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请销假制度
学校总务处人员因事、因病、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事前请假,不得电话请假、捎假、事后请假。
(1)请假1天以内,向处长或副处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向经处长同意,拿请假条向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请假。
(2)请假期满后,要及时上班,向有关领导销假;需延续请假时间的,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续假原因。
(3)不按规定请假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者,均作旷工论处。
(4)捎假、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者均无效,按旷工处理。如遇事故、救急等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写出证明,方可有效。
(5)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考勤人员,寒、暑假期间,外出考察、旅游、探亲要留联系电话,说明去向、时间和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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