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下的莱阳市农地流转驱动力及风险分析

摘要:农地流转农业产业化的必然步骤和最终走向。文章以莱阳市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农业产业化莱阳市农地流转的动力机制及其风险的产生根源,并提出规避风险的对策,对加快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和促进农民增收提供借鉴性建议。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驱动力风险农地流转农业产业化莱阳市      农业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规模化是农业产业化的内在要求,实践证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以家庭为独立单位,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已经制约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走规模化经营、合作化生产之路势在必行。农地的规模经营需要通过农地流转实现,但由于政策及机制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实践中多数地方农地流转时处在驱动力不足、着力点与落脚点不准的状态,表现为:土地流转不畅、流转主体出现偏差、农民相对利益受损等。本文对农业产业化下的莱阳市农地流转动力机制及其风险的产生根源进行研究,并提供规避风险的对策,对加快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进程和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农业产业化下的莱阳市农地流转现状与特征      莱阳市是实施农业产业化战略较早的县市之一,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莱阳市逐步成为了全国重要的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基地。发达的农业产业化决定了莱阳市农地流转以集中流转为主,目前,全市已形成北部重点发展果品基地、中部发展蔬菜基地、南部发展畜牧基地的农产品区域布局,通过农地集中流转,已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28000公顷、无公害果品基地26666.7公顷,其中成方连片千亩以上基地235处。此外,基地观光旅游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的链条,也直接拉动了农地的集中流转。随着农地流转的相关科学理论依据不断完善,全国各地区的农地流转日趋“标准化”。相形之下,莱阳市农地流转既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因地制宜”的一面,主要显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一)龙头企业带动优势明显   龙头企业的强势引导是莱阳市农地流转最鲜明的特征。全市300多家食品加工企业,通过“村企”和“农企”的形式,直接建立起农产品基地达3.5万公顷,且吸收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参与农产品加工,直接带动了莱阳市农地流转。      (二)开发内容多样化,并与农地流转形成良性互动   随着农业产业化的进展,目前,全市已形成了北部重点发展果品基地、中部发展蔬菜基地、南部发展畜牧基地的农产品区域布局,经营和开发的内容涉及到了种植业、养殖业、商品生产基地和生产示范区、基地观光旅游等。农地流转促进了农地开发内容的多样化,而农地开发内容的多样化又带动了农地流转,增加了农民收入,形成良性互动。      (三)农民的自主性提高   莱阳市农业产业化启动于20世纪90年代初,刚刚启动的农业产业化催生了“龙头企业+农户”的农村经济组织产生。然而农村经济组织并不是农民的经济组织,在龙头企业与农户、村集体的关系中,龙头企业总是处于强势地位,是农地流转的主导,以其资金、信息等方面的优势而对发展具有主导权。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是克服龙头企业强势地位的出路之一,目前全市有130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入社社员3.7万人,带动周边农户37.3万人,基地面积达到7467公顷,以土地合作为核心的合作社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农民的自主性得到加强。      二、农业产业化下的莱阳市农地流转驱动力分析         由图1可知,莱阳市农地流转动力系统是由供给子系统、支持子系统、需求子系统组成。其中,供给子系统是一种内生原动力,是农地流转的关键。支持子系统农地流转提供有效的保证。需求子系统是整个动力系统的引擎,拉动整个系统的运行。因此,在这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中,任何一个子系统出现问题,都会对农地流转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供给子系统由村民、村集体两部分组成。村民是发展农地流转的主体。现阶段,加快土地流转,发展农地规模经营,增强市场的竞争力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农村集体收入普遍减少,经营集体资产,以机动地流转的方式促进村集体收入增加,成为村集体获取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且与分散农户的承包地相比,村集体机动地自然连片,更容易形成农地规模经营。   支持子系统由自然环境、就业保障、政府扶持三部分组成。莱阳市位于胶东半岛腹地,南濒黄海,东北与烟台市接壤,西南与青岛市毗邻,东隔黄海与朝鲜半岛、日本相近。邻近农产品出口港与出口市场,成为促进农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先决条件;在就业保障方面,借助龙头企业这棵大树,企业直接带动了30多万农民直接为龙头企业服务,全市有1/4的劳动力参与到产业化经营的种养、加工等环节,较好地解决了农地流转产生的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政府则拿出专项资金为基地建设投资,大力扶持镇村发展基地,同时争取金融部门向农民尽量多提供贷款,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需求子系统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需求主体组成。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的引导者,是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它直接拉动了农地流转,实现农地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让农民分享产业化带来的经济社会成果最根本的措施。多年来,通过与公司的合作,农民的收益不断增加,但农民只能获得农业产业领域的微薄收益,而农产品加工、营销、利润被公司占有,农民有着通过土地合作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强烈愿望;其他需求主体包括种植大户、个人、政府等,这些主体并不是拉动农地流转的主要力量,但也给农地流转带来了活力,是需求子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三、莱阳市农地流转风险分析      (一)制度风险   亨廷顿曾推出一个著名的公式来表达社会矛盾增多的原因,就是: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动乱。