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足率监管法律制度研究(fx14)

第一章 资本充足率法律意义 第一节、银行资本法律定义对于资本定义历来就比较模糊。

英国学者戴奇在1735年编著的英语词典对资本下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义,认为资本在贸易公司中主要指股本,即“被章程所规定的用于贸易的货币储备资金或基金”。

澳大利亚学者HAJ F ord教授认为“与公司相联系的资本是指公司已经获得或能够获得的用来开始、启动和拓展其事业的金钱。

” 由以上定义我们看出这里资本定义主要指股本

必须注意区分借贷资本的概念,借贷资本实质就是公司从债权人处借的用于维持和发展企业的资金,是公司的负债。

从会计学的理解来看,资本通常由股本(业主投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所有者权益的定义就对应于资本定义,即所有者在企业中的经济利益,是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因此,从以上对于资本定义来看,其分歧点就在于资本的涵盖范围,到底是仅包括股本呢还是包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项目。

在确定银行资本充足性之前必须给予银行资本一个清晰的定义

也正是由于各国会计准则、核算方法、金融体制等等的不同才造成各国银行法对资本定义很不一样,造成了国际间银行平等竞争的主要根源。

为避免这种不平等竞争局面和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给国际银行业带来的不稳定性,提高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及投资的安全系数,巴塞尔委员会在1988年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

在会上各主要发达国家基于本国银行的竞争能力和银行监管水平在银行资本项目的组成上意见不一,巴塞尔委员会对各国提出的不同资本内涵进行了协调,提出一种灵活而又统一的解释。

协议所界定的资本分为两类:核心(一级)资本与附属(二级)资本

核心资本主要由以下两部分资金来源的帐面价值所组成:①股本金,包括已发行且全额缴付的普通股和非累积性优先股;②公开储备,指以公开的形式、通过保留盈利而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如股票发行溢价、留存利润、及因准备金增值而创造和增加的储备等;但协议规定的核心资本中明确排除了商誉、重估储备和累积性优先股。

核心资本的构成对于各国银行来讲都是相同的,在公开的帐目中完全可见,因而也是市场判断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影响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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