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

【摘 要】人文精神可以说是一种“唯人”的精神,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注和爱心,是对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地位、尊严,生命的意义、人类的命运、困境、信仰,社会的出路以及人类对终极价值追求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的思索与探讨,以及在生活中去努力实践和追求的人性与社会的真、善、美。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从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付出艰苦努力。

和谐社会价值蕴涵十分丰富,如民主法治、友爱诚信、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积极向上等,但建设和谐社会首要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对于法治而言,在其人文关怀的视界内,其关键与核心是不仅在法治的观念、意识与精神上,而且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都要始终遵循一个根本准则,这就是:把真实的个人真正地当作人——有价值、有人格、有尊严的人!   【关键词】和谐社会 行政执法 人文精神 以人为本      2005年8月31日的《大河报》报道了一个令人心寒的案件。

一位老人去世后,子女将其骨灰放进棺木安葬在老家的一个山洞中。

当地民政部门接到举报,以为老人遗体没有火化,强行挖出棺木,在上面写明老人的姓名、住址,放在宣传车上,游街“宣传”国家政策。

为此,老人的子女以民政部门违法为由,提起了诉讼。

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民政局行政行为违法。

然而,8月19日,孟津县民政局副局长黄宏安和该局下属的殡葬管理所几位领导在谈到当时的执法行为时,异口同声地表示:“我们当时的行为并没有不妥,因为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骨灰同样不能土葬,应该安葬到公墓;对骨灰进行非公墓以外的‘二次入棺’也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

” “我们一开始就知道是骨灰,我们就是去起的‘骨灰’。

”   “骨灰游街案”在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野蛮执法行为纷纷表示谴责,也对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人权意识的淡漠感到心寒。

在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行为粗暴、态度蛮横、形象欠佳,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缺少人文关怀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与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是格格不入的。

简单粗暴、缺乏人文关怀的野蛮执法不仅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上的毒瘤,也不利于以人为本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人文精神法治的精神意蕴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

决定法治传统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人文精神

历史发展到今天,对人自身的探究和思考,对人生和世界存在的基本意义的关注和追问,已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要求。

人文精神可以说是一种“唯人”的精神,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注和爱心,是对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地位、尊严,生命的意义、人类的命运、困境、信仰,社会的出路以及人类对终极价值追求等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的思索与探讨,以及在生活中去努力实践和追求的人性与社会的真、善、美。

因此,人文精神包含着历代文人的宇宙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人格理想和终极关怀,并为了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崇高理想而具有不惜一切的执着追求精神。

一般说来,“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而不是政治、经济、法律等社会的制度”,20世纪90年代,我国学者王晓明等发动了一场有关“人文精神”的大讨论,从所涉及的主要论题和核心思想看,“人文”的东西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及其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

就其真实的意义和实质而言,人文精神乃是人对自身作为个体存在的价值与尊严、人性与人格、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的认识与理解、思考与把握。

所以,所谓人文尺度,也就是人的尺度,特别是真实的个人的尺度;所谓人文关怀,也就是人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其生活的关怀,特别是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

人类历史而言,当人真正由单纯的生存而进入在生存基础上的生活之时,其作为生活之基础与环境条件的所有因素除了自然环境与资源因素之外,无论是精神、意识与观念系统,还是规范、制度与组织机构设置,都无不体现着一定的人文旨趣,表达着某种程度的人文关怀

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

”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智者普罗泰戈拉就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

”因此,法治无论作为人类对其日常生活世界的秩序追求与制度选择,还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与理念,都必须真切地反映人文关怀人文精神,否则,一旦失去其人文内涵,法治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异化,从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成为对抗人、压制人和扼杀与束缚人的单纯暴力机制。

二、人文精神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要素      何谓“和谐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国家近一时期的重要任务,是我们党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目前建设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崭新理念,成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

建设和谐社会,需要从政治、经济、法治社会等各个方面付出艰苦努力。

和谐社会价值蕴涵十分丰富,如民主法治、友爱诚信、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积极向上等,但建设和谐社会首要的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一,追求和谐是生活在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中的人民的共同理想追求

不同国家受特定的经济、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制约,对和谐社会的目标设定有所不同,实现途径和方法纷呈各异,和谐社会的表现形式和发展水准高低不一,但无论如何,人权在任何堪称“和谐”的国家和社会都应获得尊重和保障。

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使人获得权利,更重要的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目的和获得自由发展、自我解放的手段。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人类社会的历史实际上是一个不断追求人自身解放的历史链条,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是这一链条中的一环,每一社会形态是前一社会形态的继续,人因而也比前一社会形态获得更多的解放。

因而在这个理想的社会,人权才真正实现了它的应然性的完美和充分的展现。

这个时候,和谐社会也就达到了它完美的高级形式。

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内容。

第二,和谐社会应当是人道、宽容和理性的社会,人道、宽容和理性是建设和谐社会价值基础与精神支柱。

而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道、宽容和理性的核心价值

所谓人道,就是重视人和人的价值

维护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根据在于人的本质的要求。

人在本质上是主体,要求必须把人和动物区分开来。

人道意味着首先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在内的基本权利,要注重保障所有人作为人的所有权利,无论他是农民、工人,还是穷人、富人。

宽容要求人们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去争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压服手段去解决人们在观念或看法上的分歧,只能采取理性、法治和妥协的方式去解决。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论是在宏观决策还是微观策略上,无论是在总体布局还是内部结构上,都要坚持把人作为第一要素,用以人为本来指导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用以人为本来检验构建和谐社会的实效。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