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

摘要:《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重大里程碑。该法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并规范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对新时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更加合理与详尽的规定,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伸张与维护构筑了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局面。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会有效预防和解决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键词: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与主要特点      《劳动合同法》是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与完善,既延续发展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又对《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做出了较大程度的修改与调整,使之进一步符合新时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会有效预防和解决当前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为依法调整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进一步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法》为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更明确的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用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细节方面,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法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在法律规定了必备条款的情况下,如果劳动合同缺少此类条款,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劳动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删去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同时增加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彰显了对劳动者的人性化关怀。   2.进一步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关系到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性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心中的安全感,也关系到其工作时的责任感与归属感,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性。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把劳动者能够获得稳定的、有保障的职业作为出发点,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作出明确规定,与现行《劳动法》相比进一步扩大延伸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现行《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如增加了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   3.进一步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试用期在现行《劳动法》中,是在劳动关系正式建立前约定一个实验、考察期。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可以相互了解、选择,避免盲目性。但上述做法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先于试用期约定相矛盾。试用期过后,双方经过相互了解、选择,势必需要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就加重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累赘。   4.进一步规范了劳务派遣等新型劳动用工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原有的用工形式基础上,劳务派遣等新型用工方式也不断涌现。劳务派遣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比较新的事物,与国外相比,我国关于劳务派遣的管理制度还极不成熟。   对此《劳动合同法》用了较大的篇幅来规范劳务派遣,整整包括11个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部分规定填补了《劳动法》立法上的空白,为此部分劳动者构筑起了更加完善的维权救济体系。   (二)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进一步严格规范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进行了调整和修改,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2.进一步加重了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还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用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规定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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