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立法模式的类型化及其启示

摘要:物业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名称有所不同,但征税客体都是土地房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此税种或同类性质的税种

中国现行的税制是采土地税房屋税分离立法模式

中国未来物业税立法的理想模式应选择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中的混合分离制。

关键词:物业税立法模式;理想模式      物业税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名称有所不同,但征税客体都是土地房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此税种或同类性质的税种

由于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以及配合税种之间的差异,各国物业税立法模式有很大的差别[1],归结起来有两种,即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和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

一、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及评析      一般财产税又称综合财产税,是对个人或法人的所有财产实行综合课征的一种税制。

采取一般财产税制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加拿大、瑞典和德国。

不同国家的一般财产税的课征对象不一,但大致包括:土地房屋不动产;机器设备、库存商品等营业性动产;汽车、摩托车、船舶等家用动产;资源开采权、营业性专利权、股权、公司债券、有价证券等无形动产。

20世纪以来,无形资产的征收一般划归为营业税或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是围绕着动产和不动产展开的,不仅仅限于房屋土地这些不动产范围。

由此,该税制的立法理念和征管方式就会和纯粹的不动产税制有很大的不同。

从价值层面来评价,一般财产税立法模式较为公平。

因为该制度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综合起来进行评估,然后按不同的税率予以课征。

不同的纳税人会因为拥有财产数量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

从技术层面分析,采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征管制度比较先进,尤其是配套制度的建设较为完备。

因为一般财产税制要求征税机关有及时监控财产流向的权力。

二、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及其评析      1.房屋税附属于土地税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盛行于租税历史的早期。

如中国周代征收的廛布就是房屋税的起源。

廛布是当时课征的土地税的一部分,对三种房屋征收。

早期的房屋土地的关系非常密切,房屋税与土地税一并征收未加分开,原因在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土地所有者承担土地税就已经不堪重负了,况且房屋交易量小,房屋税的财政意义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这种立法模式虽然已逐渐淡出历史舞台,但直至今日仍有国家使用。

如泰国的土地税就包括对房屋房屋占用的土地征收的房地产税,以及对所有土地征收的地方发展税。

2.房屋税与土地税分离的立法模式

自17世纪开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人口的增加,房屋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于是土地所有者把土地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出让或批租,让有能力的开发商进行房屋开发以满足人们对房屋的需求。

房地产作为现代社会的高附加值产业,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不可同日而语。

基于国家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考虑,房屋税就有了与土地税相分离的现实基础。

这种立法模式构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点就是:不能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否则就会招致纳税人的不满。

3.房屋税与土地税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

这种模式就是把房屋土地与其他不动产合并课征不动产税,又称物业税[2]。

在各国和地区的税收征收体系中,有以不动产为单一的课税对象,采用一致税率的类型,这是纯粹的混合制,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物业税;也有对不动产的不同类别分别规定征收方法和税率的不动产税类型,这又称混合分离制,如新加坡、巴西等国的不动产税。

混合分离税制具体制度构建的要义是:不同财产门类如房屋土地和其他建筑物都归于一个统一的税名之下,但税法构成要素可按不同的财产类别分别予以规定。

房屋土地混合分离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税种统一,便于征管;纳税人税收负担便于测算,较好地避免了重复征税

三、中国物业税立法模式选择      (一)这种选择是对中国税收价值目标嬗变的回应   税法发展到今天,它的价值目标已趋于多元化。

税法既要保证征税主体对于财政资金的需求,也要满足纳税主体对于完备的公共产品的需要;税收既有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也具有宏观调控、调整纳税人收入的职能;税法在赋予税收机关征税权的同时,也要注重纳税人诸项权利的保障。

成功的税收立法应协调好税收的多元价值目标。

在众多的价值目标中,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政府干预经济的传统的国家而言,如何协调好税收宏观调控职能与税收中性原则之间的关系,不仅是物业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点,也是近年来税法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

所谓税收中性原则,是要求把税收对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不良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首先,国家在征税时,除了使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税负担外,应尽可能少地使纳税人再承受其他额外的负担或经济损失;其次,理想的税收不应对资源的配置起任何作用,让市场规则充分地发挥基础性作用;最后,在处理国家间的税收关系时,不应因税收而影响或阻碍商品、资金和人员的国际流动。

税收中性原则近几年盛行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

在中国这样一个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培植完备的市场竞争环境应是重中之重。

在此背景下,税收立法应坚持中性税收原则优先,兼顾税收宏观调控职能,物业税概莫能外。

中国现行法是采土地税房屋税分离的模式,重复征税、税法之间相互抵触以及过于注重宏观调控而导致市场规则受损的情况比比皆是。

例如,使用土地就会涉及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如涉及房产或土地交易,就要交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再如,中国曾经为了配合阶段性的经济政策而开征过不少税种

从实证分析上看,过于偏向税收干预职能的税收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实施效果的不效率导致该税种或废止或名存实亡即为佐证。

选混合分离税制的最大优点在于:一是税名统一,这是中国税法统一的形式要件;二是房地产市场统一适用物业税,取消一些干预性较强的税种,让市场规则充分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可减少国家干预带来的资源损耗;三是由于税种的整合,纳税人的税负容易测算,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便于纳税人遵守;四是税费关系明晰。

中国长期以来在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着税费关系模糊的弊端,物业税的开征特别是土地税房屋税合并立法,税费关系较以往更加清晰明了。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