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一.各种假期的处理办法

(一)事假

1.职工的父母、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生病,家中确实无人照顾,需职工本人护理,只许一方请事假。夫妇一方在本市的其它单位工作,应由两人轮流请假

2.职工的直系亲属在外单位工作因工伤住院,请求中心职工护理时,须对方组织出面联系,方可请假护理,在护理期间按事假处理,职务工资、津贴和福利由对方发给。反之,中心职工因工伤住院,需在外单位工作的亲属护理时,经主管领导同意,有组织派人联系,其亲属在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由中心发放。

3.职工家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家中确实无人照顾,需职工本人护理的,必须有当地医院证明(当时没有者事后补上),职工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4.其他原因需请事假者。

5.每年请事假者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探亲假

探亲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所属路程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如果职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大中专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凡是在上半年实习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实习期满,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独身职工(包括离异、配偶死亡未再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凡职工家住农村,亲属来局探亲居住满三十天的,职工本人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可报销往返路费。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6.到配偶所在地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三)公休假

1.根据有关规定,中心职工在确保完成工作前提下,可享受公休假休假天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工龄不满十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天。

工龄满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四天。

2.公休假原则上当年享用,逾期作废;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分期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3.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

①已享受寒、暑的脱产学习职工;。

②已安排疗养、休假者;。

③全年累计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并取消次年的公休假);。

④当年休产假三个月及其以上者;。

⑤见习期内;。

⑥参加业余学习的个人要求脱产学习,其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公休假时间者(脱产时间跨年度时,分年度计算);。

⑦停聘期超过三个月以上者。

(四)婚假。

1.职工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在本市的给假三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2.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在6个月内有效。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五)产假

1.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合理生育一胎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必须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连续使用。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办法处理(需有医院证明)。

3.生育过一胎的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凭医院证明(病历记录、处方、收据,下同)可休息2天;取出节育器的可休息1天;上环失败怀孕流产者,凭医院证明可休假14天;男女职工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休息15天。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在本市的给丧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七)病假。

1.职工去门诊部看病,一般病症给假二小时,重病或难症者,可根据医生证明给假。

2.职工因病请假,需医生证明,中心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若遇急病,来不及请假,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八)旷工

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①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②假期已满,不续假续假未被批准又不上班者;。

③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推病不上班者;。

④分配工作不服从,经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

⑤以因公外出为名,而实际办私事者;。

⑥停聘期间不到单位上班,不参加集体学习生活者。

注:各种假期及旷工计算方法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职工请假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处级干部请假应经主管局长批准;科级干部请假应经中心领导批准。

(三)科长批准权限为一天;对于半天的假期,可累加计算。凡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四)请假一天以上的,需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交中心领导批准,办公室盖章留存,请假单交本科室考勤员签字登记方可生效。假期期满后,持假条到办公室销假,不销假者,按超假处理。没有假条者,各科室按旷工处理。

(五)职工假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单位时,必须提前向单位续假。科长接到续假电报、电话当天,必须做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并用电话或电报通知本人和办公室。若科长接到职工续假电话、电报当天内,没有迅速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没有及时通知职工续假职工按同意续假处理,科长应承担续假职工未按时上班的责任。

三.上班劳动纪律

(一)全体职工应忠于职守,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当天迟到、早退、脱岗超过5小时,以全天旷工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在哺乳期(婴儿在一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给半小时哺乳时间。

(三)幼儿送园期,全天给20分钟进行接、送园。

(四)上班时间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准在上班时间干私活, 不准上班时间下棋、打牌,不准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

四.考勤办法

(一)各科室严格按照考勤

制度进行记录,考勤结果作为奖惩、评聘、晋级、工资、奖金、福利发放的依据之一。凡无考勤记录者,均不得评先、续聘、晋级和发给工资、奖金、福利。

(二)以科室为单位,各科室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三)考勤员应在当日记录当天出勤情况,不得隔日或数日后凭回忆补作记录。考勤资料(各种假条等)由考勤员保管,以便备查。

(四)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职工按规定做出处理。

(五)各科室每个月的考勤表在次月的3日前,经科长签字后由考勤员送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于4日前统计汇总后对违规违纪情况按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送中心领导处理。

五.考勤处理。

(一)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以下者,扣发一个季度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旷工累计11天至15天者,扣发全年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连续旷工16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职务津贴。凡有旷工行为者,影响一次工资晋升。

(二)当年请事假10天以上者,按实际天数扣发相应的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扣发一个季度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累计一个月者,扣发全年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外,影响一次工资晋升。

(三)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两年累计病假半年以上者,影响一次工资晋升。

(四)休相应工龄段的公休假,按休假天数扣发考勤奖、防汛补贴。

(五)上班迟到、早退、脱岗当月10次以上者,扣除半月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15次以上者扣除全月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

(六)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六.其它。

(一)职工由单位选派参加各类脱产业务培训学习的视为出勤。其报销及请假办法参照《职工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岗人员参加各种取得职称、学历、学业证书的短期学习(一周以内)须经批准,可请事假或公休假

(三)职工休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等各种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劳动纪律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考勤奖、防汛津贴和有害补贴的发放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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