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轨道交通企业收入的税务影响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于轨道交通企业风险与机遇同在,纳税筹划成为企业关注的重点。

轨道交通企业A公司为背景,分析营改增前后对其2015年收入数据的影响,针对销项税增加、收入减少等问题,提出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细化财务核算等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营改增轨道交通企业;收入税务影响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范围。

2016年3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

本文主要以增值税收入的影响为例,结合城市轨道交通企业的地铁建设、运营、物业开发等,对影响企业收入项目的数据加以分析,重点阐述“营改增”后对城市轨道交通企业产生的税务影响。

一、营改增轨道交通企业收入的税负情况   以轨道交通企业A公司为例,收入主要分为运营收入(客运票务收入)、物业开发收入(包括广告、商铺租赁、场地租赁、民用通信租赁收入等)、其他收入(专利权)等。

主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及其他税费。

增值税:A公司已被国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未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3年8月1日前,增值税中销项税基本不涉及。

营业税:运营收入、物业开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大部分缴纳营业税,税率5%,由地税局征收。

其他税费:包括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印花税等。

二、营改增轨道交通企业收入的税负分析   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

当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需要确定适用不同税率收入支付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增值税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增值税率)。

A公司已被国税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改增后,仍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运营收入,从2013年8月1日起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1%。

物业开发收入,除广告收入从2013年8月1日起适用17%税率外,其他物业开发收入,如商铺租赁、场地租赁、民用通信租赁等收入,从2016年5月1日起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11%税率,按照规定,广告收入还需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他收入中专利权收入适用6%税率

增值税及文化事业建设费均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以2015年A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例,假设只考虑受影响的各项收入,如表1所示。

改增后的收入比营改增收入总体减少5,527.48万元,占总收入52,206.00万元的10.59%。

主要原因是2015年运营收入41,623.00万元,占总收入52,206.00万元的79%,比重较大、适用税率较高,减少4,124.80万元;物业开发收入中广告收入7,918.00万元,占总收入52,206.00万元的15%,适用税率较高,减少1,150.48万元。

基于上述数据分析,对于已经签订的合同,因未考虑增值税政策的变化,营改增后由于适用税率17%、11%部分的营业收入比重较大,实际确认营业收入变少、税负增加,净利润降低。

三、轨道交通企业的税务建议   (一)扩大进项抵扣范围   营改增后,当月收入款项必须做到“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

一旦收到款项,须在当月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当月申报,当月全部确认收入,形成的销项税较多。

虽然物业开发过程中形成固定资产的土建部分可在两年里按60%、40%分年计征进项税,设备及安装部分进项税率提高,但可抵扣进项税仍然较少。

且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已经签订合同的土建项目,或是在5月1日前开工的土建项目,施工单位一般将该类项目在所属税务局备案为老项目,适用3%简易征收,虽然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抵扣税率较低。

由于轨道交通建设期中的土建部分与设备及安装部分适用于营改增抵扣政策,应考虑将建设期中形成的比重较大的土建、设备安装等项目,与经营期合并纳税,降低公司的综合税负。

同时,要实时监控企业税务信息,合理调配资源,为后期抵扣工作做好铺垫,便于纳税筹划。

(二)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开具发票、收取发票较营改增前数量增加,做好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至关重要。

一是加强对客户开具发票的管理。

规范公司发票开具流程,减少重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在确认收到收入款项后,由业务部门及时提供发票开具申请表,并后附所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资料,建立发票领用登记薄,及时登记,便于后期查漏补缺。

二是加强对供应商提供发票的管理。

对供应商提供发票,除了审核发票中各项目的准确性,还应重点审查发票税率是否符合合同的实质内容。

对符合国家政策的施工单位,涉及的设备采购及安装等业务,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抵扣额。

(三)细化财务核算   营改增后,原有的财务核算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增值税的财务核算,应根据营改增的要求,调整核算科目以及核算标准。

一是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单设增值税项目。

增值税项目中分别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待抵扣进项核算,分税率核算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收入、支出均按照税率分类核算

二是对物业开发中涉及的施工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可在两年里按60%、40%分年计征。

应在账务处理时,对进项税按60%、40%分别核算,便于当年、次年抵扣

(四)加强纳税环节的基础工作   除了扩大进项抵扣范围、强化发票管理、细化财务核算外,还应注重以下几方面的基础工作。

1.提高财务、税务及业务人员税务知识储备。

应组织财务人员、税务人员全面学习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文件,将财务与税务政策相结合,不同角度考虑适合的纳税政策。

同时,应将涉及增值税的重要信息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培训,使业务部门了解营改增的政策实施。

2.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对于需要续签的合同,应在后期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应在原合同增长租金的基础上,考虑营改增收入的影响,维护企业利益,减少损失。

此外,提高合同的执行率,避免产生前期税务损失。

3.提高预算编制水平。

下属公司业务部门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应充分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对下年的收入预算进行还原,更精确的反映现金流入,为下年支出管理、融资管理等工作提供参考。

4.加强与税务部门沟通。

在营改增过程中,企业应收集内部各部门以及外部供应商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问题反馈税务部门,统一标准解决。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应对已有的标准实时修改,使营改增政策在企业内外部更好的落实。

四、结论   对于轨道交通企业,“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分析已有的纳税项目,做好纳税筹划,为企业减少损失,降低纳税风险,既为建设期减少成本,又能为经营期开源节流,使轨道交通企业实现健康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新贵,何华芬.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特殊业务税务优化建议[J].财务与会计,2016(8).   [2]王甲国.建筑业应对“营改增”之策略[J].税务研究,2016(1).   [3]林雪锋.企业“营改增”需把握七个点[J].财务与会计,2016(1).   [4]刘昱辉.做好“营改增”后的企业财税管理工作[J].税务研究,2016(3).   (作者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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