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不起诉权

【摘 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起诉权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经常使用的一种权力。文章首先介绍了不起诉权法律根据以及种类,如不起诉权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定条件下的不起诉权。其次指出了不起诉权所适用的范围以及存在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几点完善不起诉权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定条件下的不起诉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官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种常用的法律文书。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从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即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一、检察机关起诉权法律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不起诉权的种类与监督制约机制。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机关起诉权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特定条件下的不起诉权

起诉决定书的优点在于划清罪与非罪,体现法律的公正;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在刑罚中的运用;同时实现了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作用。不起诉权的正确使用,使得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及时终结,节约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所投入的司法资源,实现了司法资源的合理运用,修复了社会关系。同时还为案件当事人提供了程序性便利,避免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减轻了起诉负担。

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决定不起诉时,应当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卷材料,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评价。对符合法律规定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予以不起诉决定。主要围绕案情实际、犯罪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最后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超过追诉时效的,向侦查机关写明适用不起诉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办理不起诉案件时,一般都要经过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才能决定是否将案件起诉。同时还要对不起诉案件进行认真的总结评估,经过一定的程序才能保证案件质量。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诉讼拖延,降低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办案检察人员启用不起诉权予以束缚,不能依法及时积极地行使不起诉权

检察机关作出不追究被起诉人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书后,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案件当事人、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等,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可以要求申诉。如果侦查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书适用不当,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复议。若被不起诉人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申诉。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不起诉决定书要做好文书说理和论证工作。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针对以上情形应当主动配合,积极接受意见和质疑,若对适用不起诉条件的案件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审查,若案件适用不起诉存在错误,案件承办人应该上报检委会,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三、不起诉权的适用。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障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诉讼参与人对检察机关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些基本要求就是为了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就是为了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五大阶段。在刑事诉讼每个阶段法律都规定了每个阶段处理案件的程序,只有前一阶段任务完成之后,案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如果在后一阶段发现前一阶段案件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有错误,就会将案件发回上一阶段重新处理。具体到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中,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发现刑事案件中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检察机关将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后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那些达不到诉讼标准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会根据各种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及时作出相应决定,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宣告其无罪。其法律效果在于可以使被告人刑事诉讼活动中得到解脱,还能有效地抑制侦查机关侦查阶段冤假错案的发生。公诉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在将刑事案件移送到法院审判之前,通过合理使用不起诉权将一些不适合起诉案件或者没有必要提起法院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从而有效降低进入审判前阶段的案件数量。确保对案件当事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进行有效指控,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在运用不起诉权时,对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轻微、特定条件下的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未成年人犯罪、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充分考虑到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时,根据起诉的必要性,可以依法適用不起诉权,这样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其它方式,比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减轻或者消除危害后果,这是刑事诉讼法宽严相济原则的具体体现。

尽管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在现实办案过程中有诸多优势,但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使用不起诉权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担心适用不起诉权,可能引发双方矛盾及舆情风险;有些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使用不起诉权害怕影响公检法之间的关系;有些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使用不起诉权内心纠结于不起诉权的程序复杂,案件质量评查等,不愿意适用不起诉权

四、对不起诉权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为了更好地使用不起诉权,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善:

1、牢固树立疑罪从无、存疑不诉的办案理念。

公诉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对于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肯定地听取被害人、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案件的不同意见,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客观全面,从而对案件事实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大胆启用不起诉权

2、检察机关建立起诉必要性审查制度,贯彻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办案理念。

侦查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社会危险性、刑事政策情况等方面出发,同时启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证据比如刑讯逼供、诱供、串供等情况导致的案件在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明显达不到起诉标准的,应该坚持存疑不诉,以防止案件到审判阶段带病起诉,通过合理使用不起诉权,从而提升办案质量和效果,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够罪即诉”的情形在实践中发生。

3、为了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应当建立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

召集案件双方当事人、侦查机关、其他诉讼参与人、邀请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加听证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案件事实的基本情况先向参与听证会人员做一汇报,参会人员发表各方观点、交换意见,就不起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发表意见,然后作出决定。这样就保证了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和不起诉案件的公正公平,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同,从而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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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拜锐利(1987.1—)男,汉族,陕西商州人,任职于陕西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科员,研究方向:重特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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