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伤事故”案件处理为例谈传统裁判理念的超越

论文提要: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特殊侵权双重属性。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审判存在诸多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误区:一、将投保工伤保险的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处理;二、将工伤事故这种特殊侵权当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三、以工伤保险责任取代侵权赔偿责任。

四、《民法通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一年诉讼时效,但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却把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60日照搬,视为民事诉讼时效

剖析个案、研究司法解释,我们不难发现,产生上述现象的深层原因在于:司法裁判理念滞后。

指导人们行为的滞后司法理念妨碍司法公正和法律正义实现,其对于在全社会依《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立和形成法律秩序的消极影响作用不容忽视!工伤事故从根本上说,是工业事故对人的特殊侵权

因此,工伤事故案件审判尤其亟需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裁判理念,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保障其更好地实现《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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