工伤保险费。

2.全县2013年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计173户4482人,应征收96.6万元,其中财政承担工伤保险费4294人92.4万元,单位承担(含自收自支)188人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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