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实践和改革取向

摘要:文章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理论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践过程的分析,认识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理应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可逆的股份制,而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是农村社区共有制,其主要目的是建立与加速工业化进程相配套的农村经济制度;我国农村改革补充完善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基础,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改革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由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取向首先是进行股份制改革,其次是退回到个体所有制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股份制农民个体所有制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迫切要求,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已迫在眉睫。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理论根源于马克思恩格斯等人的经典著作,因此必须溯本求源,从源头上厘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来龙去脉,从本质上认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才能真正推进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城镇化,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

一、马克思恩格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质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股份制   马克思恩格斯是共产主义理论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立者,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提出人。

研究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必须从他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研究中去理解。

(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集体所有制小农占主体的国家和地区实现社会主义的必要途径   他们分析了“小农破产”的历史必然性。

他们认为,个体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个体私有制是小农生产方式的基础,这种生产方式必然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化大生产所消灭,即小农在资本主义大生产背景下必然破产,而小农破产的过程是相当残酷的。

他们关注到历史发展过程的特殊性,特别是在德国、法国等国家大量存在小农的现实。

他们认为,由于小农是拥有财产(至少是土地所有权)的私有者而不是无产者,他们会阻碍和断送工人革命;同时,他们又不能认识到自己必将成为无产者的现实。

因此,在小农占多数的地区,无产阶级必须通过教育、引导、示范等方法让小农认识到他们在资本主义大农业面前破产的历史必然性,通过由土地个体私有制向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避免破产的痛苦,走向社会主义的光明未来。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

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有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帮助。

”“这里主要的任务是使农民明白地看到,我们要挽救和保全他们的房屋和土地,只有把他们变成合作社的占有和合作社的生产才能做到。

”“如果他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他们就必然要丧失房屋和家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经济将排挤掉他们陈旧的生产方式。

”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理论,也是前苏联、东欧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来源。

通过土地等生产资料合作的方式,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制,并在适当的时机把集体所有制经济转变为国家所有制经济,应该说确实是马克思主义对待小农占主体的国家和地区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设想。

(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股份制   马克思的国家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共有制度,它是一种产权不明确到个人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不能继承、转让、出租或出资,也不能按产权平均分取红利(在国家对所有生产资料完全所有的情况下),作为国家的每一公民从其出生起到其死亡或迁移到国外为止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因此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制

但当国家的公民因死亡或迁移到国外,在其失去公民身份的同时也就自然失去国家所有制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是否也是与国家所有制同样的生产资料社会共有制度呢?答案是否定的。

马克思指出:促进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过渡,“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只有租佃资本家排挤了农民,而真正的农民变成了同城市工人一样的无产者、雇佣工人,因而直接地而不是单位地同城市工人有了共同利益的时候,才能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制”。

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不得罪农民,就是要求他们自愿,不进行强制;不宣布废除继承权,就是说他们在集体所有制中的土地所有权等权利是明确到个人的,是可以继承的,那么也是可以转让交易的;不宣布废除农民所有制,就是说农民可以转让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凭借土地等所有权分取红利。

这样看来,马克思所说的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是以土地为基础的产权明晰的股份制

但当资本家要把小农全面排挤成无产者的时候,也即是,如果小农不加入集体所有制就会丧失他所有的土地和财产的时候,集体所有制中的继承权和所有权被取消也就会得到农民的认可了。

这个时候,也就意味着实质为股份制集体所有制可以转化为国家所有制了。

此时,作为生产资料的一种过渡形式――集体所有制开始为国家所有制取代而自然消亡。

对此,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用了合作制的概念,其意涵是相同的。

由此,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恩格斯集体所有制与合作制是相同的概念,它是一种产权明晰、产权可以转让、继承、分取红利的股份制,而不是产权不明晰、不能继承、转让和分取红利的社会共有制。

这也是与马克思恩格斯对不同社会形态下所有制演变理论相一致的结论。

(三)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业经营方式是现代化的规模经营   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集体所有制的实质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股份制,它是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变迁中的股份制相对应的一种所有制形态。

