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性考核指标与评价方法

资本充足性,主要指银行资本的数量足以吸收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使银行在遭遇风险损失时不致破产。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拥有充足资本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应增加考核指标,完善评价方法,以真实、客观和全面地反映商业银行资本状况。

一、适当增加资本充足性的考核指标。

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只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笔者认为仅仅使用这几个指标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扩展和补充,建议增加以下考核指标。  (一)真实资本充足率。  由于银行的营业用固定资产缺乏流动性,并且不能真正用来抵补资产的损失,因此,在计算资本真实充足率时应作扣除;同时,作为附属资本的长期债券,从其性质上看属于应偿付的负债,在计算资本真实充足率时也应扣除。另外,用资产的实际风险系数或预计的风险系数作权重,比使用人为设定的风险权重来计算资本充足率要更为准确。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相同的情况下,真实资本充足率较高的银行,其资本充足性要好于真实资本充足率较低的银行。  真实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5年以上的长期债券)/Σ(某项资产×实际的或预计的风险系数)  (二)资产资本率。  这一指标是指资本资产的比重,其中资产总额没有进行风险加权。在风险不确定的情况下,这一指标可以反映和比较银行资本的总体充足水平。  资产资本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  (三)高风险资产覆盖率。  这个指标用来测定银行资本所隐含的风险程度,其比值越大,表明银行资本充足。  高风险资产覆盖率=(核心资本+贷款损失准备)/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其中: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可疑(或呆滞)贷款×50%+损失(或呆账)贷款×100%  (四)固定资本比率资产负债率。  这两个指标可用于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补充和修正,在资本充足率既定或相同的情况下,该两项指标的比值越小,说明银行资本充足性越好。对于固定资本比率,一些国家还有限制性的规定,以增加银行的流动资本。如日本大藏省规定,银行的营业用不动产占资本金的比重,原则上应控制在4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50%。我国部也规定,银行自用固定资产净值不得超过资本金的30%。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实收资本  资产负债率=付息负债平均余额/资产平均余额。

二、完善资本充足性的评价方法。

评价一个银行资本是否充足,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和步骤:  (一)计算资产资本率,与上两年的数值进行比较,看资本的总体水平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然后与同类银行进行比较,看该银行资本总体水平是较大地高出平均水平还是低于平均水平。  (二)计算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看是否达到监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值;然后与同类银行的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并与其上两年数值进行比较。  (三)计算真实资本充足率、固定资本比率资产负债率和高风险资产覆盖率。在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相同的情况下,真实资本充足率较高、固定资本比率较低、资产负债率较低和高风险资产覆盖率较高的银行,其资本充足性更好;反之,则更差。  (四)用固定资本比率高风险资产覆盖率作系数,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修正,计算复合资本充足率。公式如下:  复合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固定资本比率系数×高风险资产覆盖率系数  其中:固定资本比率的基准系数为1,即固定资本比率等于30%时,其系数为1;固定资本比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其系数减少1/70;每下降1个百分点,其系数增加1/70。例如,固定资本比率为40%时,其系数为6/7;为20%时,其系数为8/7。以此类推。  高风险资产覆盖率基准系数为1,即高风险资产覆盖率等于100%时,其系数为1;高风险资产覆盖率每上升1个百分点,其系数增加0.01,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少0.01。例如,高风险资产覆盖率为110%时,其系数为1.1;为90%时,其系数为0.9。以此类推。  利用上述方法计算复合资本充足率,可以较好地消除由于固定资本比率过高和高风险资产过多而带给资本充足率的“水分”,有利于真实反映资本充足状况。如果资本充足率较大地高于8%,而且复合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说明资本真实充足性高;如果资本充足率高于8%,但复合资本充足率却在8%以下,说明资本表面上充足,但实际上不足。  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状况看,笔者认为,可根据复合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以下五个等级:  A、复合资本充足率高于10%,说明资本非常充足;  B、复合资本充足率为8%-10%,说明资本比较充足;  C、复合资本充足率为6%-8%,说明资本不足,需要补充资本;  D、复合资本充足率为4%-6%,说明资产风险较大,资本很不充足,急需补充资本;  E、复合资本充足率低于4%,说明资产风险很大,资本严重不足,急需补充自有资本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的分析与评价

从账面上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近几年来,国家采取了两项重大的改革和政策措施,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账面资本充足率有了明显的提高,一是1998年国家财政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补充了2700亿元资本金;二是1999年成立了4家资产公司,接收了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近14000亿元不良资产。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真实资本状况,要比账面资本记录严峻得多。笔者对我国9家商业银行2001年有关资本状况的几项指标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总体资本水平不高。商业银行资产资本率基本上在4%以下,9家银行中有5家银行复合资本充足率在10%以下,说明这些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中,资本没有得到及时的补充。  (二)固定资本比率过高。大量的资本被占压在几乎没有变现能力的固定资产上,造成流动资本严重不足,资本“水分”比较大,真正能够吸收损失的能力比较弱。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账面核心资本充足率比较高,但固定资本比率一般都超过了30%,多数银行真实资本充足率在4%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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