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变革完善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建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
然而中国加入WTO后,混业经营的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涌入中国,并利用自己的经营特点逃避监管;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了严重挑战。
对此,中国应采取健全监管法律体制、加强监管部门合作、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等措施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境内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机制的总和。
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剐建立不久,中国就按照加入WTO时的承诺,于2006年底全面开放了金融业服务市场。
面对实力雄厚的外国金融控股公司对中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冲击,中国意识到必须对金融监管思路进行调整。
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等大型银行在过去几年都纷纷涉及保险、证券等行业或建成金融控股公司。
中国境内的金融控股公司大批崛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成了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新课题。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及对中国监管体制的挑战 任何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都有其自身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
资本不充足所带来的风险。
为了实现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金融集团可能会在母子公司间使用同一笔资本。
这可能意味着集团”净”的或”合并”的偿付能力远低于集团成员”名义”偿付能力之和。
交叉持股和公司间的相互投资是导致资本重复计算的重要原因。
例如当控股公司参股子公司时,该资本就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两个层面上被重复计算。
这一做法使得集团资本的总额虚增,同一笔资金被用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
其最终的后果是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了。
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金融机构之间以及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逐步增多,并且关联交易的形式极为复杂。
复杂的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
集团内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和商品的相互划拨、相互担保、抵押以及为了避税和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
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有些子公司之间利益在本质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银行把资金用于自己控股公司的证券交易,追求股票的高额利润,则违背了银行投资者的”安全性”意愿。
在当前国内金融控股公司这种组织体制下,若一个子公司出现经营或财务问题,极容易殃及控股公司内其他子公司,产生风险传递。
一方面是前已述及的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日常关联交易:另一方面是通过破产救助。
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者或者有资金往来关系的成员对面临破产危机的成员进行救助,从而影响到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其他成员资金的清偿力、流动性或盈利性。
二是无形的风险传递。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某一部门出现问题,将损害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形象、声誉和信用等级。
风险传递的最终后果是金融控股公司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的下降。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近年来新出现的市场主体,监管机构缺乏对其相应的对策。
再加上它所特有的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一)立法不完善,存在监管盲区。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机构监管,金融立法也是按机构分别立法。
虽然我国制订并出台了一些专门针对金融综合经营的法规制度,如《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但我国尚未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立法,对金融控股公司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使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发展与监管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风险。
在实践方面,现存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别进行监管。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因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金、利润等来应对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
最终导致监管机构对各子公司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做出准确的评价。
(三)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缺乏认识和评价。
. 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监会,标志着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的分业监管体制。
地位上的平等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难以协调、沟通、实行信息共享。
各监管机构通过监督、审查活动,获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做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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