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和立法思考

作为人类的一种稀缺资源,具有独特的和社会价值。面对世界各国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严峻形势,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的合理开发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绿色体系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本文在遵循国内外绿色税收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一整套较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的立法思想。

随着化的迅猛发展,人类在享受到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面临着使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严重威胁的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己成为全球人类共识。世界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绿色环境税收也应运而生,承担起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的职责。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绿色环境税收的发展出现高潮,尤其是进入21世纪,针对全球气候变暖、资源的枯竭和不可再生以及环境污染等问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全球推广绿色环境税收也是势在必行,我国作为资源环境严重匮乏的发展中国家,也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确立了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因此,研究和加快建立我国一整套较完整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工作,从和制度上保证运用税收手段保护自然环境,有效地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努力实现可持续,有着极其重要意义。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绿色税收的概念。

绿色环境税收又可称环境税收、生态税收绿色税收等。绿色环境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而产生,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环境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不仅包括为保护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和为加强对一切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而征收的各种税种,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环保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调节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2.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对汽油征收的消费税。3.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4.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二)绿色税收理论依据。

1.负外部效应理论。这种理论是在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为解决环境外部性而提出的环境污染税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庇古早在1932年的《幅利经济学》中提出“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经济外部理论。他认为:工厂的私人生产成本并不包括生产时污染造成的外部成本,私人成本外部成本之和则构成了社会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要实现社会净收益最大化,最优产出量必须在私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点上。而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必然会按照边际收益和不包含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生产成本的交点来决定产量。这样的产量必然大于考虑了社会成本时的产量,这样就导致了社会效率的损失,并产生了环境外部效应。

而以解决环境外部理论为基础,庇古提出要开征环境税,通过征收庇古税(环境污染税)将他造成的外部成本加入到生产成本中去,迫使企业考虑到污染对社会的危害,使社会产出量在边际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有效产出量上,也使产品的价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庇古税理论为开征环境污染税提供了很好的数量上的计算依据。即理论上征税税率应等于最优产出时的污染造成的边际外部成本。而将这种环境外部理论扩展到自然资源的使用上,考虑微观主体对资源环境的运用会对未来和后代产生损失或机会成本,即资源减少和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从而构成外部不良经济。也应当通过征收环境资源税的方式使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在化。

2.自然资源环境的资本品理论。这种观点把自然资源环境看作是公共产品,且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它也是一项资本品。其具有的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主体难以界定,侮个人都可以自山的进入产权并对其进行利用,而追求私利的个人会无节制的争夺利用有限资源,这样必然导致人们滥用资源环境恶化。而当出现环境污染问题时,又因无产权主体无人承担责任。因此,应该山政府代表社会作为环境和自然生成的资源的产权主体,在向社会提供着它独特的公共环境资源和服务时,作为一项自然资本以征集环境税的形式得到相应的资本权益,从而从经济利益上建立起保护环境资源的机制。此外,环境保护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很难排他的消费。这将导致环境保护中的搭便车的问题,征税则解决了公共产品的付费问题。

3.可持续性发展理论。绝大多数环境主义者认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有限且有价值的,要求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使自然资源环境不发生存量下降和其他类型的损失。从可持续性原则出发,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考虑带给他人的损害成本和给后代带来的机会成本,即考虑代际资源配置和代际公平,并使之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而政府作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的共同代表行使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来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利用进行征税,并将环境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代际补偿夕,的基金来源。

二、建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立法内容。

加快绿色环境税的立法建设,有利于加强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形成,污染者只要有污染行为或生产、使用造成污染的产品就必须承担依法交纳环境污染税的义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国家在依法行使征税权后,也就必须承担起用税款维护、治理环境的责任。这样,用法律的形式把治理保护环境资源的权利与义务、责任明确下来,就能从法律、制度上建立起环境资源问题的长效保护机制,也使环境征收法制化、制度化、系统化。

(一)我国绿色环境税收体系的税制结构。

从对绿色税收理论分析以及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完全覆盖环境资源保护的绿色税收体系,不仅要考虑到对环境的保护作用,还要考虑到对企业经济负担。其税种的设计有以下几种:

1.环境污染税类。

税种设计要考虑对许多税目的重复征收问题如对煤的开采从资源保护的角度征资源税,还要从对环境污染的保护角度征收_氧化硫税。

(1)大气污染税。主要对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征收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氮税。

(2)水污染税。主要以排放到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含污染物质的废水为征收对象,包括工业企业排出的废水和居民生活排出的废水。

(3)固体废物污染税。主要针对企业排出的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渣与不含有毒物质的工业废渣如粉煤灰、炉渣等以及其他工业垃圾征收的一种税。

(4)垃圾税。主要是对居民排出的生活垃圾如废弃塑料袋、电池等课征。

(5)噪音税。

(6)燃油税。主要对机动车辆排放的尾气征收。尽快将现行车船使用税改为燃油税。

2.资源保护税类。

采取对一切占用、开发国有自然资源普遍征收的原则。在现有税目基础扩大征收范围。

(1)对土地的征收。可将现有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归并为土地资源税,并把草地、滩涂也归并在内进行征收

(2)水资源税。将现行的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并区别工业用水、农用灌溉水、居民生活用水,采取不同税额。

(3)对森林的砍伐征收伐木税。

条件成熟时将海洋、地热、大气、动植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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