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收管理中的寻租行为研究

内容摘要:本文针对税务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税收流失问题,用寻租理论对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解决增值税寻租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税务寻租 增值税税务管理      税务寻租的含义      在西方寻租理论的研究过程中一直并存着两大学派,一个是公共选择学派,一个是国际贸易学派。前者认为,租金是政府干预的结果,寻租基本上是通过 政治 活动进行的,其研究的重点是特殊利益集团为了竞相通过政府来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力图改变法定的权利(或其他类似的东西)所造成的资源浪费。后者用“直接的非生产性寻利”的概念把寻租活动扩大到更广阔的范围,甚至包括以直接非生产性活动取得利润的各种途径(贺卫,1999)。寻求直接非生产性利润不仅包括寻租收益,还包括将资源用于鼓励创造额外收益的政策干预(如通过游说、疏通活动要求实行或继续实行进口配额制度或对进口贸易实行关税保护)和为赚钱而逃避政策限制的活动(如利用合法进口和非法进口的差额取得特殊收入的走私、放私等逃税活动)(Bhagwati,1982)。因此寻租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制度范围内的合法寻租,一类是违反制度的非法寻租。 论文网   因为存在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我国的税法和税制尚不完善,税务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完善税制和政治制度则要付出较高的交易成本,总有一部分税权处于“公共领域”。在税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利用国家赋予的税权,合法或非法地获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就是税务寻租(郭永利,2006)。税务寻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 经济 活动,征税者通过手中的权力寻租纳税人一方面通过贿赂征税者进行寻租,另一方面利用制度的缺陷进行寻租活动。目前我国关于税务寻租的研究主要是对于税务人员权力寻租问题的探讨。      基于增值税法的寻租行为      我国从1994年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 增值税一直稳居榜首。2007年, 增值税收入首次突破2万亿元大关, 达21593亿元(其中海关代征进口货物增值税5983亿元) (盖地,2008)。本文从税法的制度缺陷出发,以增值税为例,分析纳税人在税法执行过程中的寻租行为。   基于增值税法的寻租行为是指纳税主体利用增值税法的制度缺陷进行的非生产性的寻利活动。目前基于增值税法的寻租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利用增值税计缴方式寻租   1.少计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 计算 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利用少计销项税额进行的寻租行为主要有:   实行账外经营、销售产品不入账或者虽设账但隐瞒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金。特别是以现金方式取得的销售收入;收取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其他营业外收入不入账。如:收取各种价外费用和其他营业外收入不入账;产品销售直接冲减产成品、材料费用;当销售对象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便不计销售收入,但这批货物售出以后库存减少, 企业 便通过报损的方式来处理这部分已经售出的商品。还有的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企业采用设“两套账”手段隐瞒收入,只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记入“公开账”,开具普通发票和直接收取现金部分则记入“隐瞒账”,真账隐瞒,假账公开。   按税法规定应视作销售的行为发生时,不计收入、不计销项税。如销售自用品、原材料、半成品、残次品、削价品不作销售收入入账;对外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无偿赠送他人不计收入;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不计收入;作为福利发给本单位职工的商品不计销售;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不计销售等等。   故意延迟、后移销售收入。例如对已销售商品不按实现销售收入时间结转销售入账,而是作为“发出商品”人为后移,甚至长期挂账不申报纳税。   不按税法的规定提取税金。例如商品销售入账后未提足税金或未提税金;以内部调拨形式发生的销售不提税金等。

混淆不同税率,将高税率的商品销售列入低税率的商品销售,或作免税商品销售,以少计销项税额。   2.多计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销售方支付的增值税额,纳税人利用进项税额进行的寻租方式主要是擅自扩大进项税范围、随意抵扣进项税金等。   减免税商品应税商品进项税划分不清,擅自扩大和提高应税商品进项税额抵扣比例。兼营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减免税商品应税商品进项税划分不清,将不应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对不能直接划分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或少转出,擅自扩大和提高应税商品进项税额抵扣比例。   将税法不允许抵扣的购进物品,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进基建用材料、购进福利费中开支的生活物品等也通过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最为通常采用的手法是化整为零,变相抵扣不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如将固定资产拆整为零,以备品备件形式取得发票,从而将不合法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变成了合法的修理备件进项税抵扣,以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进行抵扣。如用单位名称不同、税务证号不符、货款和税款金额不符的不规范专用发票、自制凭证、复印票据,甚至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抵扣

(二)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寻租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事实并非如此,两种纳税人各有利弊:从进项税额看,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只能进成本,这是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从销售看,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卖方在销售时除了向买方收取价款外,还要收取一笔增值税款,其税额要高于向小规模纳税人收取的税款。虽然收取的销项税额可以开出专用发票供购货方抵扣,但对一些不需要专用发票或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买方来说,就宁愿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商品零售环节尤其如此。所以,有些时候小规模纳税人比一般纳税人销售情况会好些;从税负上看,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如果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很小,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会低于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可以利用纳税人的身份认定进行寻租。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增值税率来选择对己有利的身份;大企业为了少缴销项增值税可以分立为几个小公司。   (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寻租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制度,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另外“四小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货物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也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增值税发票和“四小票”的重要作用,纳税人利用虚开、伪造增值税发票和“四小票”进行寻租。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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