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关键公众接触法的启示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社会的到来,公民参与运动的不断走强,使得公共管理者们逐渐将视线转移到应该用怎样的方式进行公民参与的问题上来。通过从托马斯的有效决策模型入手,把以获取信息为目标的公民参与中的关键公众接触法作为主要研究点,来探寻关键公众接触法给我国公民参与带来的启示。   【关键词】托马斯 关键公众接触法 公民参与 启示      2009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听证制度的正式确立,也标志着政府层面对于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正式形成一致的认识。在对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达成共识的今天,公共管理者不再将目光定格在是否应该在公共决策中引入公民参与,而是转移到在不同决策情况下,应以什么样的标准选择不同范围、不同深度的公民参与形式这一核心议题上。托马斯教授的有效决策模型在提出了五种决策制定方式后,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就实践操作中的具体公民参与技术做了详细的介绍,这些具体的技术对于我们国家的公民参与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托马斯有效决策模型中的关键公众接触法   托马斯在其有效决策模型中,就决策中的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两个维度,提出了五种决策制定类型:自主式管理决策、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和公共决策关键公众接触法作为一种具体的参与技术,是在改良式的自主管理和分散式的公民协商两种决策制定类型中比较常用的方法。由于该技术具有便于实施而且不需要让参与决策影响权的特征,因此经常被公共管理者在初步实施公民参与中广泛采用。

关键公众接触法。根据托马斯的理论,关键公众接触法这种技术需要管理者公众中的一小部分个体,通常是有组织团体的领导人提出问题,就特定的政策问题表达其观点。公共管理者向相关公民中的“关键人物”征询建议是公民参与的最基本形式。但是,在使用该技术进行决策参与时,当面对的是没有组织化的杂乱无章的公众时,由于没有既定的领导人,管理者便不能使用该方法。而当相关公民形成了一个或几个主要的公民团体时,关键公众接触法就变得既适当又必须了。很显然,这些组织的行政领导人作为该组织的代表就是关键接触人物的合适人选。从组织合法性的角度来看,如果此时管理者不与其进行接触,那么该组织的合法性就受到了挑战。因此关键公众接触法公民组织化的情况下可以而且必须大胆进行使用。   关键公众接触法的优劣。作为公民参与形式的一种,关键公众接触法在西方很多政策问题的咨询中都得到了使用,因为该方法有着其明显的优点。第一,在非正式的结构访谈中,有助于高质量信息的产生。第二,关键公众接触法的应用几乎不需要任何的规划或专业技术关键公众接触法由于参与的人员数较少,方式较灵活而有很显著的提高效率的优势。第三,对关键接触者进行咨询几乎不需要与其分享决策影响权。   在看到关键公众接触法的优点的同时,该技术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值得人们质疑的就是其代表性问题。正如托马斯在其著作中所说:“显而易见的是,我们很难确定这少数的几个人是否具有权威性,是否能够代表更大范围的公民的利益。”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发展的大环境分析   公民社会的发展尚不完善。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等。目前,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还不够成熟,公民普遍缺少热情,认为公共政策制定是政府的应尽职责,这就难免会导致公民没有通过自身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力量来改造社会。这种浓厚的传统和封闭性的社会,使得公民对于公共政策制定越发的不积极,只有在该政策确实损害到自己的实际利益时才通过上访等方式进行参与关键公众接触法是由管理者所发起的,其本身的举动就具有引导性,它使得公民了解可以通过这样一种渠道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这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公共政策的科学制定具有一箭双雕的益处。   公共管理者对于公民参与的接受处于起步阶段。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步发展,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政策制定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开放前,我国采取的是典型的少数政治领袖决策的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策制定模式逐步转变为政府占主导地位的模式。长期以来,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在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民基本处于无参与状态。在当今民主社会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共管理者们已经逐步认识到必须与各种社会团体、公民进行沟通交流,让他们也参与决策中来。但是必须看到的是我国的管理者对于公民参与的接受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中,特别是在公民信访中,公共管理者仍然具有很强的排斥心理。管理者引入公民参与的方法技术的不完善,使得我国的公民参与只能从最可行也是最基本的关键公众接触法入手,逐步引入更高形式的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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