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担保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足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制度。

担保合同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小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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