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表格法所得税会计核算(1)

一、确定形成暂时性差异的项目首先,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时,应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梳理各资产负债项目,依次将会计核算所得税计缴有差别的项目列明,并列示其会计账面价值

企业应注意将会产生会计核算所得税计缴差别,但依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项目(如商誉的初始确认;投资企业可控制且可预见不会转回的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排除。

如,某企业上一年度税率15%,本年度税率调整为30%。

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分别为20万元和11万元

本年度税法核定的应交所得税为10万元

年末,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存在会计核算所得税计缴差别的项目如下(见表1):(1)建筑物A,原价502500元,会计上预计残值2500元,估计使用寿命10年,已使用2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累计折旧10万元,当年计提减值准备10万元税法规定无残值,使用寿命5年。

(2)短期投资中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B,成本为10000元,期末公允价值为15000元,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则股票A的账面价值为15000元。

(3)一项存货C原值10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4万元账面价值6万元

(4)一项权益法核算下的长期股权投资D,两年前初始投资成本100万元,低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0万元,按新会计准则,初始确认的账面价值为120万元

两年中企业根据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实现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50万元,同期分回现金股利30万元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40万元

(5)一项账面价值为2000元的待摊杂志费E。

(6)一项账面价值为10万元的预提产品保修费用F,按税法规定在实际支用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一项账面价值为200万元的预收房地产业务收入G,税法规定按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假定税法核定的可抵扣成本费用总计150万元

其次,列示会计上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但依税法规定可确认计税基础的项目,并将会计账面价值列示为零。

企业有些项目有一个税基,但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一项资产和负债。

例如,上述企业有一项开办费H,会计核算上已计入费用,账面价值为0,按税法规定在一个较长的期间才允许作为一个抵扣项目,假定本年末还有未抵扣金额10万元

二、确定资产负债的税基一是资产税基的确定。

资产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 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

收回账面价值应该计缴所得税资产,因为限定了以账面价值的价格收回账产,不包括以高于或低于账面价值的方式收回资产,“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的金额既等于该项资产账面价值

上述公式变为“资产计税基础=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可抵扣的金额”,体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中“资产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②这一概念。

公式的作用在于应用,将如下文所示使概念性很强的税基确定变得简单明了。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收回账面价值过程中不会发生应计税收入的资产,上述公式依然是适用的。

例如企业以账面价值收回应收账款,税法中应税收入的确定和会计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同属于发生销售行为的期间,收回货款不再计缴所得税收回资产账面价值时应计税的收入为零,期间也未发生任何可抵扣所得税的费用,此时“资产计税基础=账面价值”,反映了国际会计准则中“如果这些经济利益是不可抵扣的,那么该资产税基即为其账面金额。

”的规定。

事实上,这类资产账面价值收回不会产生所得税差异,已超出了所得税准则的规范范围,因此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并没有如国际会计准则将其包括在资产计税基础的概念中。

2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