其目的是通过农民土地联合与合作实现农业经营方式由小农的小规模分散经营越过资本主义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阶段,直接过渡到股份制下的规模化经营阶段。

因此,农村集体所有制下的农业经营方式是集体化的规模经营,其经营管理模式与股份制的公司运作相同。

这是技术进步推动的生产力的客观要求,正是这种要求的压迫和存在才使农民有必要通过集体化的道路实现规模经营以对抗资本主义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冲击。

但这种集体所有制下的规模化经营是有条件的:一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条件和装备水平已经能够保证农业实行大规模经营。

这在当时发达的西欧资本主义国家已经不是问题。

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及多篇论著中都已论及。

二是农业规模化经营节省出的多余劳动力能够找到工作。

对此,恩格斯提出的解决思路有两条:“要给这些劳动力找到工作,可以用两种办法:或是从邻近的大田庄中另拨出一些田地给农民合作社支配,或是给这些农民以资金和可能性去从事副业,尽可能并且主要是为了他们自己的消费。

”因此,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目的是帮助农民越过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和迫使小农破产的残酷竞争阶段,直接过渡到股份制下的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阶段。

由此,集体所有制所要求的农业经营方式是现代化的大规模经营,而不是分散化的小规模经营。

(四)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集体所有制是可逆的所有制形态   集体所有制对应的农业经营方式是现代化的大规模经营,那么,如果大规模经营的条件不具备、农民不认可或实行不通,集体所有制是否具有可逆性呢?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制是否可以退回到个体私有制?对此,马克思恩格斯的态度是肯定的。

在《法德农民问题》中,恩格斯说的非常清楚:“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竞争和海外廉价的粮食生产,无论大农和中农都同样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灭亡,这是日益增加的债务和他们的经济到处显著衰落所证明了的。

对于这种衰落我们根本没有办法阻止,这里我们也只能建议把各个农户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

如果这些农民懂得他们现在的生产方式必然要灭亡并且从中作出必要的结论,他们就要到我们这里来,而我们的职责就是要尽力使他们也易于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

要不然的话,我们就只得让他们去听天由命,而去同那些一定会对我们表示同情的他们的雇佣工人打交道了。

大概我们在这里也将拒绝实行暴力的剥夺,不过我们可以指望,经济发展将使这些顽固脑袋也学到乖的。

”这里明确告诉我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只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对小农的一种建议,而不是必需的强制性措施;如果农民不认可经济发展会导致小农破产的客观规律,我们可以“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经济发展导致小农破产的事实将会让他们“顽固的脑袋”学“乖”的。

也就是说,对于不认可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可以让他们在他们的小块土地上去经历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小农必然经历的破产过程,让他们或者直接加入无产阶级队伍,或者自动自觉地走向土地的合作与联合。

所以,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是可逆的所有制形态,在农民不认可状态下主动的后退会让农民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认识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进而以更积极主动的态度推进集体所有制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在前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斯大林社会主义经济模式的影响。

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阶段;二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阶段。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的形成和建立   我国参照苏联的建设经验,在1953—1956年间,在短短三年时间内迅速改变原来的新民主义制度,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城市以国家所有制为代表、农村农村集体所有制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通过农村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再到人民公社,农民土地先联合、后入股、再共有,农村集体所有制迅速建立,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性质也由初期的股份合作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转变为社区共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由于国家通过统购统销、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等手段从农村筹集建设资金过多、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经营机制不灵活、分配制度不合理、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等原因,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很大制约,农业生产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非常缓慢,农民生活长期在低水平的基础上徘徊。

到建国29年后的1978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3.6元,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的形成和建立过程基本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思想。

但在当时那种极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下,在面临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国家严密封锁的历史背景下,建立以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为特征的纯粹的、与资本主义完全不同的社会主义制度,从客观上可以说不具备生产力发展的基本条件,也必然充满绝对化、理想化的色彩。

与其说,建立以高度集权为特征的经济社会制度是建立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如说更主要的是为了加速资本积累过程而建立的与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实现国家工业化相适应的农村配套制度。

