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市民社会的构建

摘要:文章系统分析了我国目前市民社会理论和实践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明确了市民社会之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以国家为主导,提出了构建我国市民社会的路径方法。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导向;民间组织公民意识      近些年来,我国遭受了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

在我国政府积极努力之外,社会上活跃着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他们倾其所有与灾区共患难,如贵阳私家车悬挂“绿丝带”给困难的人搭顺风车,出租车司机团队无偿担任物资运输任务等。

在这些活动的背后,我们看到了一个迅速崛起的市民社会,在突发事件面前,它不再消极地等待政府的救助,而是自发地形成一股有效的力量,投入到抗灾中去。

然而,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市民社会构建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中国市民社会的现状   就我国市民社会来说,无论是理论的发展还是实践的展开,都是刚刚起步,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从民间组织来说,作为市民社会的主体,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官办性质严重。

在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八大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政府社团基层组织的数量占了一半以上。

这些组织国家机关的性质类似,政治功能突出,行政化倾向明显,基本上都是由党和政府创建并接受其领导的。

二是市民社会在各个层面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社会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

如在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影响最大、威信最高的民间组织是村委会、居委会以及某些社区组织如老年协会等,而传统上很有影响的团组织、妇女组织、民兵组织,现在的影响和作用非常微弱。

三是制度困境。

在对民间组织的管理方面,“制度剩余”与“制度匮乏”同时并存,一方面,关于民间组织的许多规定大量重复、交叉和烦琐,类似的规章制度过多,造成了市民社会管理过程中的“制度剩余”;另一方面,民间组织的管理又存在着许多真空地带:缺乏管理民间组织的一般性法律法规、现行的一些管理条例在实际生活中已经较难适用。

四是资金、人才缺乏。

许多民间组织工资少、待遇低、办公条件差,职业发展前景不明,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强,从而影响到民间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五是相互信任困难。

政府和公众对民间组织普遍缺乏足够的信任,一些民间社会组织缺乏自律机制,透明度不高,甚至出现贪污、挪用、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导致公众的不信任。

第二,从国家层面来说,虽然对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壮大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和指导,但一些失误还是制约着市民社会的健全发展。

相比经济改革而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较为缓慢,强大的国家政权对市民社会空间的挤压,无论从程度还是从历史惯性来看,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消除的,国家因素未能及时从社会中撤离,没有把职能及时的让渡给社会,导致社会的发展始终脱离不了国家的限制。

另外,中国市民社会赖以形成和发展的市场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并且很不规范,这就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市民社会还处在形成和发展之中。

现代西方国家市民社会所体现出来的志愿性、非政府性、独立性等特征,在中国市民社会中表现不明显。

另外国家行政机关对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的帮扶力度欠缺,制度上缺少完善。

第三,从公民层面上讲,自我意识缺失。

公民意识是人类自由自主活动内在精神的自觉反映和要求。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曾提及:西洋社会在象征团体的神的观念下,有两个重要的派生观念:一是每个个人在神面前的平等。

二是神对每个个人的公道。

这是西方市民社会建立的思想基础,而在中国的传统政治哲学中,由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封建宗法关系的制约,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个人依附于国家和家庭,几乎没有任何独立的法律地位,所以中国民众自古就养成了顺从意识,专制君主几乎可以主宰一切。

这种公民意识上的缺失也使得中国市民社会建构因受制于这种传统文化影响而进展缓慢。

二、构建我国市民社会的路径选择   构建当代中国市民社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要突破制度障碍,还要摆脱传统文化思想的束缚,不可能一蹴而就。

邓正来和景跃进提出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两个阶段论”,认为第一阶段是初步建成市民社会,形成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第二阶段是进一步完善市民社会,积极参与国家决策。

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本文认为应采取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式,而非自下而上的民间自主式。

一方面,因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向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由国家提出构建市民社会则会更加有力,实行也更有效;另一方面,作为市民社会的对立统一面,国家处理与社会的关系比社会自行调节更有好处,国家可以将渗透在社会各个层面的国家政权因素撤离,给与社会更大的发展自由,因此在构建我国的市民社会时,应该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积极克服目前市民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

国家转变自身职能方面来说,加强社会政府机构的监督,把社会国家中剥离出来,在国家社会之间重新进行权力配置,确立“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在职能分化和组织分化的同时,依靠重新组织起来的网络式管理,依靠市民自治组织和社区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实现符合市民公众利益和需求的有效管理。

具体来说,政府职能转变,主要指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包括政府管理权限、管理方式的转变以及政府能力的转换和提高,这就要求政府切实转变观念,真正实现从“管制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从“细职能、大政府”向“宽职能、小政府”转变,着重厘清与社会的职能分工问题,把相当部分的行政业务从行政执行领域中撤离并让渡给社会,激发公民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上来,在政府社会公民之间形成一种以理性协商、互惠互得、责任共承为特征的伙伴关系。

具体来讲,政府应通过制度创新、素质教育和法律约束来积极培育、发展和规范各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社区志愿者组织等介于政府和营利性私人企业之间的所谓的“第三部门”,提高其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社会自治能力,从而最终实现市民社会社会事务的自主管理。

国家市民社会的助推来说,在目前中国的实际境况下,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国家必须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而不是消极退守。

这不仅在于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在国家主导下进行的,而且在于中国现代化的晚发外生型模式及其性质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化不可能发生于分化的社会层面,而是首先必须发生于国家层面,即由国家运用政治权力强迫启动现代化进程。

这就决定了国家的政治推动力在建构市民社会的过程中很长一段时期内还将存在,并且由于市民社会内部存在着各种矛盾和冲突,这不但可以引出国家干预的必要性,而且值得指出的是,这种矛盾和冲突如果处理不当还很可能导致市民社会本身的分崩离析,所以,在此进程中,国家政治推动力的存在还是一种必要的存在。

市民社会注意发挥国家的作用,也可以更好地克服自身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阻力和困难,因而,做好与国家的沟通,市民社会中的经济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就会更为顺畅。

具体而言包括国家帮助这些市民社会组织建立合法性,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树立在公民心目中的威信,同时从财政拨款和委托这些组织项目来给与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起作用。

另外,国家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巩固市民社会赖以生存的前提和基础。

完善市场体系和规范市场秩序不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而且也是建构和培育中国市民社会的基础。

具体操作应将社会的经济活动更多地纳入市场化的轨道,使得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从行政控制中摆脱出来,为新的社会力量和角色群体进行物质生产和社会交往活动提供可能。

应建立国家社会二者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国家承认市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国家只对其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另一方面,市民社会监督政府权力,为个人和组织谋求政治利益,以达到良性互动。

国家公民参与管理意识的培养来说,市民社会建构离不开公民意识功能的驱动,如果公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不高,就会妨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市民社会要求的公民意识的普遍形成,市民社会建构也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提高公民素质,使全体社会成员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社会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确立理性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则是市民社会得以形成的必要前提。

应着重提高公民的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市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

这就要求我们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要转变法制教育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和参与意识

二是在社会生活中,政府要牢固树立主权在民的观念,推进民主政治进程,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人民充分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力;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和空间,并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和宣传作用,顺畅利益和意志的表达机制,广泛吸纳民众的意见,以达到调动公民的政治热情,实现公众参政议政的权利,有效地培养公民意识,激发社会成员形成自由理性、自主自律的主体精神,并进而实现由主人意识公民意识的转型。

三、结束语   市民社会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国家社会公民三位一体,共同努力。

它是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而它的发展完善也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现代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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