也就是说,参与要求越高,制度化程度越低,则社会就会越不稳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源流多元,也就表现出众多独特的特点,其中就包括产权的模糊性,由于制度化程度尚需完善,这也给农地流转带来了风险。首先,造成了农地流转中权利与义务的不明确。由于《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定义的模糊性,造成了集体(村民小组、行政村及乡镇)在农地流转中享有土地收益权利的不明与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义务的不明。其次,伤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一些基层干部就利用法律的空隙大做文章,将原本属于集体的农地擅自流转,以谋取私利。      (二)政策风险   农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村“村两委”,农地流转机制是市场不是政府。现实中,基地相当数量的土地来源于村集体留存的机动地,机动地流转的比重过大,出现了村集体“与民争利”的现实矛盾。此外,农地流转中存在形式主义的影子,政府为完成一定的农地规模经营指标,往往导致土地流转工作标准化、任务化,使农地规模经营变成了形式主义。      (三)机制风险   一是农地流转缺乏支付合理的对价机制。土地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包括农户的生存保障价值、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土地的投入、土地流转的增值部分和土地潜在效益,四个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关系到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切身利益。现实中农地流转对价只是一刀切的固定价格,对价构成要素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公示,造成了土地流转对价利益分配的无序。二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机制不健全。农民农地流转的主体,而现实中农地流转中的“主体缺位”现象正是农民组织涣散造成的,莱阳市目前的农民合作组织规模偏小、实力弱、管理制度不完善且稳定性较差,服务水平不高,对农户的吸引力低,农地流转仍主要靠行政村来做工作,缺乏相应的中介服务组织

(四)经营风险   在流转期限内,由于市场的风险性,一旦发生如金融危机这样的情况,企业将受到巨大的负面影响,给企业与农户都会带来不少经济损失。此外,涝灾、风灾、冰雹等自然灾害和农药残留的人祸都会给农地流转带来风险。      四、规避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产权制度,规避制度风险   农村土地产权的有意的模糊性虽然在缓和各级农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端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地流转的加速,这种模糊的产权负面效应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在制定未来的土地政策时,应当澄清原本模糊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政策和法规中做出明确规定。      (二)落实中央政策精神,规避政策风险   2011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坚持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作为今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这无疑为进一步规范农地流转提出了新的期望。现阶段《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是落实中央农地流转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农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而不是村集体,前提是依法自愿有偿,底线是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因此,村庄应当严格控制机动地数量,同时适当的流转机动地,使基地的来源重点向农民承包地倾斜,改变村委在农地流转中的主导地位,促进农民的增收。此外,生产力水平是决定土地流转的根本因素,土地规模经营的程度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否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实践中,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发展基地要根据本地实情,因地制宜,避免一刀切的形式化土地流转。      (三)完善农地流转对价机制与农民自主合作机制,规避机制风险   首先,应当建立流转价格的形成与分配机制。明确了农地流转对价的构成要素,就要以一定的标准来确定对价,根据农地流转规模和流转对象不同,确定流转对价的依据也要有所区别。在分配流转对价方面,并不一定要将流转对价的收益完成归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有相应的经济利益,在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合理分配流转收益更有利于农户利益和农地流转,减少或避免农地流转矛盾纠纷。其次,完善农民自主合作机制。2011年的政府报告中温总理提出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没有农民主体性的农地流转,会变成“为了农民,剥夺农民”的农地流转,政府应当在巩固和扶持两个方面鼓励农民自主合作组织发展,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保障其公共服务所需的财政基础。      (四)增强风险防范,拓宽经营渠道,分散经营风险   参与农地流转各方要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要做好自然灾害的提前预报,加强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此外,对人为过失引起的农药残留进行多道层序设卡,通过多次检验,把风险降到最低的程度。最后,政府应加快特色农业旅游区的建设,延伸农业产业化链条,拓宽农民家庭性收入渠道,分散了经营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昌平.大气象[M].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   2、王坚.莱阳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D].青岛农业大学,2010.   3、周立群.农村经济组织形态的演变与创新――山东省莱阳市农业产业化调查报告[J].经济研究,2001(1).   4、石莹.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5、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   6、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作者单位:孙福林,安徽师范大学南校区国土资源与旅游环境学院;孙忠伟,苏州国发创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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