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博弈论分析

[摘 要] 证券投资基金一度被管理层当作促进理性投资,避免证券市场波动的重要力量。《基金黑幕》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方面来。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成为学术界热烈讨论的重要话题。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四个主体监管中的行为,从而对如何加强监管提给出建议。

[关键词] 基金 监管 博弈论      一、相关 文献 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2000)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2003)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问题 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2006)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 分析 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与主体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与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与主体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C 1 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如果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C 1 ′表示,如果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C 1″ 表示,可知C 1 ′>C 1 ″。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监管费用。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4‰向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监管费,用S1表示。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的定期报告出具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银行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个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托管银行监管人员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随监管力度的改变而改变,用C 2 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为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报告证监会的费用,协助调查费用和由于举报而带来的潜在的收入损失,用C 2′ 表示。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费用收入,用S 2 表示,而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很好地执行监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负的,用—S 2 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资料。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监管,可以认为成本为C 3 ,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基金监管没有热情,则可以认为持有人监管成本为0。如果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那么在成本 计算 中还要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用S 3 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用S 3′ 表示,同时,基金持有人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对募集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编制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中的成本是当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主体基金管理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用C 4 来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违规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等收入,用S 4 表示,如果基金管理违规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以外,还包括通过违规操作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 4′ 。      三、监管主体博弈论分析      根据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主体成本收益的关系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论的 方法 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监管主体间的行为。   1、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证监会作为监管的核心,其行为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基金管理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不违规操作。假设如果证监会不严格监管,他不会发现基金管理违规。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其得益矩阵如表1: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因为C 1 ′>C 1″ ,严格监管相对于不严格监管来说是严格下策,证监会监管中会选择不严格监管。而如果C 4 <S 4′ ,不违规相对于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违规,不严格监管);如果C 4 >S 4′ ,那么违规对不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违规,不严格监管)。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托管银行保管着基金资产,则托管银行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违规操作,托管银行就会发现。所以,托管银行的选择是在基金管理违规的情况下是否举报和协助调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C 4 >S 4′ 和S 2 ′>C 2′ ,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违规’;托管银行如果有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 4 <S 4′ 和S 2′ >C 2′ ,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 4 >S 4′ 和S 2′ >C 2′ ,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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