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合同具体条例
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法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
三条 依法成立会计师事所、律师事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劳动合法规定用人单位。
四条 劳动合法规定用人单位设立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可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五条 用工日起月用人单位面通知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向劳动者支付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劳动报酬。
六条 用人单位用工日起超月不满年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应当依照劳动合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并与劳动者补订面劳动合;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面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法四十七条规定支付济补偿。
前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起算用工日起满月次日截止补订面劳动合前日。
七条 用人单位用工日起满年与劳动者订立面劳动合用工日起满月次日至满年前日应当依照劳动合法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并视用工日起满年当日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面劳动合。
八条 劳动合法七条规定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码、户籍地及现住、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劳动合期限等容。
九条 劳动合法十四条二款规定连续工作满10年起始应当用人单位用工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法施行前工作年限。
十条 劳动者非因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济补偿新用人单位依法除、终止劳动合计算支付济补偿工作年限不再计算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十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致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法十四条二款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对劳动合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致容依照劳动合法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不适用劳动合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规定以及支付济补偿规定。
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劳动合法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终止情形外约定其他劳动合终止条件。
十四条 劳动合履行地与用人单位册地不致有关劳动者低工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工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履行地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册地有关标准高劳动合履行地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册地有关规定执行从其约定。
十五条 劳动者试用期工不得低单位相岗位低档工80%或者不得低劳动合约定工80%并不得低用人单位所地低工标准。
十六条 劳动合法二十二条二款规定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有凭证培训费用、培训期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用该劳动者其他直接费用。
十七条 劳动合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法二十二条规定约定期尚到期劳动合应当续延至期满;双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依照劳动合法规定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除固定期限劳动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或者以完成定工作任期限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