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的迅速发展,金融衍生交易已成为金融市场上最具活力和影响力的金融产品。

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复杂性、高杠杆性、虚拟性、高风险性等特点,各国政府及有关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努力改善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管乏力的状况。

虽然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尚处在发展初期,但市场监管问题却不可小觑,笔者认为,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当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 ; 一、统一监管模式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

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

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

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

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

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

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

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

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

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

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 ;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 实际上,统一监管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

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统一监管模式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

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1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