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研究(1)

摘要:分税制改革仅涉及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权基本上没有分。地方政府“迫于财政收支压力”,滥用收费权,非法截取税收立法权,致使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根据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和国际惯例,税收立法应在相对集权的基础上、适度分权

关键词:税权税收立法权政府职能税权分配模式

作文 /zuowen/。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经授权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是税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其中,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原创性的权力,也是税权划分和合理分权的核心内容,其他两项税权都是由立法权规定的。 代写论文。

所谓税收立法权划分,就是指税收立法权在国家相关机构间的划分和配置,以此明确各自的权限、职责,便于合法行使,确立税制。税收立法权在国家机构间的划分,有纵向与横向的区别。纵向划分是该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权力机构之间的划分,横向划分是该税权在同级的权力机构和行政机构间的划分。本文主要研究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因为它是税权划分的主导,也是制约分税制规范化的关键。 代写论文。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和国际惯例。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开题报告 /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划分,是合理划分事权、财权、税权的出发点。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的三大职能。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从纵向来看,政府职能划分大致如下:(1)资源配置职能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共同履行,而且主要由地方政府履行。因为不同层次的公共品受益范围是不同的,分权进行资源配置更有效率。全国性的公共品(或辖区间外溢性的公共品)由中央政府统一提供,可以避免浪费。地区性的公共品由地方政府提供,可以提高适应性、针对性、准确性。两个层次的公共品中以后者为多,所以该职能主要应由地方政府履行。(2)收入分配职能由中央政府履行。因为收入分配职能(地区间的收入再分配、个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都不能或不宜由地方政府履行。(3)经济稳定职能主要由中央政府履行。因为地方政府不具备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手段、能力。

论文网。

按照上述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的界定和分配,划定事权,明确财权,确立税权,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将凡是与中央政府履行职能相关的事权、财权划归中央政府及其财政,并将中央税(国税)的立法权相应划分、配置给中央权力机构(或经授权机构),构建全国统一的中央税体系;将凡是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相关的事权、财权划归地方政府及其财政,并赋予地方权力机构相应的地方立法权,构建地方税体系(辅之以较为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体制)。这样的基本分工适合中央政府把握全局、地方政府有条件因地制宜的要求。这既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理论基础,当然同样也是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理论依据。 毕业论文。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国际惯例 论文代写。

税权(主要是税收立法权)集中和分散程序的不同来看,国际上有三种典型的税权分配模式:相对分权模式、适度分权模式、相对集权模式。 论文代写。

美国实行的是相对分权模式,税收立法权政府之间的分配相对均衡一些。联邦税的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州均拥有州税、地方税的立法权。各州政府大多利用税收立法权来贯彻政府税收政策,在设计、调整税制结构时,都试图简化税制,目的在于吸引或至少不赶跑州外资金。应当指出,联邦有权过问各州税收立法,必要时可出面协调各州的争议。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日本实行的是适度分权模式,都、道、府、县也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但中央为了防止地方税和中央税重复,实行一套“课税否决制度”。即,允许地方地方税法列举的范围内自行立法征税,但若想超出范围,须经自治大臣批准。目的在于限制地方擅自立法征税,防止因税收分权而出现税政混乱,妨碍公平竞争。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德国实行的是相对集权的模式,联邦专享税和共享税的立法权集中在联邦,对各州专享税联邦有优先立法权,为促成税制和法律的必要统一,实际上各州专享税的立法大部分也由联邦来从事,各州真正拥有的税收立法权事实上仅限于地方税收。 论文代写。

通过对世界上三种典型税权分配模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税权分配模式税权的集中与分散程度各不相同。各国往往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国情出发,来选择、确定自己的税权分配模式。(2)尽管各国税权分配模式差异很大,但都不同程度地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当今世界税权分配,既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而是在中央的调控下,地方普遍拥有一定程度、范围的税收立法权。这些为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与借鉴。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二、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存在的问题 毕业论文。

(一)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间的规定不一致,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缘分享。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还曾先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及深圳市、厦门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税收征管法》却又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只有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特别授权)地方人大及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地方税收法规。可时到今日,还没有这种特别授权。国务院也数次发文,强调税收立法的集中。如国发[1993]第85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国发[1993]第90号文件规定,“中央税和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等等。地方制定税收性法规实际上是不允许的。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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