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意大利新刑诉法看对抗式模式之缺陷

从现行意大利宪法和法律规定看,意大利对抗刑事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特征: 1.辩护方享有与控告方平等的收集证据权利。

意大利新刑诉法典用初步侦查制度取代以前的预审制度,把刑事诉讼分为初步侦查和庭审两个阶段,强调控辩双方在这两个阶段都有平等的权利。

在初步侦查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最大的突破在于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控辩双方都享有收集证据的权利。

辩护人不仅可以参与司法警察、检察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而且可以自己收集证据,以便今后在法官面前出示和请求认定与对方当事人出具的证据相反的证据

侦查阶段被告及其辩护人享有与控告方平等的进行调查、收集、提供、核实对其有利的证据,反驳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权利。

2.初步侦查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存在严格、明显的区别,控方收集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

意大利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和初审法官收集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此刑诉法还专门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决定正式庭审后,需要准备两个不同的卷宗,一个装有审判法官应该了解的程序性材料,而了解这些材料不会使法官先入为主,另一个放着检察官在调查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有的案件事实材料,这个检察官卷宗可供当事人查看,除特殊情况外法官不能翻阅,以保证初步侦查的结果在庭审前不对法官施加影响,不直接成为案件审判的依据。

3.以口头辩论方式形成证据

对抗式诉讼的中心是法庭审判,法庭审判的核心是控辩双方口头辩论形成证据

由于正式庭审前,法官案件事实一无所知,加上事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特点,法官证据的判断、对事实的认定必须完全依赖于控辩双方的充分辩论。

只有经过口头辩论,才能形成证据,形成判断。

4.法官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

为了确保法官刑事诉讼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意大利不仅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作了相应安排,而且充分发挥宪法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强调法官的独立性。

二是规定法律措施的透明化和广泛的上诉权。

三是确立严格的司法官管理、准入、变动机制。

四是实行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分离。

检察官、法官集中精力专注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其他保障工作由国家行政部门负责。

考察意大利对抗刑事诉讼模式实践可以发现,实行对抗刑事诉讼模式其积极的效应和存在的缺陷都是明显的。

积极的效应主要有:一是对抗刑事诉讼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提高有罪判决的质量。

二是可以促进司法人员严格执法和提高素质。

但是,对抗刑事诉讼模式却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 一是对抗刑事诉讼模式延长了办案时间,容易导致诉讼效率低下。

由于控辩双方处于对抗状态,尽可能收集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就成为双方必然的选择,加上法庭审理中,法官控辩双方提供的材料要从一无所知到作出选择,也将是一个长时间的过程,因此对抗刑事诉讼模式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

二是加大了办案成本,包括个案成本和社会成本。

由于否定一个事实比肯定一个事实要容易得多,因此检察机关指控一项犯罪必须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竭力避免每一个可能引发争议的疏漏产生。

而辩护方则全力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材料,积极寻找甚至创设一些案件的疑点、难点。

对抗刑事诉讼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每个案件在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投入。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诉讼保障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首先,对抗刑事诉讼模式虽然从理论上说不会给社会公平和正义带来负面影响,但在对抗刑事诉讼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逃脱法律追究更为容易却是不争的事实

在司法实务中,法律规定不完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装备落后以及执法干扰等问题是经常出现的现象,这些现象与对抗刑事诉讼模式结合,容易产生更多的存疑处理和无罪判决的案件,导致许多客观上已经触犯刑律的行为,在法律上却得不到处理。

如果大量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追究,沉淀于社会生活中,将损害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其次,在对抗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本身的状况已经不是很重要了,在对抗中占据上风才是关键所在。

控辩双方收集到更多的材料,拥有更高明的策略和更雄辩的口才,谁就更能打动法官和陪审团成员的心,更能得到自己满意的结果。

控辩双方对抗的实力对比对案件的最终判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当辩护方经济地位、经济状况存在明显差别时,实行对抗刑事诉讼模式将会以表面上的权利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面临严峻挑战。

可见,对抗刑事诉讼模式是一项虽能保护无辜者不受追究,却成本巨大、代价昂贵、条件苛刻的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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