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互联网借贷平台最早起源于美国,web2.0的兴起为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诞生奠定技术基础,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有效的摆脱传统理财的地域限制,而且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而且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投资回报率往往高于传统的理财投资。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兴起吸引大批的投资者,但是最近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大量倒闭,如大大集团、e租宝、MMM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被查处,反映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存在的缺陷。

因此,通过对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其经验,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具体的监管完善对策,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理财;e租宝;监管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与启示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  1.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监管发展历程  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速度比较快,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的证券经纪商E—Trade开创基于网络交易的模式以来,美国成立了首家网络银行SFNB,该银行没有实体的营业网点,但是提供的业务与实体的银行业务类型一致,而且为广大的客户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受到客户的欢迎。

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比较迅猛,在次贷危机以后,美国的P2P网贷行业中以Prosper、Lending Club为龙头,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并不复杂。

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发生革命性变革的是2008年的Revesv.Ernst Young案和SEC v W.J.HOWEY Co案,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这两起案件中,两家公司都对1993年的证券法中关于出售未经注册证券之规定有所违反,所以对Prosper宣布勒令暂停业务i。

根据此次的判例,美国对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形式的监管进行了重新的定位,将P2P网贷行业归类为证券类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必须要按SEC的要求必须要将平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2.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政策与法规  美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要监管机构为SEC,但是除了SEC外,美国的联邦与州的证券监管机构也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美国为了有效的规范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2010年出台了多的佛兰克法案,该法案是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进行监管,并且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出台相关的新规定,对法案中的一些规定予以明确,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完善,美国审计署发布报告《人人贷行业发展新的监管挑战》中,对美国当前两种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模式进行了分析。

虽然美国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模式并未予以统一的规定,但是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立法与执法上具有较大的权限,因此在保护消费者投资权益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我国启示  1.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新兴的事物,其产生与发展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受到投资者的欢迎主要是迎合了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而且收益回报率高。

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主要是借助相关的监管法案,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其关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相关判例也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

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制度的亮点在于美国的联邦政府会及时根据现实情况的需求而进行立法,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将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纳入法律监管体系中,有效的规范其行为

2.赋予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更大的职权  美国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在保障消费者金融权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美国不仅建立健全的多部门监管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体系,而且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拥有执法权,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行为进行监督,有效的约束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行为,防止其欺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现状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存在监管力度不足,特别是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许多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缺乏相关的资质与担保就进行营业,特别是一些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缺乏有效的监管,存在理财资金自融自用,如e租宝融资理财平台就存在资金自融自用的情况,而且有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幌子,实际实行网络借贷诈骗。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促使传统行业不断的与互联网技术融合,互联网+经济形态的出现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传统的金融理财行业互联网技术结合,形成互联网金融理财,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出现为民众提供了多元化的投资理财渠道,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摆脱传统金融理财的地域限制,而且理财组合的产品更加的多元化,如最近几年出现的P2P网络借贷、众筹、支付宝等,极大的冲击传统的金融理财产品。

互联网的信息传播速度快,而且范围广,互联网金融理财在为投资者带来便利性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的隐患,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资质问题、市场准入问题、资金安全性问题、理财产品的可靠性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

最近越来越多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倒闭或者跑路,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监管敲响了警钟,如何构建全面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体系,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完善对策  (一)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方面的立法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健康发展必须要合规发展,只有在法律的轨道与框架下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才能真正被约束与规范,因此我国应当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方面的立法,目前由于我国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出现监管混乱的现象,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机关、市场准入、运营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定。

因此我国加快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立法,通过立法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并对其运营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而且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风险与责任进行明确,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

(二)建立行为监管为主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具有复杂性,就如美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模式也存在两种模式,一是多头监管,二是统一监管,目前美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监管,根据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模式上看,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涉及的行业广泛,而且涉及的主体多元,如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投资者可能是银行、也可能是券商或者是保险公司,而且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组合也存在多元化,因此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机构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

单纯从行为主体的角度难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因此应当从行为的角度进行监管,主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的参与主体资格,参与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为是否合规等方面进行监管,特别是要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要运营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其出现私自设立资金池的现象,有效的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发展。

注释:  i柴阿捕,蔡荣成:美国网络借贷监符模式的发展状况及对中国的肩示,《西南金融》2014年第07期,第67页.  【参考文献】  [1]姚文平.互联网金融[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2]艾正林.金融理财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谢平,邹传伟,刘海仁.互联网金融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4]陈宝卫.互联网金融:理性认识与规范发展[J].金融发展研究,2014,(5).  [5]汪彩华,李仁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分析以余额宝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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