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厦管理公约

前言 本公约制定的目的在于通过本公约的实施,以界定各业主/用户对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的"xx国际广场"(以下简称"该广场" )及其设备、服务设施管理、保养及维修订立规定,达到对该广场的统一管理,以保证该广场的所有业主/用户有效地使用其购置/租用的物业,以及规定各业主/用户对该广场管理及公共开支所须负责的责任。 本公约以下当事人签署后即生效,该广场的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受本公约各条文的约束。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管理公司对本公约的条款享有解释权。

特别提示:本公约的签约单位为 1.广州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商") 2.(一般的社会购买者名称) (以下简称为"业主") 3.广州xx国际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者")。

第一章 定义 一、在本公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1."该土地":指根据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穗国地出合(1998)419号文及《国有土地批准书》穗国土建用字(1998)5xx号文,由广州市国土局出让位于天河区xx路以西xx院地段约1436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之土地。 2."土地批文":指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穗府国用xx字第特167号、168号、169号"及有关的文件及修订。 3."该广场":指座落于该土地上的xx国际广场或其任何部分。其中写字楼、购物商场、酒店公寓、餐厅、康乐设施、会议中心、地下车库,并其总面积约为 195,000平方米。 4."公共地方" :指在该广场内或该土地内由发展商根据本公约所指定的公共地方。其中包括各入口大堂及(来自:)通道、各扶手梯、直梯、楼梯间、行人道、行车道、卫生间、梯台、天台、绿化区及休息地方、管理者办事处及各监控室、电表房、锅炉房、电掣房、泵房、洒水系统泵房、消防及保安设备控制室、电话机房、消防泵房、光井、水箱、升降机房、发电机房、空调机房及为该土地及该广场业主用户及访客而设并供其共用的其他地方或范围,但不包括任何业主拥有所有权的地方。 5."公共服务设施":指为该广场的利益而安装的设备、仪器、电机、装置、树木、管道、电缆、电线。但任何只供个别业主及租户使用的设施不包括在内。 6."装修手册":指管理者(如以下所定义)就各业主在其所属单元(如以下定义)的装修、更改、改进、加建及装饰等所作的规定。 7."用户手册":指管理者管理广场而制订有关写字楼、商场、公寓、车位及有关设施的使用守则。 8."管理费用":指管理者管理及保养该广场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9."维修基金":指用于维修、替换该广场公共设备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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