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应正确行使知情权

[摘要] 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知情权,填补了以往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空白,从而确立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中获取相关信息权利的法律地位。

作为就业群体中特殊部分,大学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中严重遭遇信息不对称等现象,这为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埋下劳动纠纷的隐患。

因此,从自身出发,了解知情权、正确行使知情权对于毕业生就显得格外紧迫和必要。

[关键词] 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 大学毕业生 就业      《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

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劳动权利与义务方面有了明显进步。

其中,亮点之一就是对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知情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立了劳动者知情权法律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真正享有这项权利。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缘于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知情权缺失现象十分严重。

作为初次就业劳动者,大学毕业生经常会遭遇信息不对称,无法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可信的原则。

知情权行使订立劳动合同的关键一步,而知情权的缺失必然导致劳动合同订立的失败、无效或者为将来履行劳动合同埋下引发纠纷的隐患。

因此,了解知情权、正确行使知情权对于毕业生就显得格外紧迫和必要。

那么,大学毕业生应该如何正确行使知情权?针对大学毕业生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可以说,他们要正确行使知情权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重视知情权;第二,认真学习与解读法律规定的知情权;第三,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有效行使

一、重视订立劳动合同应享有的知情权   之所以提出大学毕业生应该重视劳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知情权,主要是基于以下四方面考虑:   1.知情权的使用对于所有有缔约愿望的劳动者都是必要的。

它可以保证劳动者就业时,能够获得与用人单位对等的信息,真正享受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待遇,这对双方今后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2.从毕业生自身特点来讲,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重视知情权

大学毕业生与其他求职者有着明显特点:第一,学历高,就业期望也较高;第二,社会经验少,阅历浅;第三,年轻气盛,容易草率决定;第四,是初次就业者,有着迫切的就业愿望,对失业的承受能力弱。

因此,要获得理想且稳定的工作,减少劳动纠纷,免招失业的挫折,毕业生就更需要知情权以尽可能地了解用人单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从容签约。

3.从毕业生就业的现实遭遇反映出的根本原因看,知情权的使用不容忽视。

如今,围绕毕业生就业普遍反映出一些不良现象,如违约率走高、跳槽频繁、遭遇欺诈等。

其中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毕业生忽视了知情权

一方面,很多毕业生单纯以工资待遇、工作地点等简单标准决定是否签约,而忽视与就业有关的其他用人单位信息的了解;另一方面,虽然了解知情权,但面对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他们行动上却忽视了,往往不主动询问单位自己想了解的信息就委曲求全草率签约。

4.从维护良好法律环境角度讲,重视使用知情权毕业生应尽的社会责任。

如今,《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施,要使这部可以保障劳动者诸多劳动权益的法律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劳动者自身懂法以及维权意识提高是很重要的因素。

因此,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就需要毕业生人人重视知情权,要不畏强势,使用知情权,在法律保障下营造出浓厚的法制环境,监督用人单位的行为,从而改变长久以来就业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二、认真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知情权   1.知情权法律含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知情权就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了解有关信息的权利。

以往《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知情权没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是个买方市场,再加上监督不力、执法不严等原因,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是十分明显的。

因此,知情权就成为现实中用人单位的“专利”,招聘单位的情况、信息对求职者的透明度是极低的,有时还拒绝告诉求职者。

更有甚者,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违法聘用求职者。

针对这些严重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就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知情权,即该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由此可见,法律至少明确了三点:第一,确立了劳动者知情权法律地位;第二,劳动者知情权的内容和范围;第三,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劳动者获得有关信息必须是真实的。

2.明确知情权行使的时间   行使知情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双方能更好地相互了解,就有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从而体现出签订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减少劳动纠纷。

可见,对于绝大多数劳动者知情权行使的时间是在缔约过程中,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而没有缔约愿望的人是无权了解他人各方面情况的。

由于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即分为二个阶段:在毕业前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到毕业正式报到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

因此,可以认为毕业生行使知情权的时间应提前到签订就业协议前并可以延续到签订劳动合同时。

理由有二:第一,就业协议虽不是劳动合同,但属于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也享有知情权;第二,虽然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性质不同,但就业协议是为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服务的,是要与劳动合同在内容上衔接的,则可视为在缔约过程中。

因此,毕业生们要把握好这一时间阶段,以便充分了解用人单位

另外,值得提醒一点,假如工作后用人单位要就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那有关变更的相关信息劳动者仍有知情权的,此时行使知情权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但也是在变更合同有关内容之前。

3.全面认识知情权内容和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知情权的内容和范围,劳动者有权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从内容上看,毕业生们往往关心工作地点和劳动报酬,而对于工作条件等其他内容,尤其是是否存在职业危害或安全问题却容易忽视。

所以工作后实际遭遇这些问题时,往往后悔。

从范围上看,虽然知情权涉及内容是很广的,但应清楚地认识到,它强调的是与缔结劳动合同有关的信息

这些信息的能否获取会直接影响毕业生是否签约或某些条款的协商。

因此,毕业生必须知道自己应获取以上信息,尤其是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几个主要关键信息,应当予以充分了解。

但诸如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信息就不属于知情权的范围。

在此必须提醒毕业生,由于劳动合同涉及内容广而细,有些针对所有劳动者大体相似的具体内容,如劳动纪律、薪酬制度等,用人单位往往以规章制度、《员工手册》、集体合同等方式加以具体规定,而在个人劳动合同中只是用“依据企业某制度而定”等语句加以概括。

此时,毕业生不能盲目签收这些文件并签约,这会视你认同这些规定。

毕业生们必须仔细阅读这些文件,认同后方能在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上签字。

4.明确违法责任   可见,知情权能真正得以实现依赖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应在“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充分互为了解,以此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

如果有一方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虚假信息就损害了另一方的知情权,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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