对此,斯大林曾经做出过专门的解释和阐述。

在高速发展工业化所需要的资金筹集问题上,斯大林分析了历史上筹集工业化资金的不同方法,认为英国靠掠夺殖民地、德国靠战争赔款、沙俄靠出卖主权等卑劣手段获取不义之财来实现工业化的方法是不可取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资金积累只能“专靠自己,不借外债,凭藉我国内部力量”,“靠本国的节约”。

其来源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创造价值并把工业推向前进的工人阶级,第二个是农民”。

在城市,压低工人工资,降低成本,增加工业化资金积累;在农村,则通过税收再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两次“剥夺”农民

因此,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制的集体农庄就作为加速工业化资金积累的配套措施以实现农业社会主义化的名义得以建立。

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基本遵循了苏联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也以农村社会主义化的名义建立了与加速城市工业化相配套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基本方法相同,但有所创新。

但在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科学社会主义所设想的生产力水平的背景下,在社区范围内形成的社区共有制不仅影响了农业发展的效率,而且造成了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应有的刚性边界和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体制,直接制约了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阻碍了城乡之间各种要素的合理流动。

(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及其缺陷   在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高度发展的情况下建立的农村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开创了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城乡人口、技术、资金、资源不能自由流动,趋于平均化的分配方式不能调动积极性,农业依然是传统的、以劳动力为主的生产,生产效率低下,农业农村发展缓慢。

在此情况下,以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户承包为突破口,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合法性为开端,农村集体所有制原有的集体经营方式迅速瓦解,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经营方式得以建立。

在这种制度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持了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没有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生产经营方式与生产力水平的相适应;创新了农业经营的收入分配方式,实现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责权利相结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都得到了显著提高,农业农村的面貌迅速改变。

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的小农式生产经营方式很快就暴露出其制度缺陷,并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农业经营规模小,生产成本高,农业经营效率低,国际竞争力弱;农业生产稳定性差,农产品供求波动大,产品质量不稳定;现代科技成果和现代农业装备应用困难,基础设施老化,公共设施严重不足,农业现代化水平低;农村土地频繁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集中受阻,因土地调整引起的纠纷不断;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困难,城市化进程受阻,甚至出现“逆城市化”进程;农村宅基占用土地较多,土地浪费严重;非农产业发展和城市扩张引起的农村土地征用纠纷不断,农民土地权益难以保证;城市资金、技术、人才、资源难以流入农村,城乡协调发展、互相促进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不能形成。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导致社会主义农村建设、国家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阻碍。

这种局面的形成说明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已经完成了它应有的历史使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时代已经到来。

三、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应有改革取向   从以上分析和结论出发,笔者认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应有取向是:   第一,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造。

以现有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础,恢复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本来面目,取消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社区共有性质,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改造,实行股份制下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是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首要取向、第一取向

这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提出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本义,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必将大大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和国家现代化的实现,有利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良好发展格局的形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打下良好的发展基础。

以江苏华阴市华西村、山东龙口市南山村等为代表的农村先进典型都进行了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改造,开创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为当地农村经济社会的更好更快发展开辟了道路,也证明了农村集体所有制实质是以土地为基础的股份制理论认识的正确性。

第二,尊重农民意愿,对不愿进行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改造的农村集体和农民,允许退回到农民个体所有制状态。

如果多数农民不愿意接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股份制改造,希望保持个体私有制,进行小规模的农业分散经营,可以取消集体所有制,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个体私有化改造,让农民在现有承包土地的基础上实现土地个体私有、家庭经营。

对于进行农村集体所有制改造过程中,个别或少数不愿意参加股份制农业公司的农民,可以允许其保持土地个体私有、家庭经营。

对于退回到土地个体私有制的农民重新组合进行的农村土地股份制、合作制联合,国家积极支持、科学指导、热情帮助。

第三,在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革或个体私有制改革的基础上,改革户籍制度,统一城乡就业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户籍与土地产权的分离,全面放开人口流动、土地流转和交易,建立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机制。

按照以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向进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革,符合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真正内涵,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必将大大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有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良好发展格局的形成。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2.   3、斯大林全集(第八卷)[M].人民出版社,1958.   4、斯大林全集(第十一卷)[M].人民出版社,1958.   (作者单位:中共聊城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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