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渝办发〔0〕05各区县(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市政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四月十九日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总 则二 创业扶持贷款基规定 三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四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 五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六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七 附 则 总 则条 满足微型企业融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力发展微型企业若干见》(渝府发〔00〕66)(以下简称《见》)件精神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者)0人以下投者投金额0万元及以下重庆市辖区人独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三条 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专(含专、职高、专、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和职业教育毕业证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化创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四条 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合条件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贷款

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担保申请担保公司依据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审批其银行流动金或固定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六条 市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金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专项金用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

创业扶持贷款基规定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合以下基条件()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国政策聚集扶“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公司份额或投比例不低50%;(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微型企业”营业执照;(三)册地及营重庆市围;(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能力条件并创业培训具备定营管理能力;(五)企业及其投者信用记录良无恶逃废银行债、信用卡恶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不良记录;(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贷款证、卡;(七)有营场地和定有金;(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其他条件。

八条 按《见》规定对科技类、化创、软件开发及型微型企业给予重扶持并不得向国禁止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全市围开展微型企业可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

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不超投者投金额(含财政补助金)50%。

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借款人生产营所流动金或固定产贷款

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还款。

借款人贷款期满还贷款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分。

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行承担。

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

专业担保公司合承贷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合承贷金融机构有关规定。

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有金须先贷款金比例到位。

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微型企业贷款息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认定由市级财政专项金、区县(治县)财政专项金各承担3余下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十九条 借款人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册。

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册登记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借款人申办企业及营活动有关。

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流程部审核5―7工作日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审核担保签订借款合并发放贷款

二十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贷款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放款。

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日起0工作日完成。

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做贷管理及追偿工作。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

贴息金由市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专项金承担。

二十四条 借款人借款合约定期限按期偿还息次结清息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承贷金融机构贴息金次性划入借款人承贷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二十五条 贴息金由各区县(治县)财政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据实划拨。

款只能用微型企业贷款贴息不得挪作他用。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贷款人提供担保()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绩效考核制。

(二)三峡担保公司有分支机构区县(治县)对合担保条件微型企业分支机构审核提供直接担保

其他区县(治县)由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专业担保公司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其提供再担保

二十七条 担保额。

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高不得超5万元。

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

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低标准且不高担保额%收取担保费。

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

担保公司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期限―年。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职责围对借款人贷款金进行监督与管理。

工商部门责微型企业申请、培训、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金、融专项基金安排牵头做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责指导、监督信贷金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绿色通道提高办理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性。

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和监督作用。

七 附 则三十条 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组制定、释并组织实施0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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