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再投资退税的几个失败案例 失败案例
近年我国整体济良发展势头带动下许多外国投者将从外企业获得税利润用追加我国投努力扩生产销售规模。
根据《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十条规定“外商投企业外国投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该企业增加册或者作投开办其他外商投企业营期不少五年投者申请税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分四十税款。
”另根据《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八十条规定外国投者国境再投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以按照国院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
应该说再投退税规定对投者而言相当优惠但是许多企业进行再投候由能预先做税收筹划虽然税利润汇出境外而确实用境投但终能享受该项政策。
例某国投者上海、苏州、成都分别设立三外商独企业又上海设立投控股公司并由投公司统责三户独企业投管理事宜。
根据公司部制投公司下三户企业每年税利润必须要汇总到投公司统管理使用因苏州厂税利润先汇到上海投公司再由投公司将款项到武汉建厂。
由苏州厂税利润直接付到被投企业账面上从而无法证明用再投那部分就是苏州厂利润外方投者申请再投退税能通税机关审批。
例二某国投者上海设立B公司B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账面累计分配利润5000万元00年进入全额征税期。
00年该投者南京又投设立外商独企业册金500万美元计划用现汇投。
首批金300万美元到位由金紧张定用从B公司分配税利润再投到公司。
虽然事实上外国投者确实是用从B公司分得利润投入到公司但因这种情况再投是补足已存外企业应到位金而非增加其册因而享受到再投退税优惠。
如企业预先做筹划企业先册300万美元然用从B企业分得利润再投到企业增加其册00万美元这样就可以享受到再投退税优惠了。
例三某国投者上海设立独公司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账面累计分配利润5000万元其两年免税期利润000万元减半征税期利润3000万元。
由企业事前筹划办理再投退税仅获得对500万元税利润作计算基数计算退税。
因企业明确用哪年税利润进行增税机关则从年往推前面两年免税期税利润000万元因涉及实际税款入库不办理退税结仅就剩余500万元作年减半期利润计退税。
如企业明确用再投利润是属三年减半期则可以就500万元享受再投退税。
从以上失败案例可以看出样是税利润汇出境外而用再投由对再投退税政策理上有偏差税收筹划上考虑欠缺从而终导致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进行再投相关税收筹划应着重从以下几对政策进行理和把握。
关再投方式理。
再投方式有增加原利润获得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册、增加其他已存外企业册或新建外企业三种方式。
对前两种方式要特别强调是“增加”二即不管是再投企业或再投它企业定要其原有基础上增加其册。
再投方式选择。
选择再投方式投者当然会从购销市场、行业竞争、投风险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因素分析但笔者从税收优惠角看这三种方式不选择结也有很差异。
对再投企业说由企业已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再投扩生产所得只按规定直接进入所得税征税期除非再投项目能够达到相关政策规定可单独计算享受所得税优惠。
不这样规定对投金额要较高般企业难以达到。
考虑再投方式还要考虑三种情况下被投企业哪种比较容易成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以便全额退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再投利润年选择。
生产性外企业由获利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免税、减半、全额征收等年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很差别。
根据《外商投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八十条规定“依照税法规定计算退税外国投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再投利润所属年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由税机关采用合理方法予以推断确定”因企业要事先明确用再投利润所属年。
进行再投筹划应选择减半或尽量选择全额征税期税利润进行再投并且要企业董事会议、相关部门增项目批复、外管局外汇核准件、验报告要明确表示用再投利润所属年以备税机关核。
再投金流。
再投退税强调“直接再投”即用再投税利润金定要从利润获得企业账上直接到被投企业账上若利润汇到境外再回或由其他关公司付都享受不到退税优惠。
两限问题。
退税申请限再投金到位日起年般以验报告准逾期税机关不予办理。
外再投企业营期要保持五年以上满五年而投者将再投形成股权让、撤出原已退还税款要补缴但股权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接拥有或被人拥有00%股权关系公司除外企业具体操作要把握。
再投与其他优惠统筹兼顾。
外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较多除再投退税外还有诸如减低税率优惠、追加投减免优惠、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优惠等进行再投筹划要统筹考虑各项优惠以用足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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