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职工岗位考核奖实施意见(修改)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努力推进多元化分配制度改革进程,逐步建立合理的教职工收入分配机制和增长机制,根据《常州市教育局属单位发放岗位考核奖意见》精神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的原则,根据“岗位责任和绩效贡献,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合理拉开档次,营造岗位靠竞争,收入凭贡献的氛围”要求,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考核办法:
(一)超工作量突出奖。
专任教师所担任的教学工作量系数达1.5(不含系数补贴)及以上的,在其原岗位考核奖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5%。
1.病假。
2.事假。
3.旷工。
(四)工作质量考核。
1.擅自离岗、脱岗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下浮岗位考核奖10%。
2.不按期按质完成行政部门布置的任务的,每次下浮岗位考核奖10%。
3.教辅及后勤岗位人员工作责任性差,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形象的,扣除当月岗位考核奖的20%。
4.严重违反师德规范,变相体罚学生,受到举报并经查实的,在教育系统内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当月岗位考核奖的全部。
5.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扣除当月岗位考核奖的全部。
二.发放办法。
1.岗位考核奖按月考核,按月发放,由校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制表交校长室认定。
本方案自教代会通过后,从20**年4月起执行。实施之日,原方案不再执行。方案的解释权属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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