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工会与劳资关系

华全国总工会关劳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标题】华全国总工会关劳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发单位】华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99 【实施日期】99 【】 【容】【名称】 华全国总工会关劳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题】 【名】 全 条 了贯彻“发展生产、繁荣济、公私兼顾、劳两利”济政策与劳动 政策特制定办法

二条 办法适用切私营工商企业。

三条 私营企业主(以下简称方)与被雇佣工人、职员、店员、学徒及杂人员(以 下简称劳方)关系凡属办法规定者得由劳双方协议签定集体合或劳 动契约规定

集体合或劳动契约不得办法容相抵触。

集体合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定面合行业劳双方订立行业或产业总集体合工厂企业劳双方亦可订立单独集体合。

劳动契约规定某工厂企业部分劳动者或某劳动者与方 具体劳动条件契约。

四条 劳方有参加工会及切政治及社会活动由与权利方不得限制。

劳方 有受雇约由方不得强迫劳方受雇。

劳方如途辞职集体合与劳动契约上 有规定者依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辞职前五天通知方。

五条 各工商企业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工作规则由方拟定工会送请 人民政府劳动局备案劳方须切实遵行。

如有违犯上述规则者方有按规则规定 给以处分或雇权利各工商企业管理规则及工作场所工作规则不得与人民政府颁布法令及劳双方签定集体合相抵触。

六条 方了生产或工作上要有雇用与雇工人及职员权利。

方雇工 人及职员集体合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雇前十日通知 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

遣散费数额应按工厂企业饿营业情况与职工企业工作 长短而定低不得少半月实际工高不得超三月实际工但 季节性工人、临工人及因工人职员失而雇者不例。

七条 工会认方对工人职员处分与雇不合理有向方提出抗议权。

如方不接受抗议得依办法二十七条劳争议手续处理。

八条 所有工厂商店已开工复业者须努力营;开工复业或完全开工复业者 须力开工复业;如因不可克困难而不能开工复业或须歇业业者须向人民政府 申请批准。

九条 凡放方复业招雇职工曾因参加革命政治活动而被雇职工 应首先复工;其他放前六月被辞退原有职工应尽先录用或逐渐补用;但因 失被雇者不例。

十条 方招用原有职工须采用面通知和登报通知办法

原有职工须接 到面通知十日(接到面通知者登报日起半月)报到并按期到厂工作 否则作弃权论。

方原有职工不足复工候可以另招新职工;但方并添用新 职工原有职工不得提出强行复工要。

十条 方已得政府批准而停工歇业如无力偿还所欠职工工与雇费或 其他债者须报告劳动局劳动局召集劳双方协商合理办法处理。

方所有房 屋、机器、原、具等不得迳交劳方工会处理劳方工会不得行接收和分 配上述财产。

十二条 职工每日劳动以八至十原则。

如因生产要或有害职工身 体健康生产部门得由劳双方协议增加或缩短。

职工工作延长每日高不 得超十二。

手艺工人、店员、学徒及般杂人员劳动及休假原则上照 旧例。

但工作长影响职工身体健康者应酌予缩短。

十三条 年节及纪念日假期人民政府已有规定者依规定规定者依习惯。

休假 日及事假暂照各企业旧例办理。

如有不合理者劳双方订立集体合由 双方协议合规定

十四条 劳方参加工会开会及其他娱乐教育活动不得占用生产。

工厂 工会组织责干部如有必要占用生产须取得方但平每月不得超两工 作日工照发。

职工根据市政府、军管会、市总工会指示被选人民代表或团体 代表参加会议者参加会议期工由召集会议机关或团体发给。

十五条 新放城市方须保持职工放前三月实际工平水准 不得降低目前凡属生产或营业不发达及利润低微企业般亦不应增加实际工。

如放前工低或高者得由劳双方订立集体合协商酌量增加或减少但须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方有效。

办法所称实际工系包括方所给与伙食、补贴及其他待遇用实物计算出职工总收入。

十六条 工发给以每月两次宜。

十七条 保障职工实际工免受物价变动影响起见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公布 以物价指数、或以数种实物价格计算工标准。

十八条 规定工作以外加工工应高平每工额。

十九条 凡男女职工有等技术、作等工作、效力相者应得等报酬。

二十条 各企业原有供给职工膳宿及分红馈送与其他奖励等习惯者得维持旧例 如有不合理者由劳双方协商集体合修改。

二十条 学徒与养成工津贴及其他待遇般按旧有规定其恶劣者应 有适当改善由劳双方集体规定

二十二条 学徒及养成工与技术或业知识传授人(即师傅)应严守尊师爱徒 原则学艺者须尽心学习努力生产传授者须尽心传授禁止打骂虐待。

二十三条 女工及女职员生育前休息期及对乳儿哺乳旧有规定者照 原规定办理如尚无规定规定少者应规定生育前休息共四十五天;产、怀孕 三月以者休息十五天怀孕三月以上者休息三十天工照给。

乳儿哺乳每 四哺乳次每次十五分钟至二十五分钟。

二十四条 各企业已有职工福利设施般照旧举办者得由方斟酌济力 量逐渐举办。

职工因工作而致受伤或死亡者医疗期应由方照发工并担其医药费凡职工因工受伤而致残废或死亡者方应给以定抚恤金其数额由劳双方协议集体规定

职工病假期待遇及职工因病死亡抚恤费照各企业旧有规定办理如原没有项规定规定低者得由劳双方协议集体规定

二十五条 劳双方订立集体合应由各行各业订立集体合各企业 工厂可根据总集体订立单独集体合。

集体合应由各业劳方工会代表(工 会成立由该业职工代表会议选出代表)与由方业公会会员所选出代表 愿平等基础上协议签订。

项总集体合须人民政府劳动局批准。

所有该业参加签 订集体合劳双方应遵照执行。

总合签订该行业各企业劳 可根据总合订立单独集体合如有特殊问题总集体合包括者可该企 业单独集体合作补充规定但项补充规定不得与总集体合容相抵触并 须该行业工会组织及业公会。

订立集体合详细办法劳动局另行规定

二十六条 各企业职工订立集体合或集体合外向方提出要者应 事先由该业工会与市总工会审并由该业工会与市总工会派人会该业职工代表向 方或方业公会交涉以平等协商方法订立协定由劳双方共遵守。

二十七条 某企业劳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取得致见应由劳双方该业工会与业公会派出代表会双方当事人共协商如仍无法取得致见任何方得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局调。

调无效得由劳动局组织仲裁委员会仲裁。

协商调仲裁成立前双方应维持生产原状方不得有关厂、停、停伙及其他减低待遇处置;劳方也应照常生产与遵守劳动纪律。

双方任何方对劳动局仲裁不得依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控诉由法院判处。

法院判前双方应遵照劳动局仲裁定办理。

二十八条 劳争议应按上条规定手续任何方不得向对方采取人身 侮辱等强迫行。

二十九条 办法释权与修改权军管期属军事管制委员会军管期结 束属人民政府。

三十条 办法公布日起施行。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