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请销假制度

党校销假制度

学校总务处人员因事、因病、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事前请假,不得电话请假、捎假、事后请假

(1)请假1天以内,向处长或副处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向经处长同意,拿请假条向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请假

(2)请假期满后,要及时上班,向有关领导销假;需延续请假时间的,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续假原因。

(3)不按规定请假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者,均作旷工论处。

(4)捎假、电话请假事后补假者均无效,按旷工处理。如遇事故、救急等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写出证明,方可有效。

(5)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考勤人员,寒、暑假期间,外出考察、旅游、探亲要留联系电话,说明去向、时间和联系方法。

(6)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每三天扣出勤补助10元。

(7)国家发布动员令或学校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人员均应立即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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